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直接流放海東郡。
收到這個訊息,徐澤立即做出“通報全境”的批示。
對這件事,他一點都不意外。
吏治整頓是長期且艱鉅的工程,而且不會有完成時,永遠都是進行時。
區別於趙宋“盡地利”多收稅的方田均稅法,徐澤改革稅法,並不是為了儘可能多的收稅。
土地的肥瘠程度並不是固定不變的,田主捨得投入,長期養田,下田也能變上田;
遭遇海水倒灌、風沙侵襲,上田也可能變下田。
徐澤在稅改中,明文規定土地評級結合簿籍修訂,四年一評。
凡兩次評級時,田等提升的,前兩年仍按之前的田等收稅,以此鼓勵田主加大投入,提升現有土地的潛力。
稅改第二階段,是為了徹底摸清治下人口和田地歸屬情況,以為授田打基礎。
這一階段結束後,同舟社已經掌握了大量的官田,具備授田條件了。
第三階段的授田,徐澤並沒有盲目的直接授田到戶。
同舟社治下不養閒人,少地的主戶和無地的客戶也不具有天然的“正義性”。
想獲得田地,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付出相應的代價。
而且,最終分到這些百姓手中的,也只是田面,田底仍然掌握在同舟社手中。
沒錯,獲得授田的百姓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不能隨意交易。
“天下為公”不能只是一句空話,也不能只要求人心為公,同舟社必須掌握大量的國有資產,才能逐步把這句口號逐步轉化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