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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階職分立制”時,斷言“秦漢以來,文官有職而無階”,這並不是無根之辭,事實等於表達了不把漢代祿秩看成“品位”的意見。

漢代祿秩附麗於職位這一點,還可透過因病、因喪而一度離職後的再任情況,得到進一步的旁證。在這種非因罪過而一度中斷勤務的情況下,漢廷一般並不保留官員既往官資。正是為此,離職官員在再仕的時候,其祿秩低於原官的情況屢見不鮮,諸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為比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為六百石官之類。還有不少離職官員是以察舉辟召、甚至以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的。經過辟召而為公府掾,不過百石或二百、三百石;經察舉而為郎官,也不過比三百石。對那些再仕州郡者來說,州郡掾吏乃長官私屬,而非朝廷命官,那麼這時官員的已往仕歷便幾乎白費,幾乎與初仕者處於同一了。官員在非因罪過一度中斷勤務時,也要喪失昔日秩位,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資,這都可以旁證“若干石”的祿秩並沒有跟隨官員本人走,它是從屬於職位的。

漢代“故官”在某種程度上也構成了一種資格,存在著“故九卿”、“故廷尉”、“故諫大夫”這類身份,朝廷有時還會委派給他們一些差使。不過即令如此,漢廷仍未設立品位序列以為安置離職官員之需,離職官僚的已往祿秩對再度任命的影響是很有限的。只有“故公”這樣的高官,再次任命為較低官職時有可能得到增秩的優待,但“不以贓罪免”的“故二千石”,就連這種優待也沒有了,只能依從新職之秩。比如說“故二千石”又做了千石的尚書令,那麼他當下的品級只能是千石,而不是二千石。也就是說,儘管存在著一種“故官”概念,但其“品位”意義是很淡薄的。

當然,漢廷以“增秩”、“貶秩”為官員獎懲之法,有時還對一些稱職官員給予“增秩留任”待遇,而這就將造成個人的祿秩與職位的祿秩的品級不一情況。我想在這時候,祿秩確實就開始呈現出了“品位”色彩,並反映出秦漢政治中已孕藏著對“品位分等”的內在需求了。畢竟,“職位分類”在當代中國也剛剛在嘗試之中,漢代祿秩“附麗於職位”的特性更不可能純而又純。不過,無論增秩、貶秩,都是以職位的確定秩等為基準而上下浮動的,增秩者的日後調遷取決於其才績,所增之秩並沒有構成就任新職的條件,也沒有多少材料反映它可以被帶到新職上去。從尹灣簡牘看,貶秩者不能夠繼續佔有原職,而是要降職使用的,那麼這時遵循的就仍是秩、職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增秩、貶秩之法仍未發展到如下程度:促使祿秩轉化為一種超越職位而獨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員可以依此序列逐階上升。居其職方有其秩,居其職則從其秩,仍然是漢代祿秩等級的重要特點。

離職再仕之時,雖然再仕官高於原官的例子也不是找不著,但之所以要特別揭著再仕官秩低於原官之例,是因為這樣才更能說明,“職事”才是漢廷的關注所在,至於官員個人的地位權益,則照顧得很不周到。為父母行服本應得到“以孝治天下”的朝廷表彰,在職罹疾也有可能是憂勤政務所致,當局應有體恤義務;然而在官員為此一度不能履職時,朝廷隨即就停發其俸祿、漠視其官資,甚至聽其從頭仕起(如出仕州郡),誇張說簡直有點兒視同路人。這不但遠較後世苛刻寡恩,甚至都不及某些現代國家的做法'46'。由此一種觀感便油然而生:當時王朝對官僚的個人權益,是較為漠視的。

在“品位…職位”視角中,漢代祿秩與唐代散階由此便呈現出了重大差異。已往一些政治制度史的論著,僅僅把官階簡單地視作一種級差,在各代官制中分節敘述而已。這樣的做法,有可能割裂了它們的內在脈絡、忽略了其間變遷的深層意義。然而以“通古今之變”的態度,並借鑑社會科學的“品位”、“職位”概念,昔日隱而不顯的一個重大變遷線索,就呈現於我們面前了。基於“任一事物的片斷都包含著整體的豐富資訊”的信念,官階制度的每一細節及變遷,都可能是官僚政治宏觀變遷的投射。看似簡單瑣屑的官品官階研究,由此就能獲得重大得多的意義。

隋唐以前的歷朝“階”、“職”關係,只以“秦漢以來,文官有職而無階”一句輕輕帶過的話,是不愜人意的。隋唐的散階制已相當成熟了,它是如何演變而來的呢?漢代的祿秩,又為何呈現了“附麗於職位”的性質呢?在隨後一節便嘗試敘說。

三、先秦至隋的階、職關係變遷

對隋唐以前的散階制發展,宋代的岳珂曾有過專門討論'47',我們把它轉述如下,藉以引發討論線索。岳珂首先就唐代散官來追溯漢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