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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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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種“本品”制度,楊樹藩先生以“階職分立制”概括之:

“階”為官階,或稱“散階”,亦稱“散官”。“職”為職事,亦即官府內有定額編制之職事官也。階稱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標準,職稱代表各官府個別職務性質及權力範圍。運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績定“階”,以才華及能力補職。有職者必有階,階從職司中考核升進,職從進階而調遷。雖並任而分立。故稱“階職分立制”也。'37'

王壽南先生還將之與臺灣文官制的“簡、薦、委”制度加以比較:

“職事官”有職、有位、有權、有責,乃是真正的“文官”,不過,每一“職事官”必帶“散官”,“職事官”乃是現職,通稱“官”,“散官”則為銓敘之階級,亦稱“階”。如以現行文官制度類比,則“職事官”近於現行之官職(如某部某司司長,某處某科科員等),而“散官”近於現行之官階(如委任若干級,薦任若干級,簡任若干級,特任等)。“職事官”可隨時調動,而“散官”則須按部就班升級。《舊唐書》卷四十二《職官一》:“……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後勞考進敘。”'38'

從這也能看出,職事官相當於職位,散階則是“品位”性質的東西。王德權先生已經採用“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概念,揭著“我國傳統官職顯然是以品位分類為主”,相應證據便是唐代的散階'39'。

自唐代以降,九品三十階、職事官、階官、勳官、封爵共同構成了一個複合體系,顯示著帝國的官僚等級制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古人身臨其境,對各個序列的不同功能也經常發表議論,諸如“爵者,官之尊也;階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職者,官之掌也”'40'之類。又《新唐書》卷一五七《陸贄傳》:

故錫貨財、列廩秩,以彰實也;差品列,異服章,以飾虛也。居上者達其變,相須以為表裡,則為國之權得矣。按甲令,有職事官,有散官,有勳官,有爵號。其賦事受奉者,惟職事一官,以敘才能,以位勳德,所謂施實利而寓虛名也。勳、散、爵號,止於服色、資蔭,以馭崇貴,以甄功勞,所謂假虛名佐實利者也。

然而陸贄把“散官”指為“虛名”的議論,不可全據,學者已指出他的說法頂多只適合中唐以後的情況;在這之前“散階”並不是“虛名”,而是實實在在的“品位”。唐代入仕者最初獲得的都是散階,稱為“敘階”,考課所升遷的“階”也是“本品”。而透過考課來晉升個人的品級,乃是“品位”制度最重要的特徵之一。

進而,還有眾多的權益待遇,曾經是附著在散階上的。黃清連先生臚列了各種與散階相應的待遇,這至少包括薪俸、給田免課、刑罰、班序、車輿、衣服六項,此外還涉及致仕、封爵、置媵、營繕、喪葬、諡議等等。其中薪俸一項,在唐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閣、庶僕、俸料都是依散階而定的,此後才依照職事官發放;至少到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資課仍依本階。值得注意的,還在於考課時“本品”是加祿或奪祿的一項依據。均田制下的永業田授受,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官給;在租調方面的待遇,散官與職事官略同。在涉及“八議”、“請”、“減”、“贖”、“官當”等等法律特權時,散階的優待雖低於職事官,但仍然高於勳官及封爵'41'。

王德權先生進而對唐代律令中“某品職事官”概念提出新解。他認為,“散官”指不帶職事官而僅僅擁有散階者,而所謂“某品職事官”,其實指的是同時擁有散階和職事官的人;雖然字面上使用著“某品職事官”概念,但諸多待遇其實仍是以散階為準的。那麼,以往被認作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