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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部分

冒領金珠幾個的捐贈款的事實;比如說楊大山帶著孫小燕回家生孩子金珠帶著金楊三個租房搬出去的事實;比如說孫小燕嫌農村苦掙不到錢生完孩子沒有半年又和楊大山出去打工的事實;比如說楊大山為了給老母的三千塊贍養費利用過年休假時間打短工受傷被遣送到金珠身邊的事實以及後來養傷、找工作、孫小燕懷孕流產、楊大山挖沙、金珠勸阻失敗和最後楊大山出事、金珠料理後事等等,這些事實經過白律師都詳細地列舉出來。

“基於上述事實,被告和我的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形成事實的撫養關係,因此我的當事人完全有理由要求解除跟被告的繼子女親屬關係。此外,我的當事人一個是剛成年的大學生,另外三個是未成年的學生,這四個人均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他們自己的生活和學費都沒有著落,而被告手裡卻拿了死者生前和被告婚後的所有共同財產,包括我的當事人楊金珠的未婚夫下定的定金六萬六千塊錢,總共核計約五十五萬,因此,我的當事人完全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擔這筆罰沒款。”

白律師說完,對方的律師站了起來,對方的答辯狀裡主要陳述了幾點,第一;楊大山這些年一直在給四個孩子提供糧食和菜籽油,足夠孩子一年的口糧;第二,每次楊大山和孫小燕回家過年都會把孩子們接回去一起生活一段時間;第三,楊大山和孫小燕之所以不給孩子生活費是因為四個孩子手裡有一筆不小的捐贈款,當時是三萬二;第四,再後來楊金珠寫文章拿了幾個大獎又拿到賣詩稿的一萬錢稿費,此外還有別的收入總計約三萬多塊錢,這筆錢理應交給父母保管,可楊金珠一直不給,楊大山和孫小燕只好作罷,就以那筆錢作為撫養費了;第五,金柳這些年拍了這些廣告和電視劇,總計收入約六十萬;第七,金珠高中三年拿到的獎勵總計十三萬五千多。

綜上所述。金珠姐弟四個這幾年的收入總計約達八十萬,刨去這些年的各種花銷約十五萬,這姐弟四個還有六十五萬。足夠他們成年,而且,金柳是一個明星,掙錢很容易。

可反觀被告,一個沒什麼文化沒什麼特長的農村孕婦帶著一個四歲多的小姑娘,他們以後的生活來源只能靠手裡的這點存款,所以這筆罰沒款理應由原告負擔。

接著。被告律師還列舉了金珠卡里的幾筆不明走向的鉅款,對方完全有理由懷疑這筆錢是原告透過別的什麼途徑掙的,為了某種原因故意轉移了自己的財產。

這點金珠倒是早就預料到了。她自己站了起來逐項逐項交代那些款項的來源和去向,加上有黎想這個明星身份在,這些錢財倒是也交代得過去,畢竟誰也想不到金珠會有這個能力掙這麼多錢。

孫小燕自然不信。她知道金珠跟林月梅做過衣服。她說這筆錢是金珠自己掙的。

好在白律師有林月梅的證詞,她和金珠之間的合作只有區區的幾千塊錢的金額。

可孫小燕不幹,她認定金珠轉出的那一百萬肯定不完全是黎想的,肯定有金柳和金珠掙的,只是他們暫時拿不出證據,她要求法官進行詳細的調查。

金珠見她不依不饒的,對白律師耳語幾句。

接著,白律師列舉了孫小燕的賬戶裡有一筆來源不明的款項。高達十二萬,這筆錢是被告和死者楊大山的婚姻關係中出現的。因而這筆錢也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孫小燕聽了不慌不忙地站了起來,說這筆錢是她父母暫時寄放在她手裡的養老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剛才我的律師也說了,我是一個沒有什麼特長沒有什麼文化的農村孕婦,還有一個不足五歲的女兒,孩子出生到三歲之前,我肯定是什麼也做不了,只能吃老本,三年以後,我一個四十歲的老女人,就算是出去打工也沒有人會要我了,可留在家裡種地一年拼死拼活只怕都養不活我們母女三個。可我的那幾位繼子女呢?楊金珠是一名帝都大學的高材生,剛才律師也說了,高中三年她靠參加各種比賽拿獎就掙了十三萬多,這大學四年她能掙多少?還有,眾所周知,楊金柳是一個明星,又是拍廣告又是拍電視劇的,隨便一個廣告收入就比我在外面辛苦一年打工掙的還多,各位法官,你們就當可憐可憐我這個苦命的母親吧,給我們母子三個一條活路。。。”孫小燕不愧是在外面打過工見過點世面的,說起話來也頭頭是道,說到後面甚至掉眼淚了。

金珠見三位法官點點頭,其中還有一位女法官眼裡也含淚了,便站了起來,“各位法官,我想問問被告,今天你手裡拿著七八十萬存款的時候你讓我們給你條活路,那麼當年我們姐弟四個一點生活來源沒有隻靠著那點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