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所提倡的禮義道德,同時還需要制定規範和法律規章制度。古人講的“德治”、“仁政”、“以德化民”等統治手段,都是“寬”。所謂“猛”,是指統治者利用嚴格的法制、刑法等強硬的手段來管理百姓,使百姓生活在一種嚴格的管理氛圍之下。古代法家所強調的“法治”就屬於“猛”一類的治國策略。不同的管理環境和不同的管理物件,需要不同的管理策略和管理手段。這可以說是我們最早的“權變管理”理論了。先人們明白,沒有一成不變的管理手段,沒有絕對萬能的方法。
如果我們對“寬猛相濟”溯源,那麼在春秋時期齊桓公得名相管仲之輔佐而成就霸業的典故就能得到印證。管仲在治國策略上有一句名言“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罰”。古人一般以賞賜為寬,以刑罰為猛。管仲正是依靠這一點,才使齊國走上了國富兵強、稱霸諸侯的道路。管仲特別強調法律的作用,主張依法治國,而且提出了兩條依法治國的原則。首先,要“令順民心”。他說:“政之所行,在順民心。”國家的法律必須依靠人民的實際需要來制定,並且要適應民眾的風俗習慣,做到與俗同好惡。要做到這一點,管理者在制定相關法律、規章制度時就要充分考慮被管理者的利益。管理者切忌依據自己的主觀好惡來制定法律。其次,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須嚴格執行,做到信賞必罰,這是保障規章制度信度和嚴肅性的基礎。這一點在《易經》的“師”卦和“家人”卦中都有所體現。“師”卦中的頭一爻爻辭是: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意思是說,出兵打仗,必須有嚴格的紀律,否則不論戰爭勝負都是一個字——“兇”!“家人”卦中的第三爻是這麼說的:“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家長治家要適中,當不得中時,寧可嚴一些,過嚴雖然使家裡人嗃嗃叫,有悔有厲,但最終還是吉的;反之如果過寬,雖可令妻子兒女嘻嘻哈哈,而終究是吝。由此可見,我們的祖先是常把治家、帶兵和國家治理聯絡在一起的。
公元前6世紀的鄭國子產是第一個提出“寬猛相濟”的人。他說:“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若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那麼,什麼時候應該寬,什麼時候應該猛呢?子產認為必須依據管理者的德性而定。如果君主有德,就應該實行以寬服民的治國策略;如果君主無德,那麼最好是以德服民。因為一個性格暴戾的統治者如果實行以寬服民,人民受寬的假象所迷惑而行為無所顧忌,這恰恰成為殘暴的君主殺人的藉口。這說明不同性格的管理者其管理風格也應該不同。
劉邵《人物誌》又曰:“王化之政,宜於統大,以之理小則迂;策術之政,宜於理難,以之理平則無奇;矯亢之政,宜於治侈,以之治弊則殘;公刻之政,宜於究奸,以之糾邊則失其眾;威猛之政,宜於討亂,以之制善則暴;伎倆之政,宜於治富,以之治貧則民勞而下困。此以上皆偏才也。”意思是說:實行王道教化的統治,適合於全域性性、長遠性的治理,用來處理具體事務就顯得迂闊;講究權謀的統治,適合於扶危救難,在安定太平的時局下就不會有顯著的效果;匡正時弊的統治,適合於糾正奢侈墮落的風氣,靠它來治理已經病入膏肓的國家只會越弄越糟;苛刻寡恩的統治,適合於糾正朝廷中的邪惡勢力,靠它來治理中央之外的不正之風就容易失去民眾;威猛暴烈的統治,適合於###內亂,靠它來管理和平時期的老百姓就未免太殘暴了;注重技能的統治,宜於發展經濟,富國強民,用來解決貧富衰弱只能勞民傷財,給民眾增加困苦。這正是“辯證施治”在國家治理中的具體運用,對我們今天的企業管理有著非常現實的指導意義。
順乎天理(1)
1。何謂“理”
我們在提到“理”的時候,還常常和“道”聯在一起。我們經常對人說:凡事要講道理。這就又引出了“道”和“理”的關係問題。一般來說,今天我們說事物的執行規律和相互之間的關係,就是道理。其實,“道”與“理”的涵義是不同的。從孔孟到莊子,先秦至兩漢多在講道,魏晉至唐宋重在講理。“道”與“理”在中國哲學中有最為精緻的發揮。在中國古代,“道”與“理”分屬兩個不同的哲學流派,只不過今人已經將“道”與“理”混在了一起。
“道”基本屬於莊子的道家,“道”在道家學派裡是運動規律的總稱,也是任何事物存在的依據,因此,“道”是虛無的精神實體。所以《老子》開篇就說道:“道可道也,非常道也。名可名也;非常名也。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慾,以觀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