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處分。丁力被移送司法機關後,農業部紀檢組按照中紀委、監察部領導和農業部黨組的要求,一方面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進行偵查,一方面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如實反映丁力在雙規期間的自首情節,為爭取對丁力減輕處罰做了大量工作。
丁力在雙規及在押期間,對自己所犯罪行進行了深刻反思,多次寫下了言詞懇切、痛心疾首的懺悔信,表示心服口服地接受黨組織和司法機關的懲處,接受改造,爭取重新做人。
2006年6月6日,丁力被北京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立案偵查,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執行逮捕。北京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於2007年1月26日交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2007年5月18日,丁力受賄案被提起公訴,6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由於丁力的人緣很好,開庭那天,丁力的很多同學都來到法院旁聽,法庭坐不開,好多人在法庭外站著聽。當審判長剛走進法庭時,丁力年邁的母親就拄著柺杖吃力地向他走去,希望審判長禁止記者旁聽。要求被拒絕後,老人坐回旁聽席,紅著眼圈低頭不語。
〃我認罪,對指控沒有異議。但我沒有索賄,也沒有為對方辦事。〃丁力說,自己一般都是先收錢,後辦事,如果辦不了,會把錢還給行賄者。
在法庭上,丁力依然辯解自己對評審龍頭企業既沒有決定權,也沒有否決權。在我國受賄犯罪有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丁力任職的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是具體負責組織承辦龍頭企業評審工作的,丁力作為辦公室副主任,雖然不能決定企業是否能被評為龍頭企業,但在組織承辦評審活動中有一定的職責。
丁力在法庭上一直辯解說自己沒有為對方辦事,答應幫忙都是礙於面子。但對於丁力〃沒有為對方辦事〃的辯解,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供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可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所以,不論丁力是出於什麼想法或目的,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最後,丁力還辯稱他和企業打交道比較密切,經常給農業口內各企業拍宣傳片、寫宣傳文章,收取的是〃勞務費〃,但自己並不知道這是否合法。在最後陳述階段,丁力潸然淚下,稱自己不懂法,沒有分清是非,沒有與企業劃清界限,沒有經得起金錢誘惑,給農業部抹了黑,感到非常後悔。
著名律師錢列陽接受丁力母親的委託出庭擔任丁力的辯護人。開庭前,錢列陽多次到看守所會見丁力,詳細查閱了移送到法院的相關案卷材料,開庭時又與公訴人就本案相關的證據進行了質證,錢列陽對公訴機關所指控丁力涉嫌受賄罪不持異議。在勸說丁力積極退贓的同時,錢列陽在法庭上為丁力作了從輕處罰的辯護。
錢列陽列舉了五條理由:一是丁力在被司法機關採取措施前的雙規期間積極主動向紀檢組交代了涉案的全部受賄事實,依法構成自首。二是丁力並沒有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江蘇某集團的10萬元在案發前已主動退還。三是丁力積極退贓,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損失,主觀惡意不大,情節相對較輕。四是丁力能積極主動地配合司法機關查清問題,有深刻的認罪悔罪表現。五是丁力是個難得的農業專業人才,過去為國家的農業建設作出過很大的貢獻。懇請法庭綜合考慮案情,從輕量刑,使被告人能早日迴歸社會,繼續為社會作貢獻。
法院採納了錢列陽的辯護理由,加上丁力如實交代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並願意退贓,被法院認定為自首,得到了寬大處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丁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時,認定受賄金額為50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丁力的刑期應該在10年以上,因為自首等情節丁力才得以輕判,但丁力最後還是覺得自己雖然收了錢卻沒辦事,主觀惡意不大,刑期還是太高,所以他提起了上訴。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丁力之所以提起上訴,我們可以理解為丁力雖然學了一些法律知識但仍然學得不明不白。很多官員在受賄之前,一般都會考慮一下後果,因為他們知道受賄來的錢不正當,也明白東窗事發必將帶來很嚴重的後果。但為了滿足私慾,伸手拿錢之後,總會自作聰明地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