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大的改善餘地。幾年前,一個在仁川區廳工作的公務員,利用騙取地方稅底根及發票的方法,私吞數十億韓元。事情被揭發以後,全國人民為之震驚。雖然國家一再促進地方稅電腦化程序,但是,每年依然會發生28萬5千餘起多收或誤收事件。
最近,京畿道D市發生政府在提高居民稅稅率後,將提高部分應用於彌補前年財政空缺,遭到行政訴訟的事件。審判結果,政府敗訴。由此,我認為地方政府應該消除漫無計劃的慣例,在正確的徵收原則下預測徵收規模,並在此範圍內確立事業計劃,而且,有必要在財政方面制定更健全的管理制度。
地方自治制的根基是堅實的地方財政。與從國民處徵收各類賦稅的預算案相比,為了更有效地執行計劃,形成立足於投資優先順序的資源分配體系,則更為可行。
當然,要達成這一目標,需要地方議會、市民團體以及地區媒體積極、持久的監督。我們要以民選時代初期的執行錯誤為警鐘,在未來建立起正確、完善的預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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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伯拿與法國的自治制度
在發達國家之中,法國的行政領域較為發達。我曾有幸與法國行政學研究院副會長、道知事職業群協議會名譽會長保羅?伯拿博士進行了有關法國地方自治制度的討論。他是為了參加行政自治部下屬地方行政研究院和韓法政法協會共同召開的學術大會來韓的。
在法國地方自治制度中,最吸引我的是中央政府對自治團體行使權力的方式。法國執行由國民直接選舉的知事兼任自治團體團長和道議會議長,與中央政府任命的道知事共同主持地方工作的制度,以此來保持了整體國家行政的一貫性。
法國是擁有5千7百萬人口的獨立國家。1982年修改《地方自治法》後,實現了行政上的分權自治。在法國,基礎自治團體“公社”(mune)達3萬6千7百72個,相當於中層自治團體“道”的部門(department)有100個,廣域道地區政府(region)為26個。
《地方自治法》規定,各行政部門之間不存在主從關係,相互間保持平等的原則。即,對於下層自治團體,上層自治團體根本沒有監督權。
法國積極應用了“道知事任命制度”。每個道都設立國民選舉的道知事和政府任命的道知事兩位負責人,而在廣域道,由政府任命的道廳所在地道知事兼任廣域道知事。以前,政府任命的道知事權力很大,但在修改自治法後,政府將自治權轉讓給了由國民選出的道知事。法國透過兩名道知事共同執政的方法實現了國民代表性與國家政權的統一以及自治團體之間相互協調的兩種作用。而且,因為法律上明確劃分了各自的許可權,兩者之間幾乎不會發生任何問題。
從某種意義上看,“道知事任命制度”是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地方行政的一種手段。但是,這種制度的制定標準也基於徹底的分權概念。分權是地方自治制的必需條件,它由行政分權和自治分權構成。
行政分權是將中央政府部長掌管的行政權力及監督權,移交給由政府任命的地方道知事,意在解決中央政府權力集中問題,消除中央部門拖延地方事務的現象。它能夠維持國家政策的一貫性,並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解決問題。自治分權則是由國民選出的道知事所擁有的權力,中央政府無權進行干涉。
政府任命的道知事可代表首相和各中央部門的部長,監督各道是否正確執行法律及政府的政策決定。部長向道知事傳達行政方針,而道知事則與之建立直接的聯絡網。
而且,政府任命的道知事還負責指揮以“道”為單位的國家地方行政機關所屬農業局、建設局、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領導履行中央政府特別任務的、具有規劃團性質的行政機關。例如,由地方政府直接執行與社會福利相關的社會連帶政策或在歐洲共同體(EU)執行部制定的政策。
此外,他們還擁有廣泛的權力,如以國家警察的資格釋出偵查、扣押、搜查、逮捕等命令,代表國家實施行政控制及組織中央部門層次的企業援助活動,許可國營企業及國庫補助企業投資計劃,負責非軍事性質的國防事務,對地方自治團體的指導、監督等。
法國的“道知事任命制度”呈現出在徹底的分權過程中,一直以國家為中心的行政形態。中央政府雖然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充分的自主權,同時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實現了制度上的互補性。直至地區居民意識水平提高、媒體及市民團體能夠正確履行監督權為止,中央政府將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