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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時,票號釋出政司。正德九年(1514),新任鎮守太監梁裕,又以進貢、謝恩、買辦金石、方物等項費用數多,提出要照崔安等在鎮時之例,讓布政司將銅斤號票送給他變易銀兩應用。至正德十年(1515),鎮守太監史泰亦照前例行文,將銅斤號票徑自出給參隨人員抽分。以致布政司無法干預,“課稅盡歸消耗”[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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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與經濟(5)

萬曆年間,明神宗派出宦官為礦監,到處開礦,為害更遠遠超過前代。《明史·食貨志》載:萬曆二十四年(1596),“開採之端啟,廢弁白望獻礦峒者日至,於是無地不開。中使四出:昌平則王忠,真、保、薊、永、房山、蔚州則王虎,昌黎則田進,河南之開封、彰德、衛輝、懷慶、葉縣、信陽則魯坤,山東之濟南、青州、濟寧、沂州、滕、費、蓬萊、福山、棲霞、招遠、文登則陳增,山西之太原、平陽、潞安則張忠,南直之寧國、池州則郝隆、劉朝用,湖廣之德安則陳奉,浙江之杭、嚴、金、衢、孝豐、諸暨則曹金,後代以劉忠,陝西之西安則趙鑑、趙欽,四川則丘乘雲,遼東則高淮,廣東則李敬,廣西則沈永壽,江西則潘相,福建則高,雲南則楊榮。”這眾多的中使派出時,均給以關防,而“中使衙門創設,並無舊署可因”,即沒有固定的編制,因而人員冗濫,“大抵中使一員,其從可百人;分遣官不下十人,此十人各須百人”。[59]於是輿馬充斥,人役沓雜,騷擾地方。這些隨員又多是在各地網羅的地痞無賴,他們狐假虎威,到處把富者編為礦頭,貧者驅之墾採。種種額外加派,無端需索,任意指良田、美宅、墳墓為“有礦”,立即便要開挖,只有收到賄銀才停止。陳增用攤派的手法,強令有鉛礦無銀礦的益都縣納銀。高淮在遼東逼迫地方交納礦稅銀三萬兩,當地官員不得不“議於官俸、民房、牛驢、屯田、地畝及吏丞班銀、各衙門公費內通融酌扣。猶且不足,又令民除正差外,每名徵銀或一兩或二兩”,這才能勉強支應過去[60]。類似的例子不勝列舉,下面我們將在一些主要的礦稅使的傳中加以論述。

萬曆二十六年(1598)戶科給事中包見捷上疏,鮮明地指出:在開礦的名義下得到的銀子,不是取自山澤,而是奪取於閭閻。大學士沈鯉在《請罷礦稅疏》中,亦指出礦稅“皆有司加派於民,以包賠之也”。而且官員行政上的加派尚有一定數額限制,相比之下,中使及其隨員的攫取,卻是任意的,沒有任何限制的[61]。

礦監稅使之四出掠奪,用當時工科給事中王德完在奏本中的說法,是“出柙中之虎兕以吞饜群眾,逸圈內之豺狼以吞噬百姓”[62]。實際上,從萬曆二十五(1597)至三十三年(1605)礦稅使進內庫銀將近三百萬兩,其用處是“半以助浮費,半以市珠寶”[63],而###倍於此的銀子則流入了宦官及其爪牙的腰包。

明王朝為內庫收入這三百萬兩銀子,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經濟上,沈一貫曾指出為礦稅使而支出的費用達到每年八百萬兩[64],而礦稅使破壞性的橫肆掠奪,更使得“貧富盡傾,農商交困”,國庫虧損。政治上,宦官與官員、百姓矛盾重重,比較正直敢言的官員被逮問罷黜,百姓被迫得“流離轉徙,賣子拋妻,哭泣道路,蕭條陌巷”,終於激成了包括山東、湖廣、遼東、福建、陝西、山西、廣東、雲南、京畿和南直隸在內的廣大地區裡大大小小的民變,參加者甚至有官員、士人。結果楊榮被殺於雲南,高淮被逐於遼東,孫隆逾牆逃跑,陳增一夕自經,更多的礦稅使則是滅了威風,被撤回京。這些都反映了“天下之勢如鼎沸同煎,無一片安樂之地”[65]。與此同時,地主階級內部爭奪財富的矛盾也日益激化,環繞礦稅的爭論,皇族集團與官僚集團——特別是南方地主階級代言人之間的矛盾更趨尖銳。對這種封建統治險象橫生的局面,高攀龍曾驚呼:“民不聊生,大亂將作矣。”[66]儘管如此,礦稅仍延續到神宗死去時,才得以遺詔停止。

2。 倉儲

明代倉儲有中央的和地方的兩種。地方的由布政司府州縣自己管理,歸地方掌握使用,中央的由戶部管理。自宣德末年開始,在京、通二倉設定了總督中官。正統三年(1438),令戶部侍郎一員同內官總督在京、通州糧倉及提督馬牛羊等房草豆料,以後總督中官逐漸增至二三十人,設中瑞館管轄。從此,“凡為倉庫害者,莫如中官”,具體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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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與經濟(6)

(1) 管倉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