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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店之名放皇債,進行高利貸的盤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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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與經濟(4)

宦官除把持皇店外,還依仗政治特權,在京畿附近建立私店。這些私店勢焰之盛、擾害商民之甚,亦不亞於皇店、權貴私店。從《明實錄》的記載中可見宦官的私店亦有多種,正統時,京城頭角等處停積客貨、客店、塌房中,就有由宦官開設的。太監僧保、金英恃勢私創塌店達十一處;在河西務到直沽一帶交通要道、通州、張家灣,亦有太監的私店。御馬監太監劉順既有欽賜的塌房,也有自置的塌房。成化時,太監梁芳曾得到欽賜的和遠店,後來梁芳被貶到南京閒住時,才不得不將店退回。正德前後,遼東鎮守太監朱秀在山海關外八里鋪設立官店,以駐來往車輛,名義上是用這收入補充“犒夷”費用,實際上收入全歸他自己,成了他的私店。兵部揭發這事後,武宗“詔宥之”,仍讓他管業如故。

這些皇店、私店“盡籠天下貨物,令商賈無所謀利”[52],還縱使無賴子弟“霸佔關廂、渡口、橋樑、水陂及開設鋪店”,從中“販賣鈔貫,抽要柴草,勒擺渡、牙保、水利等錢”[53],如朱秀就擅自規定過一輛車,必須交銀一兩。宦官奏求得塌房後,還用它“邀接商旅倚勢賒買,恃強不償”,弄得“行賈坐敝”,亦“莫敢誰何”[54]。甚至搜查官員行李,失陷客商財物,等等。這種種與民爭利無異於搶劫的行徑,弄得怨聲載道,以致武宗遺詔中不得不令“革京城內外皇店”。世宗初即位,馬上對掌皇店的首惡太監加以懲處,把他的爪牙發配充軍,迫使宦官勳貴在這方面稍作收斂。

但厚利之所在,收斂只能是暫時的。萬曆時,“自趙承勳造四千之說而皇店開,自朝廷有內官之遣而事權重”,這時的皇店是“特遣中貴,賜之敕書,以壓卵之威,行竭澤之計”[55]。宦官的私店亦隨之急劇增加,馮保八店,歲有四千金之課。太監張誠“市店遍於都市,所積之資,都人號為百樂川”[56]。連像王安這樣比較正直的太監,也開設布店,以善經商知名。這些形形色色的皇店、私店暗損國稅,壟斷經營,甚至斷絕一些商人生計的情況,直至明亡不變,商業,尤其是京畿附近商業的發展,由是受到嚴重桎梏。

(4) 礦稅使——萬曆年間對工商業的一場浩劫

明代自洪武以來,金銀礦屢有開採。永樂年間開始派出宦官前往提督查核。永樂十三年(1415),太監王房等督夫6000人,於遼東黑山淘金,凡90日,得金8兩。永樂十五年(1417),又命內臣在廣西南丹州採金礦,一年多,僅得96兩金,這才停止了。以後屢開屢停,中官提督開採之見載於《明史·食貨志》的,有景泰時戴細保提督浙閩銀場;天順時,羅永到浙江,羅到雲南,馮讓到福建,何能到四川提督銀場。

明中葉後,由於生產發展,需要更多的金屬製造工具;國內外市場擴大,貨幣經濟發展,貨幣具有了神奇的、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對鑄幣用的金屬需求量越來越大;統治階級為擺脫日益加深的財政困境,滿足不斷膨脹的消費慾,而進一步壟斷礦冶採煉,極力搜尋地下富源;加上採礦工程大,督辦人員易於從中舞弊、敲詐勒索等等原因,宦官不斷趁機鼓譟開礦。弘治四年(1491),龍綬請開銀礦。正德初年,秦文請復開浙江、福建銀礦。但採礦之到處為害,則主要在萬曆年間。

萬曆以前,內官督開礦之為害,以銀礦為例:雲南大理府新興等處銀場,原撥各衛軍充礦夫挖取,歲辦銀兩。正德時,鎮守內官改派人員分管各場採挖,未免中飽私囊,以致歲辦之額不足,於是將礦夫口糧折辦,又將夫丁幹認,共補課額。大約每年銀場所出,不過3000兩有餘,而礦夫口糧、夫丁折辦幹認,甚至達到28000餘兩,而加耗及靡費又一倍以上。雲南人反映,由宦官派出之“京官管場,重取之軍夫而不足,設令他官管場,專取之銀礦而有餘”[57]。又以銅礦為例,雲南楚雄府等處銅礦銅駝票號,在弘治十八年(1505)以前,先是由布政司每銅10馱(每馱約重140斤),抽銅1馱,後因收放不便,改為照數折銀交司,每馱納銀6錢。以後,鎮守太監差人私自抽分,逐漸加收,每馱由納銀6錢增至兩。弘治十八年(1505),又由布政司改為每銅1馱,抽銅10斤收貯在庫,以備鑄造。但正德二年(1507)鎮守太監崔安以奉欽命造鐵減金銀靶、緬刀等等,大約要用銀2000餘兩,無從區畫,提出要布政司將前銅斤給抽票簿印押,送付抽分。崔安調回後,繼任鎮守太監張倫相沿抽分。張倫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