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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定《文官任用令》,1888年還制定了新的市制和町村制,實行所謂市、町、村的地方自治制度。

在完成這些準備工作後,帝國政府開始起草憲法草案。1886年秋,以伊藤博文為首,井上毅、伊東巳代治、金子堅太郎等4人開始秘密起草憲法,並聽取法律顧問、德國法律學家雷斯萊爾和莫塞的意見。1887年5月完成第一稿,又進一步加工修改完成第二、三、四稿,1888年4月最後修改定稿,送交天皇審閱,同時由樞密院審議、透過。樞密院是天皇的最高諮詢機關,設立於1888年4月,也是為審議憲法草案而產生的機構。伊藤博文辭去總理大臣職務,就任樞密院議長,召集顧問官和內閣大臣,從6月18日起,在天皇親臨之下,秘密審議憲法草案,到1889年1月31日審議完畢。其間經過若干字句上修改變動後,定名為《大日本帝國憲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將《大日本帝國憲法》(以下簡稱《帝國憲法》)作為欽定憲法予以頒佈。2月11日,是神武天皇(傳說中的第一代天皇)即位紀念日(稱紀元節)。該日,天皇在新落成的宮殿召叢集臣,宣讀頒佈憲法的《告文》和《敕語》後,將憲法文字“御賜”給第二屆內閣總理大臣黑田清隆。帝國政府同時公佈《皇室典範》、《貴族院令》、《議院法》和《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等法律。儀式結束後,舉行閱兵式,召開盛大宴會,並宣佈大赦###,為西鄉隆盛恢復名譽等。

一、近代日本圖強之路的成功(5)

《帝國憲法》的頒行,是日本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標誌著近代天皇制的確立。

《帝國憲法》共7章76條。第1章關於天皇的規定共17條,是憲法的中心,其核心是“天皇主權論”。其中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天皇集一切國家大權於一身,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但就其許可權和實際的政治作用看,天皇又畢竟不同於封建時代的專制君主。一是憲法規定天皇必須“依本憲法各條之規定”行使統治權,而憲法各有關規定又限制了天皇在政治生活中獨立地發揮作用;二是根據明治初年以來形成的慣例及實施憲法後的歷史過程中的實際情況,除極個別例外,天皇不直接干預國政。《帝國憲法》關於天皇權力的規定在實施時成了“無答責制”,天皇對臣屬的國務彙報只聽不答,後果與責任由臣屬承擔。第2章關於臣民之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共15條。第3章關於帝國議會的規定共22條。第4章關於國務大臣和樞密顧問的規定共2條。第5章關於司法的規定共5條,規定以天皇之名義施行法律。第6章關於財會規定共11條,規定國家預算需經議會同意等。第7章為4條補則,規定憲法修改程式及辦法。

《帝國憲法》所規定的日本近代天皇制,是藩閥專制的繼續和發展。其本質是借“天皇大權”之名,維護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利益,由極少數軍閥、官僚、貴族實行寡頭專制。這種政治體制當然少有民主成分,但畢竟是東亞第一部近代憲法,而且是當時亞洲唯一頒行的資產階級憲法,這無疑是一種歷史的進步,有其深遠的意義。

除國家的根本###憲法外,1882年日本曾實施《刑法》和《治罪法》,1890年廢止《治罪法》代之以《法院組織法》、《行政審判法》、《刑事訴訟法》,1891年頒佈《民事訴訟法》。19世紀70年代初曾著手製定民法,後因發生“民法論爭”,新的民法制定後拖至1898年才全部實施。《商法》實施於1899年。至19世紀末,帝國政府基本建立起成體系的近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1890年11月29日是日本第一屆議會開幕之日。自此日起,欽定的帝國憲法正式實施。日本式的君主立憲體制——近代天皇制從此正式確立。

6�軍事改革

在日本帝國政府實行資本主義改革中,“富國強兵”是其三大政策之一。其主要措施就是改革舊的封建軍制。1873年頒佈《徵兵令》,建立近代的常備軍並不斷擴充。與此同時,還於1874年建立了近代的警察制度。日本建立的近代常備軍,不稱國防軍而稱“皇軍”,強調其效忠天皇。日本大量引進歐美的一些先進軍事制度和建設大量近代軍事設施。其海軍主要是學的英國,其陸軍主要學德國。很快使日本的裝備、指揮和戰鬥力得到極大的加強和提高,居於亞洲第一的領先地位。特別是在精神和思想方面,強化軍隊和軍人的忠君意識。1878年以陸軍卿山縣有朋名義釋出的《軍人訓誡》,就要求軍人必須把天皇當做神來崇拜,向軍人灌輸絕對尊崇天皇的思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