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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權益的重要補償,這便顯示了漢代政治的多重性、複雜性。一方面,早期帝國不可避免殘留著早期政治的影響:官僚一旦封侯,形式上便成了有土之君,搖身一變而比擬先秦貴族了,在當時觀念中這是一種身份的升格。而另一方面,在政府的日常官吏管理範圍內,“吏祿”又確實顯現了“職位分等”精神並處於支配地位,爵位已喪失了與官職的直接聯絡,也並不構成候選資格。

當然,漢廷經常依據祿秩向官僚授予特權,如六百石以上的免役權、“先請”權和子弟入學權,二千石以上的任子權,以及各種禮遇輿服的等差和依祿秩賜爵、賜金做法,這都使祿秩等級日益蒙上了“品位”色彩。我們之所以要改換“職位分類”為“職位分等”,也是為了這個緣故。不過本書依然認為祿秩有異於“品位分等”,因為較之唐宋“本品”制度,漢代祿秩依然體現了“有職而無階”、“祿秩附麗於職位”的特點,依然具有重“事”不重“人”的特徵。漢廷特重吏能功勞,“以能取人”是漢代選官的基本精神,官職往往以“功次補”、“積功勞稍遷”;而直接以俸祿多少為官秩,也意味著“若干石”不是官員的個人品位,而是對吏能功勞的直接酬報。進而從官僚的權益和特權看,漢代的情況也往往異於唐宋,例如較少的法律特權、較微薄的俸祿(所謂“百里長吏,荷諸侯之任,而食監門之祿”);在職、離職及致仕後的待遇遠不若唐宋那樣無微不至,“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甚至唐宋官員結銜時的成串成堆名號,也是漢代官僚所夢想不及的。

從東漢到魏晉,士族門閥階層獲得了積久不衰的家族權勢。與此相應,官僚等級制也發生了變態,九品中正制應運而生。中正在事實上依據門第為士人定品,較高的“中正品”對應著較高官職。“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中正二品的官資,被用作士族與寒庶的身份界限。各種官職都標有高下不等的中正品資格,由此中正品還成了官品之外又一級差。還有所謂“二品清官”之名,許多特權被規定為“二品清官”才能享有。進而發展出了以“清濁”區分官職的選例,由“濁官”遷為“清官”居然被認為勝過官品的提高。“清官”一般都是士族習居之官,以清要切近、職閒廩重及文翰性質為其特徵,這些實際也就是文化士族的基本特徵。官品所確認的官職尊卑,多少還是要依據於職事權責的;而中正品和“清濁”造成的官職資望高下,則更多適應了士族口味,適應了他們維繫高貴門第的需要。我們有理由把後者視作一種以身份為本的“品位”格局,它大異於漢代“吏祿”下的等級秩序。士族的門第本身就構成了一種居官資格,則其“品位”在居官之前就隱然存在了,所以這種“品位”可以名之“門品秩序”。這個時候,各種散官、名號便也開始氾濫開來。這包括上承於漢代的郎官、諸大夫之類。郎官在漢代有宮廷宿衛之責,魏晉時則已變成“散郎”了;諸大夫本來只是沒有固定職事,而不是沒有職事,魏晉以下則純為優崇冗散之位。位望清貴的散官,則以“黃散”──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散騎常侍──最為典型,此外還有冗從僕射、給事中、奉朝請等等。特進、開府儀同三司用為高階的加號,加官侍中、散騎常侍也成了通常做法。南北朝時還形成了“東省”和“西省”這兩相對應的機構,分別容納文職和武職散官,東西省成了漢代郎署的替代物。這些散官幾乎沒有兵刑錢穀的固定職事,其起家意義及名位意義大大超過了職能意義:被用作起家之選,被用作遷轉之階,被用來標示品位或增加資望,被用來奉送一份俸祿及其他權益。由此“官”和“職”分離便大大加速了。散官的這種“品位”功能,無疑就是散階制的前奏或濫觴。

“門品”、散官所導致的官、職分離,無疑使等級秩序中“品位”因素大為增加。至如隋唐那種散階制的形成,則還涉及了更多因素,例如將軍號構成的軍階序列。仍然來看岳珂的敘述:

自宋、齊、梁、陳、後魏、北齊以來,諸九品官皆以將軍為品秩,謂之加戎號,此正如國初軍制皆以御史為品秩,謂之“加憲銜”也。梁制,雖親王起家,未加將軍不開府、不置佐史官,可以見一時以此號為重,然其實未嘗將屯(兵),亦虛名耳。

除散官之外,由散號將軍構成的軍階制度,構成了此期“品位”的另一條進化線索。

漢代的常設將軍如大將軍、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和前後左右將軍等,經常能夠參與朝政,這時諸將軍的班位就構成了輔政者的資望尊卑。此外因軍事而臨時任命的雜號將軍,在烽火戰亂中往往迅速增殖,諸將軍間也常常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