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待遇的許多情況,由此便可更多地與官僚“本品”掛鉤了'42'。陸贄說散階只不過是“差品列,異服章,以飾虛也”,不過即就“服章”而論,那也是被唐代的官僚看成重大榮耀的,如“酒典緋花舊賜袍”、“銀魚金帶繞腰光”一類詩句所顯示的那樣'43'。
唐代文武散階制具有濃厚“品位分等”色彩,那麼其前其後的時代,又是什麼情況呢?本書的討論範圍是秦漢魏晉南北朝,這時候的官階制與唐代散階有何異同呢?對歷代官階制度變遷,不妨繼續引證楊樹藩先生的概括:
秦漢以來,文官有職而無階。
至隋始見“階制”之初型。當時將階稱名為“散官”,且文武職官兼用。其階稱為“特進、左右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朝議大夫、朝散大夫”等六階,以“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有德聲者,並不理事。”(《隋書…百官志》)因此凡官員有德望聲譽者,則加一散官(階)之稱,如楊文思“授民部尚書(職事官),加位左光祿大夫(散官)。”(《隋書…楊素傳》)即是其例。不過隋階制之運用,因在初創,未臻完善。
至唐,擴充為二十九階,每一階稱皆附階品,按考試出身之等差定階,按才幹及階品之高低補職。然後依考績進階,階進同時職亦隨之而調升。不過,食俸以職品為準,階乃為榮寵及功勞之標準而已。
宋襲唐制,元豐改制以後,其階職分立制之運用,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階,除每階附以階稱階品外,並以“階”來定俸額,通稱“寄祿官”。官府編制之職稱,曰“職事官”。按職事官大小、職務性質定津貼,通稱“職錢”。同樣性質之職官,支同等之職錢。階俸則不然,視出身之高低,年資之深淺,考績之優平而定。如此既區別勞考之分序,又顧到同職而同酬,堪稱良制。
遼金之制,大致皆仿唐宋,尤其金之階制,按職司分定五類,有一般文官階,內侍官階,醫官階,教坊官階,司天官階等,此乃金之特製也。元之階制,多沿金舊,亦分五類,其一般文官之階數,為四十二階,階附階稱及階品,補職時,必憑階品而定。但俸額則按職品而定,此點蓋如唐也。
明之階制,與唐宋不同,與元亦異。文官之勞考,不以階定矣,反之階隨職事官之升進而賦予。於是“階”之價值已失,無復敘勞之意矣。清代雖有階稱及階品,其法悉如明舊。是知階職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壞殆盡矣。'44'
這個敘述雖然只是略具輪廓,但就當下的討論而言,引為參考還是很方便的。由此可見,向上追溯,“秦漢以來,文官有職而無階”;向下推延,“階職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壞殆盡矣”。這樣一來,帝國的官階變遷史便呈現出了三個大的段落,其中僅僅第二段落,即唐朝和宋朝(及遼、金、元)是散階制度的發達時期,其前、其後的情況就不盡相同了。
“若干石”的祿秩是在戰國發端的,至秦漢由疏而密、蔚為大觀,以至在九品官品產生之後祿秩仍未遽廢,還在魏晉南朝儲存了好長一段時間。祿秩的級差,從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等直到百石,其下還有“斗食”等等。祿秩的等級有時約二十個上下,有時十七八個,隨著王朝的調整而時有變化。在追述中國傳統官品制度時,曾見過某些行政學研究者把秦漢祿秩也看作“品位分類”,儘管只是寥寥一語而已。這種說法也不是不可以發揮,不過本書已把“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概念改造為“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了,以便讓問題聚焦在“是否存在著跟人走的等級”一點之上,那麼“有職而無階”的祿秩等級制與“階職分立制”的差異,仍將提示著不盡相同的情況。
如果和唐代散階相互比照,並著眼於是否存在著獨立於職位的品位序列,我們就能發現,以“若干石”為標誌的各個祿秩等級有一個鮮明特點:它們都是附麗於職位的。如果沒有了職位,或者說在職位之外,官員本身便無等級可言。祿秩只是職等而已。比方說吧,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麼“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陳夢家先生指出:“所謂俸給或吏祿制度,其內容是秩別(秩級)、俸祿數量、官職和俸祿性質;即哪一種官職屬於哪一秩級,每年或每月應得多少俸祿(所謂歲祿或月俸),用什麼物資作為作俸祿(如錢、谷或二者各半)。”'45'陳先生並沒打算透過現代文官理論審視漢代祿秩,但他對祿秩性質的敘述卻相當精確,尤其是“哪一種官職屬於哪一秩級”一句,一語道破漢代祿秩的如下特點:秩級與官職直接相應,而不是與官員的個人品位直接相應的。楊樹藩在追述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