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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不容易!尤其使我們慚愧的是,他們絕對沒有隨便做幾年國會議員就可以當起律師或法官“的怪事!兩千年前,那穌感慨於”律師有禍了“,為了他們”把難擔的擔子放在人身上“(《新約》路加第十一);兩千年後,新時代的立委律師卻一反其道,竟把難擔的擔子厚顏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員,被我們老百姓選出來,代表人民行使憲法第六十三條所賦予的主要權力。他們的產生,本是根據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各省、各直轄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名民族在邊疆地區、僑居國外之國民及職業團體分別選出來。他們之中,雖然不乏明法之士,但是大多數卻非科班出身的法學專家,以這樣參差不齊的分子,在二十四個月(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共八個月,三年共二十四個月)之後,居然搖身一變而能名列律師之籍法官之林,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進國家笑死嗎?

立法委員不老老實實在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零五條上,發揮他們民意代表的真正權責,卻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託的大權,制定了謀自己利益的法律,這是多麼可恥!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師,其荒謬足可跟“醫師法”中第三條中醫五年可成合法醫師的規定前後輝映,而這種荒謬條文下卵翼出來的是十足的“密醫”。同樣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師不是“密法官”、“密律師”又是什麼?

立委(律師)不懂法律的一個活證,莫過於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謂“誹謗案”,他在庭上的狂妄陳詞(如口口聲聲稱呼對方不叫“李敖”而叫“李誹謗”,結果被法官喝止。他的黃陂土音幾乎把“李誹謗”三字讀成“李匪幫”,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訴狀中的措辭和引用法條,(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這是完全不合現代法理的;又引用前大理院統字第五00號解釋,更是不通之至!)……處處都暴露了這位“胡律師”的法學程度,為“胡律師”計、為立法委員的體面計,我奉勸胡秋原先生趕緊把Quentin Revnolds的“Courtroom”或Louis Nizer的“My Life in Court”等書讀一讀,好好進修一下,自律一番。否則的話,真未免太對不起那幾條荒謬法律所庇護的特權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

附錄(略——編者)

十八 老年人和棒子

……誰道人生難再少?

君看流水尚能西,

休將白髮唱黃雞!

一一一蘇軾《浣溪沙》

王洪鈞先生在二十五卷第七期《自由青年》裡寫了一篇《如何使青年接上這一棒》,政大外交系主任李其泰先生讀了這篇文章很感動,特地剪下來,寄給他的老師姚從吾先生,還附了一封推薦這篇文章的信。姚先生坐在研究室裡,笑嘻嘻地連文帶信拿給我看,向一個比他小四十三歲的學生徵求意見,我把它們匆匆看過,然後抬起頭來,望著姚先生那稀疏的白髮,很誠懇地答他道:王先生在文章裡說得很明白,他說“首先不必談如何使青年接上這一棒,倒要看看如何使老年們交出這一棒”。站在一個青年人的立場,我所關心的是:第一、從感覺上面說,老年人肯不肯交出這一棒?第二、從技巧上面說,老年人會不會交出這一棒?第三、從棒本身來說,老年人交出來的是一支什麼棒?我擔心的是,老年人不但不肯把棒交出來,反倒可能在青年人頭上打一棒!

姚先生聽了我的話不禁大笑,我也感到很好笑,但在我們兩個人的笑臉背後,我似乎看到果戈裡(Nikolai Vasilievitch(Gogol)的句子,我感到我們兩個人的笑都該是“含著淚水的”!

“如何使青年接上這一棒”?這是一個古老的問題。《莊子》天道篇的後面,記載那個斲輪老手對桓公說的幾句話,實在很有餘味:斲輪徐,則甘而不固;疾,則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於手而應於心,口不能言,有數存焉於其間,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於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斲忻輪……

這真是老年人的悲哀!但又何嘗不是青年人的悲哀?老年人那方面感到對青年人“不能以喻”,在另一方面,青年人又感到對老年人“不能受之”,他們眼巴巴地望著老年人“行年七十”,但卻仍舊孤單地走著那沒有止境的老路,他們有熱血,他們不能不悲哀!

現年八十六歲的美國詩人羅勃特·弗洛斯特(Robert Frost)在他《生命前進著》(Life Go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