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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敢提出這個數字並寫在公開的檔案中。於是我們將此記在私自的檔案中。這個數字是我們掩埋的屍體數。這些屍體都是中國普通老百姓,其中沒有一箇中國兵。我們與軍人毫無關係。(《記錄》35號,載前引書1第30頁)

許傳音出庭作證時列舉了詳細數字,而且從日本方面的資料中得到證實。例如在“統計表”中說“三月以前在城裡收屍運往城外掩埋的屍體為1;793具,而在城外收埋屍體數為36985具”。當然這是確切的掩埋屍體數。日方的《大阪朝日新聞》:華北版曾報道南京被日本軍屠殺後留下的遺棄屍體情況。標題是《南京通訊,第五章衛生之卷》,這段訊息中還有另一個標題,即《工作是整理屍體,控制瘟疫蔓延,防疫委員也四出活動》。它後來成為南京大屠殺的資料之一:

經戰鬥後,南京首先必須整理的是遺棄的敵人屍體。不知有幾萬具屍體埋在壕溝裡和小河中。屍體堆積如山,如讓其遺棄在那裡,就衛生和安定人心而言都有嚴重危害性。

於是紅十字會、自治委員會和日本山妙法寺所屬的僧侶們攜手合作,著手進行處理。他們把腐爛的屍體裝上卡車,同時口唸“南無妙法蓮華經”,將屍體掩埋在一定地方,但花費了相當的物力和人力。他們忍受著令人厭惡的臭氣,日復一日地持續進行收屍掩埋工作。到最近為止,已在城內處理了1793具,在城外處理了30311具。約花費用一萬一千元,出動了苦力五、六萬人(注:原文如此)。但在城外,山後還留著很多屍體,而且支出八千元左右,準備在盛夏來到前結束屍體的處理工作。(引自《大屠殺》第192頁)

許傳音的證詞中“在1939年3月以前,城內收屍1793具”與《大阪朝日新聞》的“華北版”完全一致,而“在城外掩埋屍體36985具”與該報“華北版”多出6674具。這表面看來似乎是誇大的數字。但仔細研究《南京通訊,第五章衛生之卷》便會得出結論:相差之數的屍體是由南京自治委員會和日本山妙法寺所處理的屍體數,並非是紅十字會故意誇大。綜觀全部,世界紅十字會南京分會到1938年5月1日止,共掩埋屍體43071具,證據確鑿,不容置疑。因而可以得出結論說:崇善堂和紅十字會掩埋屍體155;338具。

關於集體屠殺,根據市臨時參議會1946年、1947年對南京大屠殺案的調查,日軍在南京集體的控訴案有350起;又據國民政府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1947年查證,集體屠殺有28案,被害人數達19萬以上。我們在《鐵證如山》中已由倖存者證實,日本方面也有資料記載。同時南京碇泊場司令在5天中處理10萬具中國人的屍體,加以作戰部隊處理5萬具屍體,總數為15萬具。

南京大屠殺中被殺害的人數到底是多少?當時國民黨在日軍犯罪調查報告中發表為39萬人,也有的認為是50萬人。經過論證,認為這兩個數字證據不足,而報告中提出屠殺30萬,有充分資料作為根據,是正確的結論。解放以後,南京市人民政府對南京大屠殺案多次進行調查,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成立了史志部門,抽調了專家,除全部重新審閱已有的材料和檔案外後,又進行了普遍調查。經過專家論證,肯定被日本侵略軍屠殺的受害者在30萬以上。

第三部分第37節 外國人之目睹及其文字記載(8)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開庭審判戰犯之前,根據中國南京地方法院檢察處所提供南京大屠殺的證據,曾派美軍上校托馬斯。H。莫羅到南京調查、核對、鑑別,認定南京地方法院檢察處所提供南京大屠殺的證據真實、可靠,手續符合法律程式,應該給予認定。因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寫道:

據後來估計,日本軍在佔領南京後的最初六個星期的時間裡,在南京及其附近被殺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虜,總數在二十萬名以上。這些估計並不誇大,那可以從掩埋隊以及其他慈善團體所掩埋的屍骸達十五萬五千具這一事實得到證據……這些數字沒有把被日本軍焚燒後丟棄的、投放揚子江的以及用其他方法處理的許多人在內(《記錄》載前引書1,第396頁)

上述判決與南京地方法院檢察處所提供南京大屠殺被日本軍殺害的總人數在30萬人以上並不矛盾。須知,紅十字會南京分會和崇善堂共掩埋屍體155;338具,加以其他慈善團體掩埋的屍體數已近20萬。如果包括碇泊場司令部和日軍作戰部隊所處理的屍體數,總數超過了30萬。

日本政府至今還不承認南京大屠殺中被殺害者是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