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地位的輕重和事務繁簡而定,……這種以事務繁簡來規定俸祿的做法,在某種程度上比籠統地以品級定數,更顯得合理些。”'96'“由於各地事務繁簡、地方遠近、用度多寡不同,其標準仍不能完全劃一,這種不劃一,應該說亦有其合理的成分。”'97'而這應該視為“職位分等”因素。這樣看來,“清朝仍為九品十八階,但清朝官員的品階之制已大為削弱,官員等級及待遇等,皆以官員的實際職務為主”'98';“清代更進一步使階官與品級完全對應,官居幾品即授幾品階官,散官失去了身份地位的意義,基本做到職階一體”'99'。楊樹藩認為:自明以來,“文官之勞考,不以階定矣,反之階隨職事官之升進而賦予。於是‘階’之價值已失,無復敘勞之意矣。清代雖有階稱及階品,其法悉如明舊。是知階職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壞殆盡矣”。
如何認識這種變遷呢?學者認為:這“反映了明代不像唐那樣面臨著士族官貴子弟安流平進、直接做官的沉重壓力等社會背景。”'100'其說甚是。進而我們推測,明太祖以降帝國統治者大大強化了君主專制和對臣僚的役使控制,相應地,王朝官僚的“服務取向”份量加重,“自利取向”的空間變得狹窄,“貴族化”傾向受到了更大抑制,對官員個人的優惠和保障也相對減少。明清散階制發生變化,由“重人”轉向“重事”,其因果關係似當於此求之。
下面就為此提供一些背景參考。朱元璋廢宰相而隆君權,一改唐宋制度的君權、相權互為制衡之法,使君主專制上了一個新臺階'101'。或說宋帝無專擅、無暴虐,其制度的缺點是“散”和“弱”,而非“專”與“暴”,儘量優假士人'102';明廷則一改故轍。宋廷忌武人而明廷忌士人,帝王不惜嚴刑酷法,“期使士人震懾於王室積威之下,使其只能為吾用而不足為吾患”'103'。明制,文官不得封公侯,違者主司及受封者斬,或即其由。法有“凌遲”,始於元明。朱元璋大興“文字獄”'104',甚至以“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科”入律。“時京官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105'。薛允升的著作曾在明律“奸黨”諸條之下,比較漢、唐、明有關律文:“明祖猜忌臣下,無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顯著,與唐律迥不相同。……漢有非所宜言、大不敬及執左道亂朝政法,唐律不載,明此律則更甚矣!”'106'唐代自簿尉以上就不加捶楚了,所以杜甫有詩云:“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107'而明朝皇帝以“廷杖”待大臣,動輒“血濺玉階,肉飛金陛”'108',還透過廠衛特務機構的天羅地網監視百官'109',這都上承明太祖“開國規模”之流澤。
一方面,學者看到了“明代皇帝權力之大,遠遠超過了前代”'110';而與“明代君權與官權相比,君權大為增強”結伴而來的,便是“貴族、官僚法律特權地位的降低”'111'。與宋代“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有異,明代宗室俸祿豐厚,一般官員卻以“薄俸”為主流,以至到了清初“正俸”依然微薄如故'112'。史家因有“明官俸最薄”之說'113',顧炎武嘆雲“今之制祿不過唐人什二三”,“自古百官俸祿之薄,未有如此者!”'114'官僚們“月不過米二石、不足食數人”、“不足以資生”、“困於飢寒”的抱怨不絕於口'115'。明代致仕待遇也比唐宋簡薄得多,國初的致仕者居然沒有俸祿,賜半俸終身就算是優禮了。趙翼:“明初無加恩致仕官之例。《明史…楊鼎傳》:成化十五年,鼎致仕,賜敕馳驛歸,命有司月給米二石,歲給役四人。大臣致仕有給賜,自此始。自後多有月廩歲夫之制。……此皆明代加恩致仕官故事,然視唐、宋則甚減矣!”'116'唐代的門蔭之法,是依父祖之官而授子弟之階,進而就可候選入仕了,宋代恩蔭也是直接給予官階或差遣的。而到明代,“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蔭一子以世其祿”,是為“蔭敘”;但所敘的只是“祿”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參加考試。而且“後乃漸為限制”,憲宗成化三年(1467年)規定“在京三品以上,滿考著績,方得請蔭,謂之官生”;至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年)又規定,即使三品以上京官,也須三年考滿、得誥命、無過犯,才能自請一子入國子監'117'。
歷代成規,期親亡故都是可以離職奔喪的'118',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為避免曠官廢事,定製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期喪只能遣人致祭而已'119'。為了皇上,士大夫只好“以義斷恩”了。明朝武官更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