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易的另一方黃金銀行在交割當日市場金價低於遠期價格時,不會因生產企業履行合同發生實際交割,而不能以市場價購買黃金的機會成本損失。因為,黃金銀行從資本市場收回的本息足以支付黃金交割現款和央行利息。另一方面,黃金銀行參與黃金遠期交易的目的不是為了以既定的價格在未來購買黃金(事實上,黃金銀行收購的黃金歸還了央行的貸款),而是為了獲得一筆現金流量,透過資本市場的運作獲得可能超過黃金遠期升水和利息的額外收益,同時還可獲得企業為遠期交易支付的交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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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黃金遠期、期權和借貸(2)
4、遠期交易的風險
第一、交易物件風險。交易的物件停止交易或不履行合同的風險。這種風險只能透過與信用可靠的黃金銀行進行交易控制。
第二、交割風險。黃金生產企業在到期日因某種原因無法按合同規定的交易數量向黃金銀行交售黃金,黃金銀行將不得不在現貨市場購買黃金歸還中央銀行的黃金貸款。因此,黃金銀行通常只對企業年產量的60%以內的黃金做遠期交易。
第三、金價上漲風險。如果金價上漲的幅度超過了遠期交易溢價,企業將會產生不能以較高的市場價銷售的機會成本。
二、黃金可延期交易
黃金可延期交易是為克服採用遠期交易的不足,由黃金生產企業和黃金銀行(商業銀行)在央行支援下,透過金融工具創新,於90年代初產生的一種黃金價格風險管理工具,是企業與黃金銀行簽訂的一種特殊的黃金遠期交易合同。即遠期交易到期日,如果市場價低於遠期交易價,企業選擇履行該合同;如果市場價高於遠期交易價,企業選擇不履行合同,直接在現貨市場上銷售,未履行的遠期交易合同經雙方修訂後延期履行。修訂的合同中規定的黃金交易價格在原合同價格(最初的合同價格為黃金遠期價格)基礎上確定。新修訂的合同到期日時再按前面的程式操作。這種可不斷修訂、滾動的遠期銷售方式叫做“黃金可延期交易”。當然,這種合同並不能無限期的滾動下去。黃金銀行和企業簽訂黃金可延期交易合同時要視企業的資源、可開採年限和信譽等規定滾動合同的最長期限,通常情況下為5年~15年。在黃金可延期交易期限內的最後到期日,合同價無論是高於還是低於現貨市場價,企業都必須履行合同實際交割黃金。
黃金可延期交易的運作程式與遠期交易基本相同。生產企業與黃金銀行達成黃金可延期交易合同當日,企業向黃金銀行支付議定的交易費。黃金銀行以與企業達成的黃金可延期交易合同,並以自己的資產做抵押向央行貸款同等數量的黃金,在現貨市場售出,所獲得的現金在資本市場貸出。第一個到期日,如果市場金價低於合同價,企業不進行實際交割,重新修訂合同,並支付黃金銀行交易費。新修訂合同中的金價為原合同價加到期當日的市場黃金遠期交易升水。黃金銀行在支付央行黃金貸款利息的同時與央行達成續借原數量的黃金合同,同時將從資本市場收回的本息(扣除支付央行的利息)繼續在資本市場貸出。需要指出的是,此時黃金銀行與中央銀行達成的續借黃金合同,續借黃金的利率按續借當日的租借利率計,但計息的本金並非續借當日續借黃金的現貨市價款,而是按黃金銀行從資本市場收回的本息扣除已支付央行的利息後作為續借黃金的計息本金。實際上,黃金銀行與中央銀行達成的也是一種可延期歸還黃金貸款的合同。只要企業尚未進行黃金實際交割,黃金銀行只歸還央行黃金貸款利息,不償還本金。在滾動合同期內,修訂合同的到期日,若協議金價仍低於市場價,則繼續按這一程式操作,直至市場價低於合同金價或滾動合同的最後到期日,企業履行合同實際交割黃金。黃金銀行(商業銀行)從資本市場收回貸款本息,支付黃金交割現款,歸還央行的黃金貸款本息。
黃金可延期交易中,企業必須定期支付黃金銀行一定手續費,以彌補黃金銀行簽訂合同發生的費用及持有黃金的風險。企業以極少的代價(支付商業銀行交易費)不僅能夠規避金價下跌風險,而且在金價上漲時也不會失去金價上漲的好處;商業銀行獲得了企業定期支付的手續費,還可能在資本市場運作時獲得額外的溢價收益;中央銀行獲得了穩定的黃金租借利息。參加黃金可延期交易的三方共同收益,這是黃金可延期交易與其他套期保值手段的區別,也是黃金可延期交易的魅力之所在。
當然,企業從事黃金可延期交易也可能在最後一個到期日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