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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冤案

年因王監軍要求,估計會在十月中旬,去掉休沐、陰雨和節慶,可以明正典刑的日子一般只有兩三天。”

唐代一年中規定立春到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斷屠月、斷屠日及假日,也不得奏決死刑。

每年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有斷屠日,就是每個月的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從唐代起,秋決的時間一般在每年的十、十一、十二(公曆的十一、十二月和次年一月)這三個月。

一年掐頭去尾可以殺人的時間總共不超過九十天,秋決則不超過六十天(其實農曆十月已經入冬,應該叫冬決)。而十月份去掉陰雨天和斷屠日,大概只有十五天左右。

劉元靖問道:“時間似乎有些不對呀,往年處決犯人,像衡山這樣偏遠的地區,今年審結的死刑案子一般都是明年才會行刑吧。”

周縣令嘆道:“可不是啊,府城審結到今日不過半個多月。衡山到長安走官道大約兩千兩百多里,驛站規定快馬往送公文的時間是日行七十里,僅僅公文送到長安就需要一個月出頭,刑部一般也需要四十五天才能複審完畢,再送大理寺又是一個月,最後送皇帝勾決又有幾日耽擱,然後才發文到州縣。此後還要三複奏,這是太宗皇帝規定的,就是為了免得出現冤案,公文往返三次又是半年,所以偏遠地區死刑案子就是拖上兩年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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