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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拖到1994年夏,這個案子申訴快9年了,忐忑不安的母親實在忍無可忍,只好給老首長,原十分割槽司令員,文革後出任過河北省委書記、河北省省長的劉秉彥寫信求助。信中說:

雄縣老房東王以雲(的)父親王漢秋系我和馬建民的堡壘戶,王漢秋蒙冤致死,至今尚未平反,為此我給程維高省長一信(包括王以雲本人申訴狀),煩您代為轉交,也許能起到一點作用。

在1955年被授予少將軍銜的我軍將領中,劉秉彥是少數幾位抗日時期參加革命的將軍,戰功赫赫。他對十分割槽老百姓的苦難遭遇也充滿同情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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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為雄縣農民王漢秋鳴冤(4)

劉秉彥立即給當時的省委書記程維高寫信:

維高同志:

轉來作家楊沫同志的信。雖然時過景遷,曲折若干年,但情況不會是假的。請批給有關部門去辦。1942年到1943年冬,隱蔽活動,每人都有自己的保(堡)壘戶。她的情況,我也瞭解,特此證明。

握手

秉彥

8月30日

次日,劉秉彥給母親回信:

楊沫同志:

久疏問候,深以為歉。

我們都經過冀中的血與火的生活,彼此都有過共同的“江東父老”。那裡有多少沉冤未洗,難以推斷。關於給王以雲申訴情況的信,我已轉給了維高同志,成否,固不可定,當盡力一謀也。專此奉告,順問秋安。

秉彥

8月31日 石家莊

程維高於9月10日批示省高院予以複查。1994年12月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終於正式宣判王漢秋無罪。

劉秉彥最先得知了這一訊息,馬上把判決書寄給了哥哥青柯,青柯立即告訴了母親。80歲的母親得知後眉開眼笑,高興地說:太好了,真不容易呀!你趕快把情況告訴她們家人!有關材料也都影印了給她們寄去一份。

河北高階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94)冀刑再終字第177號

原審被告人王漢秋,又名王雁來,男,判決時年四十六歲,高小文化,雄縣昝崗鄉東河崗村人。一九六○年六月病死於河北省第二監獄。

原審被告人王漢秋反攻倒算一案,雄縣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法刑字第70號刑事判決,以反攻倒算罪判處王漢秋死刑,剝奪公權終身。經原保定地區專署分院稽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本院於同年十月三日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於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一日以(57)刑一字第683號刑事裁定,對王漢秋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之女王以雲以王漢秋抗日戰爭時期為我黨工作,土改前主動獻出土地,原判事實不符為由提出申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再審查明:王漢秋在我國抗日戰爭時期熱愛祖國,曾掩護中###員及幹部多人。一九四三年主動將自己大部分土地分給村中農民,原判認定暗暗分散土地避免鬥爭不實。王漢秋謾罵幹部,說殺共產黨,打邢福祥屬實,但說殺共產黨是針對個別人而言,而且事出有因,當時已分別據情對王漢秋進行了處理,原判又定罪處刑不妥。被告王漢秋拆分房戶金秀花房上幾塊磚,砍分出的棗樹枝子兩個屬實,原判認定拆王亮房上磚三百多塊,在房上種瓜及強伐棗樹兩棵的事實查無證據,不能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漢秋在抗日戰爭時期對我黨做過有益工作,土改前主動獻出土地分給農民,土改中又被鬥捱打,產生了不滿情緒,有反攻倒算行為,但構不成犯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雄縣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刑字第70號刑事判決,本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三日核准令及(57)刑一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二、宣告被告人王漢秋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桂榮

審判員 段增雲

審判員 陳國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趙長山

從1985年4月開始申訴算起,這起案子歷經9年零8個月。

2004年10月4日,筆者去雄縣採訪王漢秋的女兒王以雲,她現已81歲。老人對我說:

抗戰那陣,你爸媽常在我家裡住。雄縣一帶一提你父親馬建民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