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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哲學家康德200年前就說過:“隨著文明的發達,社會邪惡的總量也在增長。”我們必須正視這種社會發展的規律和客觀現實,堅信中國共產黨是真理的化身,中國的專政機關始終是真理的捍衛者,中國的人民大眾永遠站在真理一邊,是戰勝邪惡的主力軍。只要黨和政府、專政機關堅定不移地“兩手抓”、“兩手硬”,堅決“掃黑”除惡,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人民,人民群眾必然見義勇為,團結起來戰勝邪惡,振奮民族精神,在神州大地上築成銅牆鐵壁!

邪不壓正,正義必然戰勝邪惡,請記住這顛撲不破的真理吧!

附錄:

一、聯合國第七次預防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關於“黑社會”、“毒品”及“恐怖活動”的決議

第1號決議 有組織的犯罪

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大量證據說明許多國家中有組織的犯罪包括非法販運毒品的升級以及其帶來的社會及經濟代價;意識到有組織的犯罪越來越多是跨越國界,往往披上表面上是合法商業活動的偽裝,對它加以取締極為困難。

回顧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在加拉加斯舉行的第六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關於防止濫用權力的第7號決議,該決議建議會員國加強合作努力,以防止、檢舉並控制這一活動形式,並建議這種努力,包括法律互助條約或公約應規定製訂收集證據和引渡人士的程式。

注意到提交第七屆聯合國大會審議的“從發展角度和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角度來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指出,應簡化刑事問題上的國際合作方式,諸如引渡及調查和法律援助的各種形式,並使之更加有效;還指出,聯合國應制訂供各有關國家應用的適當的模式文書,以便進一步推動這些方法的使用,並最大限度地發揮國際合作的效率以同犯罪作鬥爭。

還注意到若干區域組織透過的或正在審議中的關於法律事項上相互援助主題的公約和公約草案。

憶及大會1984年12月14日第39/112號決議的特別請第七屆預防犯罪大會重視非法販運毒品問題,以及大會關於禁止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及有關活動的公約草案、關於管制藥品販運和藥品濫用的宣言以及國際禁止販運毒品運動的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號、39/142號和39/143號決議。

深切地注意到為第七屆大會和國際青年年舉行的各區域籌備會議所報告的青年參與毒品犯罪的上升趨勢,這使他們身心健康惡化,造成他們犯罪,特別是為了獲得維持其開支龐大的毒癮所需費用的犯罪,甚至於自殺。

1。要求會員國加強努力在國內更有效地打擊有組織的犯罪,包括如果認為在個別制度內有必要,考慮採取如下措施,但應按照一般法律程式保障和維護基本權利,並應符合國際人權標準:(a)改進本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程式,包括如下措施:(一)對新式的技巧高深的犯罪活動形式採取新的攻勢;(二)規定沒收非法獲得的資財;(三)加速取得在國外的證據供用於本國法院刑事訴訟程式;(四)改進本國有關引渡的法律;(b)進行全國性禁毒宣傳運動以制訂有關治療、康復、執法和教育過程的措施,以便對付藥品濫用;(c)加強執法機構,擴大這些機構的權力;(d)建立擁有適當權力的國家機構,如打擊犯罪的國家當局或委員會,以便進行調查和取得證據,從而對那些進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主要人物提出起訴;(e)審查或透過有關征稅和濫用銀行保密和賭場權利的法律,以確保這些法律足以有助於打擊有組織犯罪,特別是在各國間轉移用於這類犯罪活動的資金或來自這類活動的收入;2。促請會員國加強在國際範圍內的活動以對付有組織犯罪,包括在必要時加入有關的多邊條約,締結有關引渡和進行法律方面的互相援助的雙邊條約;3。建議要求犯罪預防和控制委員會:(a)制訂一個全面的準則和標準的綱領,以協助各國政府採取措施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對付有組織的犯罪;(b)參照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業已進行的努力,制訂有關引渡和法律互助的模式條約;(c)促請麻醉藥品委員會繼續安排定期傳播有關對付濫用藥品、特別是年青人濫用藥品方面的治療、康復和教育方案的資料;4。建議會員國最優先重視反對有組織犯罪的措施,特別是應迫切重視按照一般法律程式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制訂引渡條約和法律互助及合作安排。

第2號決議 反對非法販運毒品

第七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