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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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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是錯誤的。打個比方,你有一所價值十萬元的房子,你把房子押給銀行,借了九萬元(假如銀行願意的話),以後你就什麼也不理了。沒多久,銀行就會沒收你的房子,把你趕出來。

不管名堂、花樣、形式、結構如何,所有儲蓄性的人壽保險都有基本的原則,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險公司在收到客戶的保險費後,扣除一部分作賠償和管理開支,剩下的用來投資,然後把一部分利潤分給客戶,在客戶的保單內累積下來。當客戶付出了相當多的保險費之後,保單內累積了不少的錢,到某一程度,如果這累積的錢所產生的利息或紅利及其它形式的增值,可以足夠應付管理和賠償的開支,這樣客戶就可停付保險費,讓保單自供自足維持下去。將來客戶把百分之九十的累積金借了出來,剩下百分之十的累積金不夠長期維持管理和賠償開支,如果不還錢,保單入不敷出,因保單內累積資金被掏空,保單不久會失效。

如果你把保單內百分之九十的錢借出來(不是取出來),你就需要按時還所借的錢的利息,保單才可以維持有效。客戶不斷按期交付貸款的利息,不讓貸款利滾利惡性膨脹。雖然只付貸款的利息,在字面上和技術上不是付保險費,但在本質上仍是要付錢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能無中生有、無本生利去維持保險。

假如客戶在保單失效前或取消前死亡,保險公司當然會從賠償金中扣除已借出或提走的錢。

人壽保險可救命?!

問:買了人壽保險後自殺,賠不賠?

答:美國大多數保險公司規定:買保險後兩年內自殺不賠,兩年後自殺會賠。有少數保險公司則定為一年。沒有人生樂趣,有自殺意圖的人,買了人壽保險要等兩年後自殺才得到賠償。兩年後會發覺世界多美妙,人生有意義,將來有希望,生命多寶貴,忘記了死。

在美國五十州中,其中一個州,法例規定,買保險後,一年內自殺,也要賠!其理由很妙,你怎麼知道投者在申請保險時有自殺意圖,想佔保險公司的便宜?如果你知道他有自殺意圖,就不應賣保險給他。如果你不能證明他有自殺意圖,就應賠錢給他的受益人。

當從一間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轉換到另一間的人壽保險的時候,對“兩年內自殺不賠”這一點要特別小心。一個人的情緒、精神和心理在受到困擾的時候,很難為別人所瞭解,很難用常理推論,只有當事人才能瞭解自己內心的世界。這樣在一秒之間就會做出別人看來是傻事,但當事人自己卻覺得是壯烈的行為。筆者曾認識一位隨和樂觀、有幸福家庭的好好先生,在買了保險一年又十一個月後突然自殺。

假如某甲在A公司買了三年的人壽保險,後來轉換為B公司的人壽保險。半年後某甲自殺死了,B公司不會賠償。因為某甲在A公司買了三年是不算數的,對B公司來說某甲只買了半年而已。在轉換保險的時候,B公司的代理人如果沒有向某甲解釋清楚,兩年內自殺不賠,某甲的家屬就可能會控告B公司的代理人。曾有先例,有代理人因此而要自己出錢賠償一百萬元給客戶的家屬。那些慣於將別人的保險搞掉,沒有出息的代理人請留意,若繼續亂搞,很可能最後會害了自己。

同樣道理,如果在某一家公司買了某一種人壽保險多年,後來在同一公司買了另一種新的人壽保險,兩年內自殺不賠。這一點,保險公司是不會“優待老主顧”的。唯一的例外是從短期保平安純壽險(TERMLIFE,亦稱作定期壽險)轉為同一公司的儲蓄性或投資性的人壽保險。這兩年內自殺不賠的條款是,以原有的純壽險來作依據。這道理很簡單,純壽險的保險費很低(沒有儲蓄或投資成分),長期的儲蓄性或投資性的人壽保險的保險費高很多,轉換沒有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也沒有增加保險公司的開支,值得鼓勵大家作這種轉換。所以,兩年內自殺不賠的限制是以原保單作依據。

雖然沒有人作過正式的統計,但我很相信人壽保險“兩年內自殺不賠”的規定,曾經救了一些想自殺的人的命。有人爬出視窗,想跳樓自殺,這時,警察、消防員和其他人試用“緩兵之計”,與之對話,消磨時間,最後拖延到他的自殺意念淡化,乖乖爬回屋內。同樣道理,有人在生死之間徘徊,拿不定主意。但想到自己付了錢買了人壽保險不會賠償,不免有些猶豫。就是這樣猶豫一下,拖一拖,尋死的念頭就沖淡了。這是大家預想不到的人壽保險的貢獻。

意外保險(1)

問:什麼是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