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是學術事務(academic performance),另一類是行政管理(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前者包括課程的設定、學位的設定、業績的考核、教員的聘用等;後者包括資源的分配、新學科的建設、教員的編制、院長的任命等。他們發現,教授參與管理學術事務的程度越高,學校的業績表現越好;而教授參與管理行政事務的程度越高,學校的業績表現越糟糕。原因在於:在參與學術性事務方面,教授不僅有資訊優勢,而且其個人利益與組織的目標不衝突,所以是有效的;相反,在參與行政事務方面,教授不僅沒有資訊優勢,而且其個人利益往往與組織的目標相沖突[這一研究發表於2001年的《經濟行為與組織雜誌》(�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這些研究告訴我們,籠統地講教授治校是不恰當的,特別是,如果教授的利益與大學的目標相沖突,讓教授參與決策一定是沒有效率的。一個顯著的例子是學校的財務預算——如果教授說了算,教授可能集體同意把學校的資金用於他們個人的目的,如提供更大的個人辦公室,降低教學工作量,提高每個人的工資水平等等,而這樣做對整個大學的發展可能是非常有害的。在資金如何在不同院系之間分配的問題上存在著同樣的問題。設想一下,學校從政府拿到了一筆錢,全體教授投票決定錢應該給誰。投票的結果當然是現有教授最多的那個院系最有可能會拿到錢,而事實上這個學科雖然原來比較重要但現在不重要了,不代表未來發展的方向,更不應該擴充套件。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教授治校,那我們的大學還怎麼往前走?所以這時候,決策一定要校長來做,你人多我就不能讓你投票,校長來判斷哪個學科是代表未來的方向,來決定資源應該如何分配。
我們知道,在任何一個組織中,都存在部門利益與整體利益的衝突。在大學裡,每個學科的教授都希望擴大自己的地盤,增加自己編制。如果由教授投票決定學科發展和資金分配的話,一定是強的越來越強,弱的越來越弱,新的學科就很難出現。比如清華大學,如果要教授投票的話,那它就不會出現社會學科和人文學科了,只有校長出來做決策,才能主導這個事情。所以我不同意籠統地談教授治校,除非你能很明確地界定一下教授治校究竟是什麼意思,治哪些方面不治哪些方面。那麼多人呼籲教授治校,我完全理解。我前面講的首先就是決策範圍的界定,哪些決定是要透過教授會去做的,哪些不能透過教授會而要透過校長來做,這一點應該搞清楚。
如果我們把學術事務理解為“學”,行政事務理解為“校”,蔣夢麟校長所主張的“校長治校、教授治學”可能是大學治理的有效模式。
在大學治理結構中選校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企業的董事由股東選擇,股東有積極性選好董事,因為他們要承擔企業經營的最終責任。但大學是一個利益相關者組織,沒有任何一方承擔獨立的責任,誰有權選校長,這就成了一個大問題。我認為美國選校長的機制還是比較好的。美國大學有董事會(board of trustees),董事會成員承擔著受託責任,董事會的職能就是保證大學不偏離既定的目標。大學校長是董事會決定的。董事會指定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有教授、有校友也有商界的人士,甚至還有學生代表。遴選委員會最後敲定的候選人不是惟一的,可能會有兩個候選人,然後交給董事會決定。遴選委員會在選的過程當中,可能會有一些商業性的機構介入,比如說獵頭公司。香港中文大學最近聘用的新校長劉遵義教授,斯坦福大學的經濟學家,就是透過獵頭公司搜尋的幾個候選人之一。
選校長是不能搞大民主的。李遠哲在臺灣教育中搞大民主效果很不好,從院長到系主任都是教授投票選舉,所以臺灣的大學現在已經全部政黨化了,這一派是民進黨,那一派是國民黨,這是很糟糕的。任命院長應該是校長的權力。哈佛大學的新任校長勞倫?薩默斯上任後,哈佛法學院正在選院長,他去解散了原來的遴選委員會,指定了新的遴選委員會,他說:“任命院長是校長的權利。”這實際上是個責任制問題。一定要讓校長有充分的權利,這樣他才有可能承擔責任。如果任何事情他都沒有辦法去決定的話,那麼學校搞好搞不好他也就不用負責任了。在我們中國教授的權力小,但是實際上校長的權力也是空心化的,校長沒有多少權利,連個院長都任命不了。
還有一個問題是校長本身的任期。在一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