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有過這樣的最高政治權威(亞該亞人的“萬民之王”——邁錫尼諸王),然而從多里安人征服以後,這樣的最高政治權威就已經不存在了。其次,春秋及春秋以前,諸小國一直處在相互兼併過程中,這種兼併過程,直到秦始皇的大一統的郡縣制的大帝國才告結束。在此以前,雖有孔子的“興滅國,繼絕世”的絕望號叫,兼併一直被認為是偉大的王業。希臘有史時代,也有過這樣的兼併,斯巴達征服美塞尼亞即其一例,然而兼併受到極其強烈的抵抗,以至例如斯巴達就不得不很早就從兼併轉為“同盟”政策(見後第四章)。自此以後,希臘世界內部政治上的集團化,一般都採取“同盟”形態,甚至事實上結束了希臘城邦制度的亞歷山大,他之對待希臘本土諸國,表面上也只能採用同盟的方式。
主權在民與直接民主
我國古代的小國林立,和希臘城邦究竟還有某些相同之點,可是,希臘城邦制度的另一個特點,亦即使得這些蕞爾小邦頑強堅持其獨立的主權在民與直接民主制度,則是我國古代從來不知道的東西了。所謂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權屬於它的公民,公民們直接參預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透過選舉代表,組成議會或代表大會來治理國家(即所謂代議制度)的那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
“凡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的多數決議,無論在寡頭、貴族或平民政體中,總是最後的裁斷具有最高的權威。”(亞里土多德:同上書,第199頁。)
直接民主制度,可以以伯裡克理斯時代的雅典(公元前443—429年)為例。雅典的全體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會”,“公民大會”每月舉行二至四次,解決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宣戰與媾和問題,城邦糧食問題,聽取負責人員的報告,握有國家的最高監督權,審查終審法庭的訟事等等。每個公民在公民大會中都有選舉權,每個公民都有可能被選為“議事會”的成員,每個公民都要輪流參加陪審法庭。陪審法庭的成員多達六千人,而當時雅典的公民總數,最高的估計也不會超過六萬人。當時的實際政權由“十將軍委員會”掌握,將軍任滿離職要接受審查,有叛國行為或作戰失敗的要受到裁判,法庭和公民大會可以沒收其財產,可以加以放逐或處死等等。
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領土狹小的城市國家中才有可能。在這些國家中,鄉居的公民進城參加公民大會可以朝出暮歸,人們相互間比較熟悉,一國政務比較簡單,易於在公民大會中討論和表決。在領土廣闊的國家,這些條件是全不具備的。所以,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兩者是互相依賴,互為條件的。
公民與公民權
那麼,什麼是“公民”呢?從字源上來說,“公民”(Polites)原意為屬於城邦的人(參見前面談到的“波里斯”(polis)衍生出的幾個重要名詞)。不過,在古代希臘的任何時代任何城邦,它決不是指全體成年居民而言。婦女不是公民,奴隸不是公民,農奴不是公民,邊區居民不是公民,外邦人也不是公民。即使除去奴隸、農奴、邊區居民和外邦人而外,祖籍本城的成年男子,能夠取得公民權利的資格,在各邦的各個時期也寬嚴不一。比如說,古典時代的雅典,凡是自備甲冑武器和馬匹,參加公民軍當騎兵和重灌步兵的富裕階級或中等階級的成年男子是公民,參加海軍當槳手①的貧民階級,領取國家發給薪餉的,也是公民。但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三十僭主之治”的時期,僭主們規定雅典公民只能有五千人。“三十僭主之治”被希臘人看做政權被僭奪的時期,當時的五千人連名單也未公佈,所以只能稱是變態,不能算是常態。在通常狀態下,希臘諸城邦的公民資格雖然有種種差異,凡是自備甲冑武器,不領薪餉地參加公民軍的那部分成年希臘居民,包括已經退役的老年人在內,總是它的公民,或至於是它的公民中的主要成分。這並不是說,無公民權的外邦人、農奴如斯巴達的黑勞士(Helots)就沒有從軍義務了。他們也要從軍,不過在軍中參加輔助部隊或任軍中雜役。在戰爭的緊急時期,也有徵召“買來的奴隸”當戰艦的槳手這類事情發生,不過這終究是少數。
① 希波戰爭前後,希臘戰艦兼用風力和人力。當時比較舊式的戰艦,每艦有五十個槳手,比較新銳的戰艦稱為三列槳戰艦,槳手分佈於高低三排坐位上,每艦備槳手一百五十人。
“公民”、“公民權”等等,不見於我國古代,也不見於埃及、兩河流域等早於古希臘或與古希臘同時的“東方”各帝國。要詳細考證這種政治法律概念在希臘起源於何時何地,怎樣進一步演變到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