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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人們會透過不同的標準來評判公平與否。但運用客觀標準在三個方面強於爭執:即使是相互對立的公正標準和慣例所產生的結果也比主觀決定明智;運用標準可以減少“屈服”的代價——人們易於接受原則或是獨立的標準,不願意屈服於對方的立場要求;最後,與主觀立場不同,有些標準比其他標準更能說服人。

比如,一位年輕律師與華爾街一家律師事務所就薪水問題進行談判,如果負責人事的合夥人說:“我認為你並不比我聰明多少,因此我們決定給你4 000美元,同我40年前剛入行時的工資一樣。”這話聽起來一定很荒謬。年輕律師可以指出這些年來有通貨膨脹的影響,建議依照當前的薪水標準作為參考。如果合夥人決定參照德頓市或是得梅因市年輕律師月薪的標準,這位律師可以指出,以曼哈頓名氣差不多的律師事務所年輕律師的平均工資作為參考標準更為合適。

通常,有些標準更具說服力,是因為它更切中要害,能受到更廣泛的認可,更符合時間、地點和環境的需要。

不必就什麼是“最佳”標準達成一致。由於價值觀、文化、經歷和認識的差異,人們會對不同標準的利弊產生分歧。如果非要爭論出哪條標準是“最佳”的話,那麼談判幾乎是不可能有結果的。就標準問題達成一致本身是不必要的。標準只是一個工具,幫助雙方找出一個比未能達成協議要好的結果。使用客觀標準可以縮小分歧,擴大達成協議的空間。當各項標準細緻到很難說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