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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此為以上已充分考慮之者),我僅須申述如有(例如在全然單純無內容之我之表象中所發現者)任何事物僅思維之為物件而絕無其直觀之任何綜合的規定加之其上,則在此種表象中自無任何雜多及任何複合能為吾人所見及。此外則因我所由以思維此物件之賓詞,純為內感之直觀,故在此物件中並無“要素並列之雜多”以及實在的複合能為吾人所發見。自覺意識即屬此種性質,以思維之主體同時即為其自身所有之物件,故此主體雖能將其中所屬之規定分割,而其自身則為不能分割者;蓋就其自身而言,一切物件皆為絕對的統一者。顧在此主體外部的被視為直觀之物件時,則必須在其現象中展示某種複合情形;故若吾人慾知其中是否具有“要素並列之雜多”,必須常以此種方法觀察之也。

先驗理念之第三種矛盾

正面主張

依據自然法則之因果作用並非一切世界現象皆自之而來之唯一因果作用。欲說明此等現象,必須假定尚有他種因果作用,即由於自由之因果作用。

證明

吾人今姑假定除依據自然法則以外並無其他之因果作用。設果如是,則一切發生之事物,自必預想有“此事物所依據規律必然隨之而起之先在狀態”。但此先在狀態其自身亦必為發生之某某事物(在“其中尚未有此事物之時間中”發生);蓋若此先在狀態為常在者,則其結果自亦常在,而非僅為適所發生之事物矣。於是某某事物由以發生之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即為所發生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又復依據自然法則預想有一先在狀態及其因果作用,以此類推則更有一較先之狀態,於是追溯無已。故若一切事物僅依據自然法則發生,則常為相對的起始,絕無最初的起始,因而在原因方面依次相生之系列,亦決無完成之事。但自然法則適又如是,“若無一先天的充分決定之原因,則無一事物能發生”。於是依據自然法則以外並無因果作用可能云云之問題,就其絕對的普遍性而言,則自相矛盾矣;故此種因果作用不能視為唯一種類之因果作用。

於是吾人必須假定某某事物由以發生之一種因果作用,此種因果作用之原因,其自身非依據必然的法則而為在其先之其他原因所規定者,蓋即謂原因之絕對的自發性,由此種自發性依據自然法則進行之現象系列,即能由其自身開始。此為先驗的自由,若無此種自由,則即在自然之通常過程中,其原因方面之現象系列亦絕不能完成也。反面主張並無自由;世界中之一切事物僅依據自然法則發生。

證明

假定有先驗的意義之自由為一種特殊之因果作用,世界中之事件乃依據此種因果作用而發生者,即此為絕對的開始一狀態之力量,因而亦為絕對的開始“此狀態之結果系列”之力量;於是所得結論不僅一切系列之絕對的起始在此種自發性中,且即此種創始系列之自發性規定,易言之,此種因果作用自身亦將有一絕對的起始;於是在發生時,將無依據一定法則以規定此種活動之先在狀態矣。但一切活動之開始,皆預想有一尚未活動之原因所有狀態;活動之力學的開始,如以為最初的起始,則必預想有與先在之原因狀態毫無因果關聯之一種狀態,蓋即謂絕不自先在狀態發生者。於是先驗的自由與因果法則相反;先驗的自由所假定為適用於種種活動的原因之繼續的狀態間之一種聯結,使經驗之一切統一成為不除可能。此種先驗的自由在任何經驗中皆不能見及之,故為思維上之虛構物。

故宇宙所有事件之聯結及秩序必須僅在自然中尋求(非在自由中尋求)。離自然法則之自由無疑自強迫中解放,但並一切規律之指導亦放棄之矣。蓋不容謂自由法則進入 “自然過程中所展示之因果作用”內,因而以之代自然法則。誠以自由如依據法則所規定, 則不成其為自由,僅為另一名目之自然而已。自然與先驗的自由之所以異,在合法則與無法則之別耳。自然固以此種規定之事業加之悟性之上,即令悟性常在原因系列中尋求事件之更高起源,故此等原因之因果作用常為受條件制限者。但其報償,則為自然預許有“經驗依據法則之一貫的統一”。反之自由之幻相,則對於在原因連鎖中尋求不已之悟性,提供一休止點而引之到達“自其自身開始活動”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但此種因果作用乃盲目的,且撤廢“完全聯結之經驗”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種種規律。

第三種二律背馳註釋

一、註釋正面主張

自由之先驗的理念,無論如何不能構成此名詞之心理學的概念之全部內容,蓋此等內容大部分為經驗的。先驗的理念僅表顯行動之絕對的自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