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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進行持續關注和指導。

我向保羅?伯拿博士詳細諮詢了法國的“自治警察制度”概況。法國總統在大選中承諾實施自治警察制度。法國政府認為,警察也要如教育和行政一般,建立自治基礎。

將來,隨著政治治安需求的減少,警察的工作性質將向滿足市民生活治安要求的方向發展。抓捕搶劫犯、發生緊急狀況時出警、幫助老年人及殘疾人、消除百姓生活中的不便等等,這些將會成為警察的主要任務。

在法國,警察分為國家警察和行政警察,行政警察是國家警察職能上的補充。國家警察的職責與韓國警察比較相似。另外,行政警察負責停車管制、衛生監督、自治團體的警備等工作,這與韓國自治團體的維持秩序業務如出一轍。

透過對一些發達國家事例的研究,我認為韓國在引進自治警察制的過程中,可以參考法國的模式。根據韓國國情,有體系地訓練地方自治團體的各種管制許可權,明確各自的責任,並使其有機地與國家警察進行結合,是一種較為可行的策略。

法國行政的權威性很強,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也絲毫不遜色於韓國。而且,行政部門錄用職員時,遠比我們國家更為重視學歷。可以說,法國是名門大學畢業生支配社會的徹底的精英社會。如果不是國家行政學院(ENA)出身的人員,很難晉升到高層職位。

法國國家行政學院是第二次大戰以後,為了培養高階行政人才由戴高樂創立的。就讀該學院必須透過嚴格的入學考試,而且,學院只招收以優異成績獲取大學畢業證書的高階人才。可以說擁有該學院的畢業證書,就等於擁有飛黃騰達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