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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一覽表”後,專人向週一漁宣讀了“刑法第168條的法規:主人供前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徒刑。”可以認為這是檢察方面對他進行心理偵察和精神上的威脅。當年週一漁已60歲,大半生從事慈善事業工作,不會不考慮到本身的利害關係。他回答詢問人:“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

第五,“一覽表”經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檢察官查證,調閱了安全區檔案,蒐集了倖存者的證詞和外僑提供的證據,並挖墳起骨核對,由法醫仔細檢驗被日軍屠殺的難胞屍骨,然後綜合分析,認定了崇善所提供掩埋屍體的資料確實可靠,無須懷疑。

第三部分第36節 外國人之目睹及其文字記載(7)

除了紅十字會和崇善掩埋屍體外,中國紅十字會南京分會也組隊掩埋了屍體,具體情況見下表。

中國紅十字會南京分會掩埋隊按月統計表

月份 掩埋屍數 其他

1隊 2隊 小計 1隊 2隊 小計

一 2;131 2,175 4,306 畜類10

二 1;728 2,924 4,652 畜類7 畜類11

三 2;344 1,636 3,980 馬匹26 畜類3

四 484484

五 300300

總計 6;987 6;735 13;722 33 24 57匹

附註:在民國二十七年一月六日以前,該會1隊在和平門外一帶聯合鄉共埋軍民屍體5704具,因非1隊單獨工作,故未列入上述統計;同時2隊在民國二十七年月六日以前已在下關一帶掩埋軍民屍體3245具,因該時尚未得到日軍正式許可,故未列入上述統計。(詳見《檔案》第440至446頁)

中國紅十字會南京分會於1938年7月16日,向偽督辦南京市政公署(即敵偽南京市政府的前身)呈文備案,因敵我關係不好公開談及掩埋軍民屍體的工作,只得在大談其會性質和工作內容,順便提到成立掩埋隊一事:

本分會掩埋隊自二十六年(1937年)12月間起即在下關沿江及和平門外附近一帶從事掩埋工作,總計在此六個月內,共掩埋軍民屍體22671具。此項屍體多系掘土掩埋,用棺木者只有數百具。

上述掩埋屍體的數字距結束掩埋工作僅一個多月,又是向敵對當局呈報,從常識講也不敢虛數多報。所以該會所提供掩埋屍體的數字也應當給予確認。

此外尚有盛世徵、昌開運在上新河一帶組成義務隊,掩埋屍體2873具;芮芳緣、張鴻儒在中華門外花神廟一帶組隊掩埋屍體7000餘具;敵偽南京市長高冠吾在卯山、馬群、靈谷寺一帶積骨3000餘具,造一無主墳墓。上述共掩埋屍骨12873具。

可以肯定上述列舉掩埋屍體的數字,當然不是所有被殺害者屍體的總數。還有一些由其他義務團體、親人、熟人所掩埋的屍體。此外渡江之軍民被日本軍屠殺的江心裡,屍骨被江水沖走,或在陸上被焚屍滅跡,或將屍體填入池塘、河流水中,這個數字也是很大的,是無法一一統計了。最明顯的是燕子磯和巴斗山的大屠殺,被屠殺的難民數量很大,卻在東京審判時中國檢察方面未曾提出。可以看出,中國方面對於被殺害的人數持慎重態度。

在東京審判時,中國方面就日本軍分散屠殺155338人向法庭提出了證人、旁證和掩埋屍體資料。有人對崇善堂掩埋屍體數提出了疑問,但只是一些常識性的分析,並無證據,否定不了該堂掩埋屍體的事實,況且本節又以充分的理由作了回答。餘下的是紅十字會掩埋43071具屍體的論證的問題。

世界紅十字會南京分會也是一個慈善團體,所掩埋遺棄屍體,以日記載,分月統計,詳細地記載下收屍地點、屍數(分男屍、女屍、孩屍)和埋屍地點。累總時填寫《世界紅十字會南京分會救授隊埋屍班埋葬屍體數統計表》,總數是43071具。這項工作是後做的,因為當時不允許公開這一類數字。這些屍體是1937年12月26日至1939年5月1日之間所掩埋,該“統計表”被檢察方面列為證據向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提出,而作為世界紅十字會南京分會副會長許傳音曾以檢察方面的證人出庭作證時說:

我們立即掩埋了這些屍體。這些屍體實際上有四萬三千具,但這是過低的估計。我們無法明確說出實際數字到底有多少。因為當時不容發表正確數字。起初,我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