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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激起變亂。南京守備太監黃賜,指沿江洲地為蘆場,盡收其利,但歲額租課仍責償於民。

宦官佔地到了正德以後,又有發展,張永奏求七里海等處莊田,戶部以其違禁乞請,提出要給予懲治,武宗卻詔準他管業。谷大用侵佔產業莊田萬餘頃。劉瑾,先是請得朝陽門外地數百頃蓋玄明宮,不久,又請貓竹廠地五十餘頃以供贍香火。為了擴充玄明宮地,先後拆毀了民居一千九百餘家,挖掘了民墳二千五百餘座。這玄明宮,實際上是劉瑾的莊田。此外,在天津附近,他還有莊田不下千頃。嘉靖時,康陵神宮監太監劉杲,奏討了天壽山空地並九龍池草園栽種果菜。張銳在順天府東安縣等處強佔田地,司禮監張佐等還得到了已改成皇莊的、湖廣承天府的地。天啟年間,魏忠賢一門所受賜田地更多,光是他本人就擁有土地萬頃以上。在宦官的莊園裡,農民所受的壓榨,自可從宦官管皇莊的情況中看到。

二、明朝宦官與經濟(23)

此外,還要提到的是,在激烈的土地兼併中,宦官有時還仗著至高無上的皇權,侵奪到王府、勳戚的頭上,佔取他們的莊田。例如:正統時,太監喜寧大打出手,侵奪了英國公張輔的田宅,搗毀了張輔的居室,把英國公家人的妻子打得墮孕而死。正德時,馬永成不僅強佔慶雲侯周瑛地八頃,而且強逼駙馬石孫男石誠把三十三頃地退讓給他[149]。劉瑾則侵佔了崇文門外淳安大長公主莊園。神宗垂危時,魏忠賢、劉朝假傳東宮令旨索取世宗戚畹絕莊。當然,也有勳貴奪取宦官莊田的,但事例較少。嘉靖二十年(1541),刑科高時中就揭露武定侯郭勳奪了故太監蕭敬值金二十萬的莊田;奪了太監魏彬田廬,太監韋、寧瑾田園各值二十萬。但不管是宦官奪取了勳貴,還是勳戚奪取了宦官的田地,都反映了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深化。

(3) 宦官與牧馬草場、墳園、上林苑地

莊田以外,與宦官關係密切的土地還有部分牧馬草場、墳園、上林苑地等。

草場,有些史籍如《明史·榮王傳》載,謂設於永樂中,實際上早在洪武六年(1373),即在湯泉、滁州等地開始設定了[150]。以後,又不斷擴大到北方邊境以及京畿附近其他地區。由於草場與馬政密切相關,設定的目的在於“蕃育馬匹,以資武備”,“以尊國勢而防寇患”,所以明政府曾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侵佔。但隨著明代土地兼併的開始,草場亦成了包括宦官在內的權豪勢要侵奪的物件。

早在正統九年(1444),戶部右侍郎焦宏、司禮監監丞宋文毅等,奉命踏勘御馬監放牧的壩上大馬房諸處草場時,即發現這些地方“多被內官、內使人等侵佔,私役軍士耕種,甚至起蓋寺廟,立窯冶及借與有力之家耕種,以致草場狹窄,馬多瘦損”[151],因而奏“請正其罪”。但英宗卻說“朝廷設馬場,令內官監之,而乃作弊如此,論法當斬。今姑寬貸,令速改過。其內官各賜地一頃,內使、淨軍各賜五十畝,已蓋寺廟者勿除,餘悉還官。都察院仍給榜禁約,歲遣科道一員巡查,敢蹈前非者,必殺不宥。”即既已查明的侵佔,亦不給予任何處罰,因此儘管下文提出什麼“禁約”、“巡視”,以及其後的三令五申,都甚少實效。

成化時,“場地多為內外權勢侵奪”,成化四年(1468),為制止這種侵奪,曾“令北直隸京師附近系官草場,不準內外官豪勢要妄指求討”[152],並把侵佔苜蓿地的太監李良等人罰俸。但這些並不能阻止宦官繼續侵佔草場的行動。弘治四年(1491),太僕寺卿儲曾指出太監陸愷奏討莊田,在定興、安肅二縣閻臺共八百五十餘頃地;太監覃昌奏討莊田,在香河縣口頭杜孟家莊六百八十餘頃,均是原來的草場。弘治八年(1495),兵部尚書馬文升又奏稱:洪武、永樂年間,在京各營草場不下數千餘頃,但現在由於草場被勢要或親王侵佔,以致馬匹下場放牧時,“無處存住”[153]。正德時,錢能、陳貴、葉陽等分別以“開耕草場地以資修理”等等藉口,奏討草場。御馬監太監谷大用、李璽、楊經、杜堂等,分別借經管、踏勘、接管、經收等職權,結夥舞弊,谷大用侵奪民業至萬餘頃,剝民租百有餘萬。嘉靖二年(1523),戶科給事中解一貫等查明這些情況上報,並提請裁減御馬監管場官,聽監督馬房主事徵收子粒,盡革歲辦送監草料。但世宗只將谷大用降了二級,其餘不問,草場亦仍歸御馬監管理。太監麥福還提請盡徵牧馬草場地租。顯然,這些對草場日廢、馬政敗壞、邊防力量削弱都有很大關係。當然,在農業區,特別是在內地設立草場以養馬,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