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時代那樣明確的程度,即使在直接繼承了希臘文明的西方,那裡的史學家擁有大量文獻碑銘和地下文物資料,這個任務也許也不是容易的。看起來,這是在長期歷史演變中不知不覺地形成的,正如Polis一詞從城堡變成城市,變成城市國家一樣,“組成城市國家的人”即“Polite”,也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一次又一次發展它的涵義,同時也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漸變成了亞里士多德下述定義中的公民和公民組成的城邦:
“(一)凡有權參加議事或審判職能的人,我們就可以說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涵義,就是為了要維持自給生活而具有足夠人數的一個公民集團。”(亞里士多德:同上書,第113頁。)
亞里士多德上述定義,是從公民權利方面來界說公民的涵義的。假如我們參照希臘城邦的兵制即公民軍或“民兵”制度,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兩方面一起來考慮,那麼我們可以構成這樣一個概念,即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們有“執於戈以衛社稷”的義務,同時有權參加城邦內議事或審判的職能,這一方面可以藉此理解城邦的“主權在民”及直接民主制度的詮釋,藉此理解“公民是自己的主人”,“公民是輪流地統治或被統治”,或用吳壽彭的譯語(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叫做“輪番為治”的意思,希臘有過以中小農公民為主的農業城邦,它們的基本人口是公民及其家屬,在歷史的某個時期發揮過很重要的作用,“輪番為治”的直接民主顯示出來過強大的威力。然而,我們也應該把“主人”一詞,理解為公民是城邦內一切非公民——農奴、奴隸、外邦人、邊區居民,甚至他們自己家裡的婦女與小孩子的“主人”。希臘的奴隸制(包括農奴制)固然有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