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們分批遷往鄴城,前後達“數萬口”,絕大部分都成為士家。這樣,曹魏統治者就有兵有糧又有質任,可謂一舉而三得了。
二、士家的待遇和地位
士家的待遇和社會地位,不少史家認為士家高於奴婢而低於編戶齊民。其論據是:當色婚配,重士亡法,無仕進可能等。關於所謂當色婚配,據《三國志》卷3《明帝紀》注引《魏略》載:
太子舍人張茂,以吳、蜀數動,諸將出徵,而帝盛修宮室,留意於玩飾,賜與無度,帑藏空竭;又錄奪士女,前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色者,內之掖庭,乃上書諫曰:“臣伏見詔書,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錄奪,以配戰士,斯誠權時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由此可知,曹魏原無限制士女婚嫁之法,明帝錄奪已嫁非士者之詔書,不過是暫時權宜之計,並非固有制度)。臣請論之,陛下,天之子也。百姓吏民,亦陛下之子也。禮,賜君子小人不同日,所以殊貴賤也。吏屬君子,士為小人,今奪彼以與此,亦無以異於奪兄之妻妻弟也,於父母之恩偏矣(由此可知屬於君子之吏尚不以娶士女為恥,士家與百姓並無何區別)。又詔書聽得以生口年紀顏色與妻相當者自代(可見詔書的主要目的是使戰士能娶妻室,而非一定斷絕大家與一般民眾已有的婚姻關係),故富者則傾家盡產,貧者舉假貸貰,貴買生口以贖其妻,縣官以配士為名,而實內之掖庭,其醜惡者乃出與士(指出詔書的目的首先是明帝欲乘機掠取美女),得婦者未必有懽心,而失妻者必有憂色,或窮或愁,皆不得志。夫君有天下而不得百姓之懽心者,尟不危殆(張茂上書首先從曹魏政權的立場和利益著眼)。……願陛下沛然下詔,萬幾之事,有無益而有損者,悉除去之,以所除無益之費,厚賜將士父母妻子之飢寒者,問民所疾,而除其所惡,實倉稟,繕甲兵,恪恭以臨天下。如是,吳賊面縛,蜀虜輿櫬,不待誅而自服,太平之路可計日而待也。”
以上張茂所談士女被強行配嫁之事,是有的史家視為士家地位低於平民的論據之一。但,須知在封建時代,受專制皇帝淫威壓制與凌辱的婦女,非只限於士家。例如晉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詔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備六宮,採擇未畢,權禁斷婚姻。”連統治階級上層婦女都難免被掠奪,遑論士家百姓!魏明帝下詔錄奪士女,雖為了滿足其個人貪慾,然亦非全無照顧戰士娶妻之意。如果說詔令虐待了士女,但尚有其利於士息取妻的一面。至於一般吏民則徒有失妻之痛,而無任何代償,這樣,怎樣能說士的身分低於平民呢?再如張茂反對錄奪士女,主張“厚賜將士父母妻子之飢寒者”,亦說明當時有識之士還是能夠體會到在三國分爭局面下爭取軍心、民心的重要性。說明當時曹魏君臣上下並無賤視戰士到不及平民的意向。所以我認為把“當色婚姻”作為士家社會地位不及平民的論據之一,是佔不住腳的。據《三國志》卷5《后妃傳》言:
文德郭皇后,安平廣宗人……後姊子孟武還鄉里,求小妻,後止之。遂敕諸家曰:“今世婦女少,當配將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
從“宜各自慎,無為罰首”的話來看,如吏民私自娶有礙戰士婚姻的婦女為妾,可能為刑法所不容許。當然,這可能只是一紙具文,但總不能得出“當色婚配”為士家地位特別低賤的論據。
下面再談談“重士亡法”。據《三國志》卷22《盧毓傳》:
盧毓,字子家,涿郡涿縣人也。父植,有名於世……崔琰舉為冀州主簿。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適夫家數日,未與夫相見,大理奏棄市。毓駁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見而恩生,成婦而義重……今白等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吏議欲肆之大辟,則若同牢合巹之後,罪何所加?且《記》曰:‘附從輕’,言附人之罪,以輕者為比也。又《書》雲:‘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恐過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禮聘,已入門庭,刑之為可,殺之為重。”太祖曰:“毓執之是也,又引經典有意,使孤嘆息”,由是為丞相法曹議令史。
以上一段材料,說明曹操初期,因多逋逃,故加重士亡法,雖已過門尚未與夫相見之亡士妻白等,執法者亦欲將其處以死刑,曹操交給群下討論,卒聽取盧毓之議,免白等死罪。這一事實,似不能說明士的身分之低賤。當操討袁譚時,“民亡椎冰”,尚得死罪,說明操對平民的刑罰亦並不較對士為輕,所以我認為將士逃亡而罪及妻子的事作為士身分低賤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缺乏說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