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年4月6日,以天皇為首的明治新政府釋出了具有政治綱領性的《五條誓約》。在6月11日,公佈“政體書”,宣稱“天下之權力皆歸太政官”,並將“太政官之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使無偏重之患”。按此原則,天皇政權實行第一次“太政官制”。9月3日,天皇下詔改江戶為東京。10月23日,改年號為“明冶”,取中國《易經》中“聖人南面聽天下,嚮明而治”一句中的“嚮明而治”,並規定從此一代天皇只用一個年號。翌年4月,天皇赴東京,事實上遷都東京。
在此前後,以天皇睦仁為首、由改革派武士掌握實權的新政府,充分利用國家政權的力量,不僅對經濟、文教、軍事進行破舊立新,而且對政治方面也不斷進行全方位的資產階級改革。在日本被稱為“維新”。“維新”,取自中國《尚書》句:“周雖舊邦,其命維新”,即變革之意,實際上是實行一系列資本主義改革。
一、近代日本圖強之路的成功(4)
1869年7月25日,明治天皇下詔接受各藩“奉還版籍”(版指領地、籍指戶籍),任命藩主為藩知事,取消藩主、公卿等舊稱,統稱“華族”,一般武士則稱為“士族、卒”。1871年8月29日,實行“廢藩置縣”,解除舊藩主、藩知事職務,建立了近代府縣制度,最後取消封建領主的統治權。全國行政區劃分為3府72縣,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府、縣知事管理。此舉建立和加強了中央集權制的國家政治體制。
天皇政權在1868—1878年間,鎮壓了20多起士族刺殺政府高階官員和暴亂的事件,如1874年以江藤新平為首的佐賀之亂和1877年以西鄉隆盛為首的鹿兒島士族叛亂。同時,更以殘酷的手段鎮壓農民起義和暴動。
天皇政府在加強中央集權和發展資本主義的過程中,極力利用日本的封建遺制。在政治上神化天皇,樹立其絕對權威;為培植特權階層,將維新功臣及財閥亦列入“華族”;在意識形態上,宣揚皇道、神道、儒學,並引進德國唯心主義哲學。經過明治維新,日本從幕藩領主統治的封建國家逐漸轉變為帶封建性的資本主義國家。近代中央集權制建立和鞏固後,1889年頒佈《大日本帝國憲法》,1890年開設帝國議會,從而確立了近代專制主義的君主立憲制,即日本近代天皇制。
日本政治改革是帶有兩面性的。日本明治憲法的制定也是一樣。這裡,還需對近代日本的自由民權運動的推動作用作簡要敘述。
19世紀70—80年代,日本國內爆發了一場以要求開設國會、制定憲法、減輕地稅、修改不平等條約和確立地方自治為主要內容的全國規模的群眾性政治運動,史稱“自由民權運動”。這一運動在明治政府分化瓦解和鎮壓下失敗了。但政府在自由民權運動的強大壓力下,於1881年亦被迫作出讓步,許諾將以1890年為期開設國會,公佈帝國憲法,同時著手立憲的準備工作。
第一,派伊藤博文為首的“憲法考察團”於1882年3月赴歐洲考察。伊藤博文一直主張以普魯士和奧地利憲法為樣板,故他直赴柏林和維也納,向柏林大學法學家格拉斯特和維也納大學法學家施泰因求教,歷時一年多,學得了如何在立憲形式下保持君主統治大權的經驗。他決心以“君權主義”色彩濃厚的普魯士憲法為制定日本帝國憲法的楷模和藍本。1883年3月,“憲法考察團”回國。
第二,設立華族制度,即日本的近代貴族制度。1884年頒佈《華族令》,實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制”,並定為世襲。原來的藩主、舊公卿及明治維新的功臣被授予爵位,成為“皇室的輔翼”,日後成為牽制、抗衡眾議院的貴族院基礎。
第三,確定“皇室的財產”。1882年2月,巖倉具視建議,為制定憲法,必先鞏固皇室基礎。他主張“使皇室財產之殷實達到和全部國民財產沒有多大差別的程度”,以便將來一旦政府預算案被國會否決時,可由皇室財產支付官吏的薪俸和陸海軍經費。於是,不斷用劃撥、移交、接管、編入等手段和名義擴大皇室土地、工礦企業及財產。在1889年憲法頒佈時,天皇已成為日本最大的地主和最大的資本家。
第四,實行內閣制。1885年12月廢除原來的太政官制,效仿西方資產階級內閣制,建立了責任內閣。由總理大臣和外務、內務、大藏、陸軍、海軍、司法、文部、農商務、遞信等9省大臣以及書記長官、法制長官組成,直接隸屬於天皇。第一屆內閣由伊藤博文任總理大臣。在實行內閣制時,1887年政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