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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章 同舟共建不是口號

員,直接流放海東郡。

收到這個訊息,徐澤立即做出“通報全境”的批示。

對這件事,他一點都不意外。

吏治整頓是長期且艱鉅的工程,而且不會有完成時,永遠都是進行時。

區別於趙宋“盡地利”多收稅的方田均稅法,徐澤改革稅法,並不是為了儘可能多的收稅。

土地的肥瘠程度並不是固定不變的,田主捨得投入,長期養田,下田也能變上田;

遭遇海水倒灌、風沙侵襲,上田也可能變下田。

徐澤在稅改中,明文規定土地評級結合簿籍修訂,四年一評。

凡兩次評級時,田等提升的,前兩年仍按之前的田等收稅,以此鼓勵田主加大投入,提升現有土地的潛力。

稅改第二階段,是為了徹底摸清治下人口和田地歸屬情況,以為授田打基礎。

這一階段結束後,同舟社已經掌握了大量的官田,具備授田條件了。

第三階段的授田,徐澤並沒有盲目的直接授田到戶。

同舟社治下不養閒人,少地的主戶和無地的客戶也不具有天然的“正義性”。

想獲得田地,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付出相應的代價。

而且,最終分到這些百姓手中的,也只是田面,田底仍然掌握在同舟社手中。

沒錯,獲得授田的百姓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不能隨意交易。

“天下為公”不能只是一句空話,也不能只要求人心為公,同舟社必須掌握大量的國有資產,才能逐步把這句口號逐步轉化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