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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唐代的皇莊,宋代的“御莊”、“奉宸莊”為數都不多。只是到了明代,由於宦官的插手,皇莊數量才激增,成為明代一大弊政。

明代皇莊設立得最早的,是永樂初年的黃垡皇莊。洪熙時,皇莊只有仁壽、清寧、未央三所。及至成化,亦只以籍沒太監曹吉祥的大片地為皇莊,由宮中直接派宦官管理,收取租稅。弘治初,皇莊有所擴充套件。畿內皇莊已有五處,而勳戚、中官莊田達到三百三十二處。不過,皇莊的大規模發展,是在正德年間劉瑾擅權的時候。弘治十八年(1505),他奏置皇莊七所於畿內,後來發展到三十餘處。所以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記此事時,深深感慨“宦官之關係治道如此”。這一時期,皇莊土地的來源,表面上雖然是“籍沒”、“投獻”,實質上卻是以各種形式侵奪民田。所以在皇莊中耕作的農民,不但看不到“皇恩浩蕩”,相反,倒受到更嚴重的掠奪和剝削。作為皇莊實際統治者的管莊宦官所起的惡劣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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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與經濟(22)

宦官管理皇莊之苛虐,史書多有記載,一般表現為“假託威勢,逼勒小民,科索必逾常額,所領官校甚為民害,致蕩家鬻產,怨聲動地,逃移滿路”[146]。如侵佔皇莊附近小民田土,“在莊旁者產去稅存”;民間牛馬豬羊,凡誤入莊地,即被攫取;近莊的冢墓被隨意發掘,屋舍被拆毀,稍與管莊人員爭辯,即被鞭捶。對這些情況,從按巡之使到各級地方官員均不敢過問,認為“此皇莊,無如何也”[147],這樣,皇莊儼然成了國中之國。正德時劉寧、劉允在通、薊、河間徵皇莊子粒,均以私帖傳遞兵部,索取夫馬。北直隸南宮、寧晉、新河、隆平四縣的管莊太監劉祥、金鳳等先後十數人,都是“專肆剋剝,民甚苦之”,這都加劇了明王朝心臟地區的階級矛盾。正德時,大學士劉健等就曾明確指出:“京畿內外盜賊縱橫,亦由於此”。

嘉靖初年,明世宗朱厚命給事中夏言等清核皇莊田。夏言極言皇莊之害,揭發管莊太監出入裝運租稅,不僅索取夫馬食宿,而且分外生事,巧取財物,又擅作威福,“凡民間撐駕舟車、放牧牛馬、採捕魚蝦蚌螺莞蒲之利,靡不括取”[148],等等。自此以後,正德以來的投獻侵牟之地,有一部分給還百姓。但由於宦戚從中阻撓,實際上成效甚微。

萬曆年間,皇莊又有所發展,如《明史·潞簡王傳》載:潞簡王朱翊到藩地後,他在畿內的王莊改由內官管理,皇莊“自此益侈”。《續文獻通考·田賦六》還載:“王府官及諸閹丈地徵稅,旁午於道,扈養廝役廩食以萬計,漁斂慘毒不忍聞。駕帖捕民,格殺莊佃,所在騷然。”

(2) 宦官廣置莊田

宦官在擴充套件皇莊的同時,也充分顯示了他們對封建社會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的貪慾。他們用乞討、強奪、侵佔等各種辦法得到土地,甚至連城門外的城濠都種上蓮藕禾苗。宦官霸佔民業,廣置莊田,不納糧租,不當差役,“彼則田連阡陌,民無立錐之地”的情況,在景泰時曾被人列為“內官十害”之一。其實,這些現象早在宣德年間已不是個別現象了。宣德六年(1431),宣宗朱瞻基曾令都察院出榜曉諭:凡先所差內官內使,有在外侵佔官民田地及擅造房屋的,均由所在官司查明核實,原系官者還官,原系軍民者還軍民。這曉諭雖然在實際上並未得到貫徹,但卻反映了宦官在各地佔有土地的普遍性。據《明史》載,宦官佔有田地是從正統時的“尹奉、喜寧始”,實際上,宦官佔有田地的時間還要早一些,《明宣宗實錄》中,已有宣德六年(1431)中官朱敬奏乞莊田的記載。

宦官佔田情況的加劇是在天順以後。天順元年(1457),賜太監劉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頃,賜鄧永德勝門外田八頃。又將故太監劉順、王瑾的莊田賜曹吉祥,曹遂得以擁有涿州羊房草場莊地百餘頃。天順二年(1458),又以原賜給皇太后之父孫忠的莊田一千多頃賜給太監辰保(即御馬監之陳寶)。劉永誠也被賜給武清縣利上屯莊田二百五十餘頃。故史載這時內官弟侄等人田連千頃,馬系千匹。當御史楊到河間時,百姓紛紛向他控訴曹吉祥和忠國公石亨侵奪田地,可見曹吉祥並不滿足於乞討得的賜地。成化時,汪直霸佔了寶坻縣七里海荒地兩萬多頃,立莊於其中;還有不少宦官得到了賜田,如梁芳就得到了永清縣莊田。弘治元年(1488),賜陸愷保定府定興縣等處地二百頃;二年(1489),戶部又議給甘肅甘州地方鎮守太監田二百頃。李廣還假果戶為名,侵奪畿民土地,幾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