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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平等,勒龐更是極力攻擊。他竭力反對那種超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和財產的平等”,認為這種渴求“與一切生物學和經濟學的法則相背離”,不平等是習慣的產物,是符合自然的,而平等則是自然法則的對立物。個人之間差距的拉大是文明進步的必然表現,只有法律與制度還在試圖討好那些不合時宜的習慣,傾向於拉近個人之間的差距。

然而,勒龐認為,這些混亂的理論根本不是革命想要達到的目的,大眾真正的目的則是要擺脫紀律的約束:

在大革命開始的時候,自由、平等、博愛之類的格言確實表達了人們的真實希望和信念;但是,隨著革命的發展,嫉妒、貪婪以及對優越者的仇恨到處氾濫,而這些格言則很快地成了人們為此進行辯護的合法藉口,淪為這些邪惡情感的遮羞布。在自由、平等、博愛這些口號的背後,大眾要擺脫紀律的限制才是真正的動機。GustaveLeBon,ThePsychologyofRevolution,NewYork:G。P。Putnam*餾Sons,1913,p。66。

2。憲政的缺失

那麼,大革命的前途何在呢?在勒龐那裡,大革命的前途並不遙遠,英國的憲政體制就是他們的模範。他指出:

更為理智的人們在尋求楷模和榜樣時,並沒有追溯得那麼遠,他們僅僅打算採用英國的憲政體制,這種體制正是孟德斯鳩和伏爾泰所大加讚賞的,事實證明,最終仿效這一體制的國家沒有一個出現暴力危機。GustaveLeBon,ThePsychologyofRevolution,NewYork:G。P。Putnam*餾Sons,1913,p。158。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勒龐並不是一般地反對民主,他心目中的理想民主制度正是英美的自由民主制度。在這樣的國家裡,寬容、平等、個人努力、對能力的肯定等等構成了勒龐的民主圖景。他指出:

在談到真正的民主國家時,我們實際上僅僅是指英國和美國。在那裡,民主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但它們都遵循著相同的原則——尤其是對各種不同觀點的完全的寬容;在那裡,宗教迫害是聞所未聞的;在各種職業中,真正的優越性很容易顯示出來,只要具備必要的能力,任何人無需論資排輩就可以得到某個職位。在這兩個國家中,沒有什麼能夠對個人的努力構成障礙。GustaveLeBon,ThePsychologyofRevolution,NewYork:G。P。Putnam*餾Sons,1913,p。315。

民主革命失敗的病理分析——代譯序(17)

實際上,民主革命解決了一個權力由誰行使的問題;而憲政革命則解決權力的範圍的問題,這兩個革命是銜接的。在民主革命之後,還存在一個民主制度化的過程,即以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為目標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民主的要素同民主制度化的要素之間存在著一種動態的博弈過程。

反觀法國大革命的制憲史,我們發現,這種“一報還一報”(TitforTat)的博弈模式陷入的是一個惡性迴圈的怪圈:民主制度化程序的結果違背了民主,而它不可避免地會遭到“民主”的背叛,違背“民主”的“憲政”反過來遭到“民主”的背叛。這種惡性迴圈的結果就是一個接一個的憲法出臺。早在1843年,恩格斯就指出:“法國最近五十年來;接二連三發生暴力革命,形形色色的憲法——從激進民主主義到赤裸裸的專制主義,各式各樣的法律,實行很短一個時期以後,就被拋到一邊,而為新的憲法和法律所代替。”《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1—582頁。∞米∞花∞在∞線∞書∞庫∞ http://。。

這準確地描述了法國革命的歷史。法國大革命期間,先後制訂了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1795年憲法、1799年憲法等憲法,其變化之頻繁令人目不暇接。從1789年到1870年間,法國制定過八部憲法,平均7年左右就有一部新憲法。法國成了憲法的試驗場,有的憲法甚至未經實施就被拋棄,這在任何其他民族的歷史上是找不到的。

在法國大革命中,將革命信仰制訂為原則的衝動支撐著革命者的事業。人們相信,一旦這一信仰被制訂為憲法,一切都迎刃而解。勒龐指出,“在整個大革命期間,各種議會的首要任務就是制定、推翻或重修憲法。當時的理論家與今天的理論家一樣,賦予了憲法改造社會的權力……”G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