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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我們華人對“意外”和“意外保險”這兩個概念非常模糊,甚至誤解。這除了因為從整體來說華人對保險認識和經驗較差之外,加上英文譯成中文以及華人與西方人觀念上不同而引起的混淆。英語的意外(ACCIDENT)有較狹窄的含義,而華語的“意外”有較廣的內容。例如說,我們昨天還與某某人談笑風生,今天卻傳來了惡訊,得知他昨晚心臟病突發去世了。這件事對我們來說太意外了。是預想不到的事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在英文來說,則不屬於ACCIDENT範疇。ACCIDENT是意外事故,不是意外事情。事故是指引起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件,因果是直接的,有實物接觸的。意外事情,則不一定引起身體傷亡或財物的直接損失,即使有損失也是間接的。下面讓我有幾個例子說明。

一個平時看起來很健康的人,突然心臟病發作而去世。這是一件意外的事情(INCIDENT或EVENT),但不是一件意外事故(ACCIDENT)。某人在車禍中受傷死亡,這不單是意外事情(INCIDENT),而且是一件意外事故(ACCIDENT)。但是,假如某人駕車途中心臟病發作,汽車失去控制,撞到大樹,駕車人死亡。調查報告指出,司機是死於心臟病發作,而不是車的碰撞。那麼他的死亡在保險的意義上不屬於意外事故死亡(ACCIDENT),也不屬於意外受傷死亡(ACCIDENTALDEATH),而是屬於病死(DI:EA:E或ILLNE::)。假如調查報告指出,他雖然因心臟病突發而造成汽車失事,但是死於碰撞而引起內傷死去,並不是死於心臟病發作,那麼他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ACCIDENT)或意外受傷死亡(ACCIDENTALDEATH)。強盜搶錢開槍殺死人,對死者或其他人來說,都是很意外的事情,但在保險上,這不是意外事故死亡,或意外受傷死亡,這是謀殺。但如果賊人根本沒有意向要殺人,只是用槍來恐嚇事主。事主與之糾纏,手槍走火,引起受傷死亡,那麼這是屬於意外受傷死亡。即使死亡者是賊人本人,有法庭的判例,保險公司要對賊人的家屬賠意外保險的福利。有些情況很容易判斷屬於那一類性質,有些情況則可能要開庭爭論才能判斷,保險公司的賠償,往往是根據法庭裁定而處理。

我們搞清楚了“意外”的含意之後,再來看看,有哪些與意外有關的保險。從投保人與被保人的關係來說,有投保人自己買的保險,也有為他人(第三者)買的保險。從賠償的專案來說,有人壽(生命)、治療費用、收入損失、精神痛苦賠償,或簡單的一筆數目的賠償。

從事故的原因或發生的場所來分別,則有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產品事故(例如食物中毒、電視機爆炸、陽臺倒塌)、工業事故(例如工廠爆炸、毒氣蔓延)、職責事故(例如手術時用錯血型、建築設計不良)以及經營或進行某些活動,因疏忽而引起的事故(例如斟茶燙傷客人,游泳池缺乏救生員)、擁有產業未履行一些責任(例如商場地板不平引起顧客跌倒,太平門緊急出口指示燈不亮,在火警時造成混亂)等等天災人禍,而引起受傷,甚至死亡。有些保險包括範圍很廣,幾乎不管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受傷(自己故意引起的和戰亂造成的不算)都在保障的範圍之內。但有些保險範圍很窄,例如只限定於公共交通工具失事(公共汽車、火車、飛機等),不知道因私車或貨車引起的事故是不保的,有些人買了這種便宜的意外保險,但他們不明白保單含意而有錯誤的安全感。

意外(傷亡)保險對當事人(投保人)的賠償額和賠償方式有幾種:

一、根據所損失的專案逐件計算。例如一個眼睛五千元,一個手指一千元,人命五萬元。等等。

二、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以已預定的方法來計算。例如醫藥費百分之一百,不能上班工資損失的百分之六十五。

三、以按時間來計算的賠償。例如每個月賠償二千元。

意外傷亡事故的責任保險的賠償,則通常設有一上限,例如一百萬元。事故發生後,受傷者或其家屬向投保人(肇事者,或有責任者)提出控訴,告其失責或行為不當而引起事故,造成傷害和損失。保險公司將請律師替投保人處理和上庭辯護。如果法庭裁定投保人沒有疏忽責任或不當行為,投訴人(傷者或其家屬)敗訴,那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不必付出任何賠償,保險公司只需付出律師費用而已。如果法庭判決投保人有責任,就要賠償一筆錢給投保人。如果賠償額超過投保額,那麼超出投保額部分責任由投保人自己負責,例如,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