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國家從事鹽業生產、運輸、批發和零售的經營,私人不能進入這個行業。
秦以後,鹽業專賣沒有實行。西漢漢武帝聽從桑弘羊的建議,實行鹽鐵專賣,從此以後各朝各代政府都採取了這種做法。在專賣制度之下,鹽業成為暴利行業,這就引起私鹽氾濫。一些商人為了暴利而不惜冒殺頭之險從事鹽業走私,唐朝農民起義領袖黃巢就是私鹽販子。“開中制”允許商人加入鹽業貿易,山西商人(以及陝西商人)就利用這個機會迅速發展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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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北方的商機(2)
山西曆來有經商的傳統,長期的經商過程中又有資金與人員儲備,這樣天賜之商機當然不會放過。山西人還長期與北部邊疆少數民族之間有貿易聯絡,向北部邊疆運糧也是輕車熟路。山西除南部是產糧區外,總體上並不是產糧大省。但與之相鄰的河南、山東都是產糧大省。這些地方傳統上也是山西人經商的地方。實行“開中制”之後,山西人就到這些地方收購糧食,運到北部邊疆換取鹽引。也有山西商人在靠近北部邊疆的地區招募走西口的流民開墾荒地種糧,運到“九邊”換鹽引,這可以稱為“民屯”或“商屯”。這時北部邊疆的軍需主要由山西人供給,他們以糧換鹽引也大發其財。明代塗宗的《邊鹽壅滯疏》中記載:“延綏鎮兵馬雲集,全賴商人接濟軍需,每年有定額,往往召集山西商人,領認淮浙二鹽,輸糧於各堡倉給引,然後前去江南鹽運使司,領鹽發賣,大獲其利。”
實行“開中制”之後,山西商人活躍於大同、宣府和北部邊鎮。他們的規模迅速擴大,在河東和長蘆兩個主要產鹽區都有相當大的勢力,並形成了自己的行幫——綱。據雍正時的《長蘆鹽法志》記載,“明初,分商之綱領者五:曰浙直之綱,曰宣大之綱,曰澤潞之綱,曰平陽之綱,曰蒲州之綱。”這五個綱中,除浙直綱外,其他四綱都是山西人。其中,澤潞、平陽、蒲州三綱以晉南人為主,宣大綱以晉北人為主。這也說明晉商起源於晉南,所以在明初的鹽綱中勢力強大。這一時期,山西人從事鹽業且成功者頗多。有記載者如太原閆氏、洪洞李氏、蒲州範世逵、大同周全、代州馮氏,等等。其中,最大者是我們以後要專門介紹的官商一體的蒲州張、王兩家。
促進晉商鹽業貿易發展的另一項政策是政府退出鹽業生產領域。鹽業專賣是政府壟斷了鹽業生產、運輸和銷售的各個環節。實行“開中制”,僅僅是放開了運輸和銷售,生產仍然由政府直接經營,商人獲得的僅僅是銷售權。官營鹽的生產採用鹽丁制。製鹽是一個極苦的行業,當政府完全壟斷時,收入又低,無人願意從事。鹽丁制就是強徵百姓為鹽丁去製鹽。鹽丁是一種強迫勞動。鹽丁苦不堪言,官府用暴力強制,其效率極低。加之官場腐敗,管理混亂,產量極低,遠遠滿足不了需要。明代弘治年間(1488—1505 年),河東鹽年辦鹽課額 42 萬引。到正德四年(1509年),所欠鹽引達 46 萬引。這種狀況也影響到政府的財政收入,明政府不得不調整鹽業政策。
宋代實行“折中制”放開鹽業銷售後,五十多年間生產增加了 89%,但在元代後生產提高並不多。到明代,河東鹽的生產方式發生了變化。在採用撈取自然結晶鹽時,產量有限,而且往往因為洪水入侵使滷水(池水)變淡,產量並不穩定。明初時採用“且種且漉”的方法,即由撈鹽改為墾築畦埂引滷曬鹽。此時限制鹽產量的就不是技術,而是“國有國營”的體制了。明正德年間以後,政府允許部分商人自備工本參與池鹽生產。
當然,促成這一變革的還是自下而上的推動。在官鹽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商人已看到官辦鹽池的低效率,曾奏請過由商人按引交銀,自僱伕役撈辦。正德十三年(1518 年),商人呂鈴等奏,河東鹽地,中池一區已是辦納正課(即完成指定的定額),而東西兩頭“悉皆遺棄”,建議“每引定價一錢二分,召商中納,會其僱役撈辦關支,庶官民兩便”
來自北方的商機(3)
。當時的戶部尚書石不承認河東有遺棄的鹽池,還把呂鈴等人視為奸商玩法,欲治罪。但呂鈴等人也有豪貴的支援,此事不了了之,鹽業生產實際上放開了。以後完全實行了“畦歸商種”的政策,廢除了官辦制。到清康熙十九年(1680 年),有鹽商(製鹽者)513 名,每商一處,領池地 8 分 3 厘。每領一號畦地,納課六錠,每錠納銀 50 兩,即一號畦地納銀 300 兩。
鹽業生產的開放,增加了產量,促進了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