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因為任何一張證據都不能證明黃築開就是通海公司的職工、就是通海公司的經理。我們曾到貴州省建設廳去調查過,建設廳並不在乎你報上來的經理副經理是誰,只要你報,我就批,無論是張三還是李四。關鍵在於,黃築開是否得到副經理的聘書或其它相關手續,是否享受到副經理的待遇,如果有,就應該拿出這方面的證據。
聽完陳律師的發言,審判長把目光送給公訴人薛慰群,意思是說:現在輪到你對這個證據作出解釋了。
薛慰群沒有對此作解釋,他慌忙地對陳律師說:我沒有見過這份證據,能不能讓我影印一張?
陳律師微笑著點點頭。
也許,任何人都沒有看見過這樣的庭審場面,包括久經沙場的司法人員和辯護律師:公訴人竟然置於自己的證據不顧,要求影印辯護人的證據。無論如何,再是自己的證據不力,也應該硬撐著,至少保持沉默才是,怎麼向對方提出影印對方的證據呢?這是極為荒誕可笑的一幕。
六月,世界盃足球賽烽火四起,在監獄裡同樣燃燒(4)
審判長對我說:
被告黃築開,你對此有何解釋?
我說:
審判長,可以這麼說,我從來沒有看見過這兩份證據,也從來不知道他們把我推舉為副經理或技術部長,因為從來沒有任何人告訴我,我也沒有接到任何聘書,更沒有享受過相應的職務待遇。
法院如果是依法審判,就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認定。這就是說,要認定我是公司副經理,就應該用《公司法》關於聘用公司副經理的法律規定。要認定我是公司職工,就應該用《勞動法》關於錄用職工的法律規定。
我的發言剛完,聽眾席便嗡嗡的議論開了,他們是為陳律師的致命一擊喝彩,還是為我的精彩演講而興奮,不得而知,或許二者都有吧,只見薛慰群臉上紅一陣白一陣,坐立不安地還在找他的證據。
半晌,他扯出一張紙片,對審判長說:
審判長,這是黃築開在通海公司領取工資的證據,上面有黃築開本人的簽名。
證據被放在審判長的面前。
這是一張一九九七年五月通海公司的工資冊,上面有我的簽名,領取金額是七百五十元。
審判長翻來覆去看了一下,把目光投向陳律師。
陳律師手上也有一張影印件,這是他在檢察院送交法院的卷宗中影印下來的。對此,陳律師早有準備,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陳律師站起來說道:
請問公訴人,黃築開是什麼時候在通海公司工作的?
薛慰群不解地看著陳律師,他奇怪陳律師問出這樣的問題,因為他從來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黃築開究竟是什麼時候在通海公司工作的,他的確不知道。帶著疑惑的神情,他看了看審判長,然後象是自言自語,又象是對審判長說:這個問題,我看與工資無關吧。
怎麼會無關呢,工作決定工資,工作的年限決定工資的高低。審判長示意公訴人必須回答這個問題。
薛慰群無可奈何地翻著卷宗,他來不及考慮陳律師發問的動機,只想找出點證據,以解脫目前的難堪。他翻到了起訴書,起訴書上說黃築開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將貴州南華裝飾工程公司轉給了陳林,以後黃築開便在陳林的公司工作,這樣說來,黃築開應該是這個時候成為通海公司職工的。薛慰群對審判長說:
準確地說,黃築開是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到通海公司工作的,以雙方的公司轉讓協議為證。
薛慰群為自己加了一句“準確地說”,他為自己擺脫了困境而慶幸。他那裡知道,正好中了陳律師的圈套。陳律師說:
既然黃築開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就到通海公司工作,那麼,能否出示黃築開從一九九六年四月到一九九七年七月,即黃築開在工地上被拘捕時所領取的工資證明。
陳律師從容地坐下去,整個法庭沒有一點聲響,人們靜靜地等待著公訴人薛慰群回答這個問題。沉默,再沉默,令人窒息的沉默,同時也是令人歡欣的沉默,人們期待,期待薛慰群拿不出任何證據。
薛慰群乾脆來個響亮的回答:沒有其它的工資證明,只有這張工資表,一張也就足以證實了。
旁聽席上譁然,人們交頭接耳地議論評判,聲音越來越大,法庭一片混亂。
六月,世界盃足球賽烽火四起,在監獄裡同樣燃燒(5)
審判長白樹榮宣佈:法庭辯論到此結束,現在由被告人黃築開進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