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對毒品非法販運和濫用而致使公眾的健康、特別是青年人的健康以及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受到損害表示關注。
對許多會員國報告的已確知非法販運毒品活動有所增加表示關注。
考慮到絕大部分非法販毒都是涉及犯罪組織的人員所為,而這些組織的活動一般都是跨越國境的;並考慮到這些組織能夠利用巨大的財力。
注意到一方面從非法販運活動中所獲得的高額利潤不斷鼓勵犯罪分子從事這種販運活動,而另一方面這些利潤最後將被用作從事這種活動和其他非法活動的資金。
因此,考慮到如果除採用傳統的刑事司法手段外,還採用其他法律手段特別是透過沒收辦法來預防非法所得資金的積累和再使用,反對非法販運的鬥爭將會是更加有效。
還考慮到加強對諸如非法收益的來源、形成和目的地這類問題進行刑事訴訟調查的方式將會很有幫助。
考慮到國際販毒的特點使各國在刑事訴訟方面需要進行最緊密的合作,而這種合作還應包括有關非法收益及截獲和沒收這種收益的調查的活動。
憶及麻醉藥品委員會1983年2月15日透過的第1(xxx)號決議,該決議除其他事項外,還確認沒收犯罪分子的販毒收益是減少此種非法販運的一種有效手段。
銘記現有的一些國際文書的重要性,特別是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1972年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所有這些文書為與藥品的非法生產和藥品濫用進行鬥爭在法律上創造了條件。
深信由於販運毒品的方法越來越複雜而且手段也越來越詭詐,因此必須在國家和國際各級進一步制訂出法律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與販運毒品的活動進行鬥爭。
憶及大會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號決議、根據該決議已開始了一項項新的禁止非法販運公約的制訂工作,該公約將特別涉及那些目前實施的法律文書中所沒有涉及到的問題。
承認犯罪預防和控制委員會在研究對付犯罪、特別是有組織的犯罪的各種形式的措施中所起的作用。
考慮到對非法販毒的收益採取干預的問題,在經《1972年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其他現行的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文書中都沒有明確地提及。
認為除了對非法利潤採取干預外,在已生效的國際協定的規定外,還應盡最大努力研究並透過反對非法販運以及國際合作加以取締的新的法律文書。
銘記著必須按照一般法律程式保障和維護基本權利,並應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1。邀請聯合國所有會員國:(a)加強反對非法販毒的文書,並針對這類販運所暴露出來的有組織犯罪的性質,不論是國際性或是跨國性的制定或加強任何看來是行之有效的文書;(b)考慮到各國的國內立法制定或加強所有這樣的法律文書,以能夠有利於對非法販運的收益進行調查,或對之採取追蹤、凍結和沒收等行動;(c)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加強各國在對非法利潤的調查和沒收活動中的合作;(d)在有必要採取此類行動時,對有關獲娶擁有、利用或所謂的清洗非法利潤的罪行作出新的規定,以便擴大對這類利潤的調查和沒收的機會。
2。促請尚未批准現行的有關非法販運毒品的國際文書的國家批准這些文書。
3。建議會員國和聯合國主管機關應考慮把擬定一項有關非法販毒的新的國際文書作為絕對優先事項予以考慮。
4。還建議在制定上述新的國際文書時,應盡最大努力在執行部分第一段中就有關問題作出規定。
5。還建議制定一項有關毒品販運的新的國際文書,可以經由探討以下議題而進一步增進國際法律體系:(1)規定將販運毒品罪行的嚴重性質這一因素考慮在內的有效懲罰;(2)規定所有販運毒品罪行為可引渡罪行;(3)設立一個對非法藥物製造中所使用的先質物和主要化學品實行控制的系統;(4)規定有關在公海從事販運毒品活動的司法管轄權問題;(5)制定各種措施以確保被告出席有關的審判,以便進行起訴或引渡,並應考慮到販運毒品罪行的嚴重性質。
(6)在涉及大毒犯的販毒案件中,應根據逐個案件情況,引進並准許使用在控制下放行的調查技術以及採用允許國際合作利用此種技術所必需的法律措施;(7)制訂與國際郵政條約和郵件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