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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這兩段話引自《反杜林論》和《自然辯證法》。然而,在這兩部著作中,人們並沒有發現把這些規律系統地運用於自然界的情況,儘管恩格斯為了解現代科學的發展付出了顯然是可觀的努力。《反杜林論》是為對歐根?杜林那些結構鬆散、涉獵廣泛的著作進行批駁而寫的;但恩格斯最終沒有完成《自然辯證法》,它只是一些散亂的筆記。在這些筆記中,恩格斯的方法是從科學研究的不同領域中搜尋出對論證那三條規律有用的例子,而不是就一門科學的系統解釋來運用所有這三條規律。[35]有關辯證發展的第一條規律———質量互變規律———的例子,恩格斯是從化學領域得來的;第二條規律———對立面的相互滲透,他是用物理學領域中的例子來說明的;否定之否定規律是他在討論生物學,尤其是植物學時加以闡述的。這樣,留給讀者的任務就是,他們必須在理論上找到在恩格斯選來說明第三條規律的科學領域中其他兩條規律也可以適用的途徑。例如,他認為,可以想象從麥粒發展而來的植物,是對麥粒的“否定”,而反過來植物發展到麥粒則是“否定之否定”。[36]

然而,他並沒有討論這對把植物和種子理解為相互滲透的“對立面”有什麼意義的問題,也沒有說明在這個植物學的例子中如何運用質量互變規律的問題。列寧在討論這些辯證法規律對自然現象的適用性問題時,顯然更為直率。在《唯物主義和經驗批判主義》一書中,列寧對這個問題甚為關注,幾年後,在《談談辯證法問題》這篇短文中,他再次論及這個問題。在後面這篇短文中,他列舉了一連串他認為具有“矛盾著的、相互排斥的、對立傾向”的例子:

在數學中,+和…,微分和積分。

在力學中,作用和反作用。

在物理學中,正電和負電。

在化學中,原子的化合和分解。

在社會科學中,階級鬥爭。[37]

恩格斯和列寧為了給辯證的發展模式奠定物質的、物理的基礎,都參考了自然科學的內容。他們要表明的,不僅是在自然、社會和哲學領域辯證發展過程之間的類似性,而且是它們之間的一致性。不過,在表明這種一致性時,他們不但採取了與馬克思有關自然及其與人類關係的觀點截然不同的見解,而且,還使馬克思有關自然界及其變化的微妙而靈活的認識模式變得僵化和過於簡單化了。*而且,他們在這樣做時,模糊了作為一般範疇的衝突———即衝突和作為特殊概念的衝突———即矛盾之間一切有可能作出的區別。這樣,對於理解並非兩極化對立有益的辯證法———這種辯證的對立在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中遠比那些兩極化的對立來得普遍———由於使用了矛盾這個術語而遭致歪曲,從而也就使注意到自然界變化本性的原始辯證論者所強調的對立面互補思想被忽視。

論 衝 突(10)

* 這是在Frederic L 。Bender題為The Betrayal of Marx的選集的“編者按”中所發現的觀點(New York:Harper and Row,1975),主要是在56~59頁、66頁尾註和82頁尾註。馬克思既是一個人文主義者,也是一個嚴肅而講科學的唯物主義者,而恩格斯、普列漢諾夫和列寧背棄的是作為人文主義者的馬克思。然而,Bender並沒有充分認識到馬克思本人的著作中所瀰漫的他那個時代的科學主義氣氛;正因為這樣,馬克思的著作才為他的繼承者們直接提供了變更的契機。見Paul Thomas的Marx and Science一文,載於 Political Studies 24∶1(1976),1…23頁。

雖然毛澤東經常使用“矛盾”這一術語,但他是在兩極性衝突和非兩極性衝突這兩重意義上使用的。在他運用辯證法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了對互補性和矛盾性的雙重強調。他是透過運用對立統一原則實現這種兩重強調的。然而,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這種互補性的觀念,不是衝突的永久特性,而是在辯證運動過程中“暫時性”的東西。他在討論辯證法時,常常引證恩格斯和列寧的話,指出自然、社會和哲學中矛盾因素在相互作用過程中的統一性。他首先引用恩格斯的話(“運動本身就是矛盾”[38])證明矛盾理論的基礎是運動規律,爾後指出:“不論是簡單的運動形式,或複雜的運動形式,不論是客觀現象,或思想現象,矛盾是普遍地存在著”[39]。事實上,他在論述矛盾的“特殊性”時,又進一步指出,具體的自然科學的劃分都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