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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丁憂之制'120'。以官品抵罪的“官當”制度在唐宋臻於發達細密,在明律之中卻被一筆勾銷了。薛允升因雲:“唐律於官員有犯除名官當,免官免所居官,委曲詳備,其優待群僚之意溢於言外。明律一概刪去,古誼亡矣!”'121'不僅“官當”被廢,明清官吏的免刑也只限於笞杖輕罪,徒流以上便須實配,由此瞿同祖先生指出:“明、清律在這方面對於官吏的優待不如唐、宋遠甚。”'122'薛允升也看到:“大抵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亦可以觀世變矣。古人先禮教而後刑法,後世則重刑法而輕禮教。唐律猶近古,明律則頗尚嚴刻矣!”'123'用來管制官吏的法制在明代又大為完善了'124'。朱元璋決意以重典治吏'125',所頒《大誥》的鋒芒所向就是貪官汙吏'126'。他定製地方守令貪贓達到六十兩便剝皮囊草,枉法達到八十貫則論處絞刑'127'史稱:明祖“重繩貪吏,置之嚴典”,“一時守令畏法,潔己愛民,……下逮仁、宣,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餘年。”'128'趙翼以為“幾有兩漢之遺風,且駕唐宋而上哉”'129',顯有明代吏治近於兩漢而超邁唐宋之意。趙翼另有“明祖行事多仿漢高”之論'130',不妨也參照考慮。

秦漢、唐宋和有明的吏治孰優孰劣、那個更高明些,一時說不清楚,因為立足點稍微變化,就會有不同的判斷。就算明初真的一度“吏治澄清”,然而面對著專制帝王的剝皮刲舌、鏟頭刳腸、血肉橫飛、屍蟲滿獄'131',我依然覺得那大明天朝不是人呆的地方;宋朝“對士大夫的禮遇無與倫比”的做法後人不乏詬病,卻可能也“大大激發了宋代士大夫踐履儒家理想的道德自律精神……以天下為己任”'132'。但眼下還是旁擱了價值判斷問題,繼續透過唐宋與有明政治之異,來探討唐宋存在著發達的“階職分立制”、而明代這一制度卻發生變質和遭到破壞的緣由。

我們已經看到,散階制度的變質不是孤立的事件,它與明清官僚的特權削減,是同時發生的事情。那麼就可以做出推論:明初高度強化的專制皇權,對官僚的“自利取向”及“貴族化”傾向重新構成強力抑制,令其“服務取向”的份量再度加重,由此造成的政治動向,進而就波及到官階品位之制了。相應地,唐宋的“階職分立制”,與明清這個制度的變質和破壞,便可大致視為兩個不同段落。至於為什麼唐宋、明清間會發生這樣的變動,據張帆先生的精彩見解,金、元二朝的制度簡化和專制強化,應是最重要的轉折動因'133'。

正是基於以上事實,歷代官階制的變遷,就可以歸納為一種“五段落”的分期:

第一階段,亦即先秦的貴族政治時代,其時由爵級命數構成的官員等級制,以及作為“另類”的“府史胥徒”這個無爵等級的存在,呈現出最濃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第二階段,亦即秦漢階段,因戰國變法的劇烈政治轉型依然保持著強勁慣性,由昔日“府史胥徒”擴張而來的新生官僚隊伍依舊被視之如“吏”,新生的官僚便維持了濃厚的“服務取向”。相應地,以祿秩標示的官僚等級,便透射出了“附麗於職位”的鮮明特徵,其“品位”因素則較為淡薄。後代那種士與庶、官與吏、文與武間森嚴的身份性界限,此期闕如。不過漢代封爵的較大重要性,列侯、關內侯的較大權益,對官僚都是一種補償,並具有早期社會的意味。

第三階段,亦即魏晉南北朝時代,早期專制官僚制的原始粗糙方面無法阻止士族門閥的崛起,官僚開始“貴族化”了,其“自利取向”得以充分擴張。與中正品相關計程車庶、清濁、文武、流內流外等等選例,以及委積繁衍的散官、名號等等,在事實上構成了一種以“門品”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與此同時,與分裂、戰亂及行政的軍事化相應,將軍號迅速演化為軍階序列,並在北朝後期帶動了文散官的階官化,形成以“官品”為中心的、相對較具功績制色彩的另一種“品位分等”秩序。

第四階段,亦即唐宋時期,這也是個“階職分立制”的發達階段,以成熟的文武散階制度為內容。唐代散階“一切以門蔭結品”,顯示其時官僚仍殘留了一定“貴族化”的性質;同時“勞考進敘”的制度,又表明總體上它已迴歸於官僚政治範疇之內了。宋代官階,由於俸祿依散階支付而職錢依差遣支付,因而增加了不少“職位分等”成分,但總體說這依然屬於“階職分立制”。優厚的品位待遇體現了宋朝皇權對士大夫的優寵寬容,為官僚擴充套件其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