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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相對於“事”,越富傳統性的社會越重視“人”,所以學者指出:“在開始實行常任文官制度時,一般都採取品位分類結構”,“對官吏進行品位分類已經有很悠久的歷史”'49'。中國的周代已發展出頗具規模的官員體系了,在當時它是貴族政治的一部分,但同時也是後世官僚政治的沃土和溫床。在這時候,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之類爵級,以及與之相關的“命數”,就被用來標誌貴族官員的個人身份並與“職位”分立,從而呈現為一種“品位”。爵級、命數決定了服章鑾旗車馬之賜和禮儀的等差,田邑人民的授予尤為大宗,它們都構成了“爵祿”,並往往可以終身以至世代享有。這就是說,中國古代最初的官員等級制,同樣是以“人”為本的“品位分等”,較之文官制度史的通例並無二致。

在變法最徹底的秦國出現了二十級爵制。爵和官存在著一定對應關係:斬一甲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甲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軍功爵制令“有功者顯榮”,貴族和宗法身份不再是授爵的天然資格,這無異於一場社會革命。但另一方面,秦代仍是爵重於官和“官、爵合一”的情況。“爵”依然被視為地位之根本,為各種權益所歸依,包括益田宅、給庶子、賜邑賜稅、免除徭役、豢養家客、減刑抵罪、贖取奴隸等等,這明顯比居官俸祿要優厚得多了。《漢舊儀》:“秦制爵等,生以為祿位,死以為號諡。”二十等爵根據軍功來授予一點,已突破了周爵的貴族傳統;但在以身份為本上,它與周爵仍有藕斷絲連、一脈相承之處。

到了漢代,不但卿、大夫、士之類“爵祿”等級被祿秩取而代之,就連二十等爵制也逐漸衰落下去了。俸祿制的普及與官僚制的擴張是同一程序,這一點眾多學者都有揭示。同時我們還注意到一個有趣線索:先秦曾經出現過“年俸”之法,而秦漢祿秩的典型形態卻是“月錢”,這個看似細微的差異同樣不可不予深究。這種按月授薪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周代“稍食”。周代計程車大夫享有采邑、祿田,士大夫之下則有一批無爵命可言的胥吏,古稱“府史胥徒”、“皂輿臣僚”或“官師小吏”。與采邑、祿田這種“長時段”的酬報方式不同,王朝對胥吏採用按月考績、分等授廩之法,時稱“稍食”。田邑人民的佔有是一種永久性的產業,而按勞取酬領取“稍食”,卻是一種寄人籬下、仰人鼻息的生計,當然又更富於功績制的意味。

《荀子…強國》:“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在這個說法中,“士大夫”對應著“爵”,“官人”對應著“秩”,這是非常發人深思的。戰國士大夫當然也領取俸祿,但他們最終以晉身封君、佔有田邑為安身立命之所,我覺得這依然有“爵祿”色彩;同時日益普及中的俸祿則針對於“官人百吏”,可稱“吏祿”。我們認為,先秦的年俸與漢代的月錢各有不同來源。年俸士大夫的封邑。最初由領有者自行管理的封邑,後來逐漸由國家代管,並代徵代發邑中的租稅;再進一步,代徵的租稅便演變為“萬石”、“千鍾”之類年俸了。至於月錢,則可以透過秦國的“月食”追溯到周代“稍食”。稍食的等級與職事的簡繁輕重相關,稍食多寡可以被用作職位的等級。秦漢俸祿採用月俸形式,而且以俸額標誌職位高下,這明顯是被“稍食”的形式所同化的;昔日用以待胥吏者的報酬方式,戰國秦漢間逐漸用以待百官了。

戰國秦漢間的社會轉型是如此劇烈,以至被稱為“天地一大變局”'50'。官僚政治的迅猛推進,伴隨著一個士、吏分途的重大程序,它最終因秦漢的“文吏政治”而達頂點'51'。這個變遷,在俸祿、等級上也體現出來了。戰國年俸是面向士大夫的,它與昔日的貴族采邑存在著淵源關係;而胥吏“稍食”的月俸的普及,顯示的卻是“吏”群體的崛起,其性質可以名之為“吏祿”。由商鞅變法時的“吏祿”看,“吏”群體已向上擴張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祿”的領地。秦統一的前夕,領取月俸的“吏”進而跨入“二千石”層次。這由下而上的程序表明,奉行“法治”、“霸道”的統治者,逐漸以“吏”的形象,為百官定性定位了。月俸這種“短時段”的酬報方式,更適應於秦漢官僚的流動性和更新率,更便於專制者對文武官僚任免驅策。“與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若干石”標誌等級的“吏”,才是皇帝治天下的左膀右臂。

“爵祿”逐漸讓位於“吏祿”。隨著爵位的買賣和泛授,二十等爵在漢代不斷貶值,最終淪落到了“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喜”的地步。當然,列侯與關內侯的封授依然是對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