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雛形。梁啟超也組織了政聞社,後來被迫解散。辛亥革命後,清王朝的統治解體,人們思想解放,尤其是在上海,依託租界,更多了點自由,組黨活動就像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中國社會突然進入了一個失去控制的境界,現代觀念半生不熟,各色人等紛繁複雜,群起組黨,甚至只有三五個人,即立黨立社,良莠不分,魚龍混雜,在所難免,一人列名數個黨派,更是常見的現象,也是前進運動中的自然過程。政治的組合、分化在草創時期,沒有明朗化。早在1924年出版的謝彬的《民國政黨史》就概括了當時的黨派形態,指出他們並不是政見的結合,好的是感情的結合,不好的只是權勢的結合,金錢的結合。不過是從前的君子黨、清流黨和小人黨的區別。也就是說,政客們用了個現代名詞叫“政黨”,實際上他們的行為習慣,還是中國老祖宗的規矩,士大夫官僚們的朋黨而已。真正的現代政治意識剛剛有一點點萌芽而已。經歷過辛亥革命的歷史學家李劍農指出,民國初年的政黨與歐美政黨的區別:一、黨員的跨黨,二、黨義不過是空洞的招牌,三、一切黨都沒有民眾作基礎。“政團不過是讀書紳士階級的專用品”。士大夫的自我改造和強迫改造是近代中國政治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我們應該瞭解士大夫的轉型是近代中國一個很痛苦的過程。而我們現在的研究卻籠統地說成是知識分子問題。應該說清楚,西方社會學意義上的知識分子,以及中西方現代的非政治性的專業知識分子,在辛亥革命時期的中國還沒有發育成才,而士大夫都是政治動物。
2.手握重權參議院(1)
民國元年,政黨政治和議會民主政治的操作,是根據《臨時約法》的規定來實踐的。《臨時約法》規定議會採取一院制,即只有參議院,沒有眾議院。這個制度只是臨時制度,按原規定,《臨時約法》施行後10個月內召集國會,制訂正式憲法。後來因為國會選舉推遲,至1913年4月召開。雖然正式憲法沒有制訂,但政治界遵循《臨時約法》的活動也就是一年多的時間。《臨時約法》的立法意圖在制約袁世凱的行政權力,所以,不僅賦予內閣以很大的權力,更賦予參議院以很大的權力。
參議院除了已經履行的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權,以及制訂法律法規的立法權外,比較重要的權力如下:
(1) 任免權:臨時大總統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這一條在後來政界引起了很大的糾紛,認為對總統權力限制過嚴。
(2) 財政權:參議院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全國之稅法幣制、度量衡之準則、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這一條後來在大借款一案中引起爭議。
(3) 外交權:臨時大總統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均須取得參議院之同意。
(4) 質問權:參議院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答覆,但此項質問書之提出,須有參議員10人以上之聯署。
(5) 彈劾權: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得以參議員20人之聯署,可提出彈劾案,但須以總員4/5以上之出席,出席員3/4以上可決,方能成立。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經參議員10人以上之聯署,提出彈劾案,但須總員3/4以上之出席,出席員2/3以上之可決,方能成立。後來,參議院在實施這一條時遭到失敗。
《臨時約法》沒有規定大總統有解散參議院的權力。
《臨時約法》雖然不完善,但畢竟構成了議會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為政黨政治的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臨時參議院議員由地方省議會選舉,並不是選民選舉出來的,從選舉上說,並不完善。它的成員到會也先後不一,出席參議院會議的議員人數也偏低,總之,它確實表現出了臨時性和不穩定性。最高的統計有143人到會,但實際出席人數在71人至102人之間,經常出席的人數也就80人左右。國民黨成立前,同盟會員約30人左右,共和黨人比5月間有所增加,約40人左右,統一共和黨人約20人左右,共和建設討論會約10人左右。後來,同盟會和統一共和黨合併成立國民黨,約60人左右,共和建設討論會改組為民主黨,又和共和黨、統一黨合作,約50人左右。同盟會在參議院的力量有所削弱,統一共和黨左右逢源,共和黨聲勢增強。1913年進步黨成立後,才與國民黨形成兩黨對立的形勢,似乎完成了政黨政治的理想組合,而實際上只是曇花一現。
參議院成員無論是國民黨還是共和黨,大多是由原革命黨人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