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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帝國的偉人。”

古羅馬人還要求女子必須為丈夫恪守貞操,在這個問題上他們實行“雙重標準”。古羅馬的一個執政官加圖說過:“如果你當場逮住妻子與人通姦,可以不經審訊,隨意將她處死。可是如果你與人通姦,或別人的女人與你通姦,你的妻子則無權動你一根毫毛。”女子如果被認為在這方面有罪的話,會受到極可怕的懲罰,會被逐出家門,弄得聲名狼藉、無臉見人,而且可能會被丈夫與其家族聯手處死。當場被抓住的通姦男子有的受鞭打,有的被閹割,而對那些使丈夫戴了綠帽子的女子的懲罰要殘酷得多,有時甚至會被交給家臣或僕人去姦汙。

中國古人對“不忠的妻子”的懲罰也極為嚴厲。這是因為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財產,如果被別的男子染指,就是侵犯了丈夫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而更重要的是,如果妻子偷人,有可能會生出“野種”,那麼不明底細的丈夫的私有財產就會落到不是出自自己血統的外人手中去了。所以為了維護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就一定要嚴懲“紅杏出牆”的現象。在古代中國,對“不貞之婦”可能絞死、沉潭、用石頭砸死,或是活埋,甚至來個“騎木驢遊街”。後者的做法是逼這不幸的女子裸裎全身,縛其雙手,騎驢遊街,驢鞍上有一個木陽具,插入女子陰部以摧殘之。由於這種摧殘,女子下身常常大出血而死。可是,叫家奴來輪姦妻子,在古代中國則很少見。

此外,古羅馬對女子的言行、風範也有較高的要求,這和中國古代的“四德”(婦德、婦容、婦言、婦工)相類似。在這方面對貴族女子要求尤其嚴格,她們外出時要穿長袍,一定要告訴丈夫,不苟言笑,而且一定要有人陪同。在古羅馬嚴禁女子喝酒,通常認為這是嚴重的不端行為,如有違反,可以判處死刑。

從以上情況看來,婦女必須循規蹈矩,因為她們是從屬於男子的,雖然她們作為母親還是備受尊崇。不過這只是在古羅馬共和制時期的情況,到了古羅馬的後期即帝國時期,情況開始轉變了。在那個時期,羅馬富裕起來,越來越多的婦女在經濟上不再依賴於男子,丈夫佔支配地位的舊式婚姻逐漸向自由婚姻轉變,婦女在經濟上所取得的自由也導致了她們在性方面取得了某種程度的自由。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第三章 婦女和婚姻(3)

在自由的婚姻形式下,除了給丈夫的嫁妝,妻子可以保有她的全部財產。父親在世時女子一直處於父權之下,如果父親去世,她便有自主權了。此時她要麼自己獨立管理財產,成為女主人,要麼找一個監護人幫她管理。監護人往往會與女主人建立一種更親密的關係,婦女也有可能擁有大量財產。針對這種情況,公元前169年透過了《沃科尼亞法》,試圖限制婦女的財產。該項法律禁止婦女接受遺產。格利烏斯在他的雜文集《雅典之夜》中告訴我們,加圖在建議透過這項法律時說過這樣的話:“首先,妻子帶給你一筆可觀的嫁妝。然後她收到一大筆錢,這筆錢她不將所有權轉讓給丈夫,而是作為貸款暫借給他。最後,她生起氣來就叫她的收債人到處追著她丈夫討債。”這項法律在當時是有爭論的,不過因為繼承法越來越有利於婦女,終於在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羅馬男女的權利達到了基本相等。婦女地位在法律上與經濟上都達到了高點。

古羅馬婦女過去根本沒有政治權利。格利烏斯在《雅典之夜》中提到“婦女不得參加市民###”。可是比較一下,羅馬有身份的已婚婦女個人獨立自主的程度比希臘的已婚婦女高得多。她們與男人同桌共餐,她們住的是房子的前院,而且可以在公共場合露面。高盧人入侵時,很多婦女自願將黃金珠寶獻給國家,為此國家授予她們一些特權:參加宗教慶祝活動和各種賽會可以乘四輪馬車,參加普通的活動或非節日期間,可以乘雙輪馬車。此外,有一些宗教儀式只有婦女能參加,婦女還有專門的###場所。

公元前215年,正處在漢尼拔戰爭期間,羅馬受到極大的壓力,推行了一項法律叫《奧契亞法》,限制婦女使用裝飾品和馬車。羅馬勝利之後,這種嚴厲的措施看來沒有必要了,於是婦女們竭盡全力要廢除這項法律。公元前195年,加圖擔任執政官,儘管這位極端保守的執政官以他全部的影響和權力支援這項法律,但它最終還是被廢除了。

在羅馬婦女爭取自由和平等權利的過程中,有許多社會觀念和法律上的鬥爭非常激烈。歷史學家李維描述過當時兩個官員——死硬派加圖與開明派瓦勒裡烏斯之間一場激烈的舌戰;他們各自陳述雙方列舉的贊成或反對廢除這項法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