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事物。因之不能由引用(複合體之)“外部的直觀之所與物件”之概念,證明此第二命題,僅能由引用此種概念與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關係而證明之也。
第二種二律背馳註釋
一、註釋正面主張
當我言及所視為必然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之全體時,我僅指複合之(就“複合的”名詞之嚴格意義言之)實體全體而言,即指雜多之偶然的統一而言,此為使各自單獨授與之雜多(至少在思維中如是)互相聯結,因而構成一統一體者。空間本不應名之為複合體,而應名之為總體,蓋因空間之各部分僅在全體中可能,非全體由各部分而可能者也。此固可名之為觀念的複合體,但非實在的複合體。顧此僅為一種巧辨而已。蓋因空間非由實體(更非由實在的屬性)所構成之複合體,故我若自空間除去複合,則將無一物——乃至無一點——存留。蓋一點僅以其為空間限界而可能,即以其為複合體之限界而可能者、故空間與時間並不由單純的部分所成。凡僅屬於實體之狀態者——即令其具有量,即具有變化——皆非由單純的事物所構成;蓋即謂變化之某種程度並非由多量單純的變化累積而成。吾人自複合體以推論單純體,僅能用之於獨立自存之事物。顧事物狀態之屬性,並非獨立自存之事物。故單純的事物(所視為實體的複合體之構成部分者)之必然性之證明,如推及過遠,無制限應用之於一切複合體——此所常見之事——則此證明自必易為人所傾覆,因而正面主張之全部理論,亦同時傾覆。加之,我今所言之單純的事物,僅限於其必然在複合體中所授與者——複合體能分解為所視為其構成部分之單純的事物。單子之一字在萊布尼茲所用之嚴格意義中,應僅指直接授與吾人,所視為單純的實體(例如在自覺意識中)一類之單純的事物而言,並非指複合體之要素而言。此複合體之要素寧名之元子較佳。今以我所欲證明單純的實體之存在僅為複合體中之要素,故我可名第二種二律背馳之正面主張為先驗的元子論。但以此字久已專指說明物體現象(分子)之特殊形相而言,因而以經驗的概念為前提者,故名正面主張為單子論之辯證的原理,較為適當也。二、註釋反面主張質之無限分割說,其證明純為數學的,單子論者反對之。但此等反對論,立即使單子論者為人所疑。蓋不問數學的證明如何自明,單子論者殊不欲承認此等證明——在空間實際為一切物質所以可能之方式的條件之限度內——乃根據於洞察空間之性質者。單子論者視此等證明純為自“抽象而又任意的概念”而來之推論,因而不能應用之於實在的事物。顧如何能發明一“與空間之本源的直觀中所授與者”不同種類之直觀,及空間之先天的規定如何不能直接應用於“僅由其充實此空間而成為可能之事物”!吾人如注意此等反對論,則在數學點(雖為單純的,但非空間之部分,僅為空間之限界)以外,吾人應以物理點為同一單純的而又具有能(視為空間之部分)由其純然集合以充實空間之特殊性質。對於此種謬論,固無須重述許多熟知之決定的駁論——蓋欲借純然論證的概念之肆行偽辯以論破數學之自明的證明真理實為無益之舉——我僅舉一點已足,即當哲學在此處以詐術掩蔽數學時,其所以如是者,實因其已忘在此論證中吾人僅與現象及其條件相關耳。此處對於“由悟性所成複合體之純粹概念”發見單純體之概念,實嫌不足;所應發見者乃對於複合體(物質)直觀之單純體直觀。但就感性法則而言,以及在感官之物件中,此事乃絕不可能者。當實體所構成之全體,惟由純粹悟性以思維之之時,則吾人在其所有一切複合之前,必先有其單純體,此固極為真確者,但此點並不適用於現象之實體的全體,蓋此種全體以其為空間中之經驗的直觀,具有“並無一部分為單純的事物”之必然的特性,蓋因空間並無一部分為單純者也。顧單子論者實極靈敏,求避免此種困難,乃不以空間為外部的直觀之物件(物體)所以可能之條件,而以此等物件及“實體間之力的關係”為空間所以可能之條件。但吾人僅有“所視為現象之物體概念”,而此等物體就其本身言,則必然以“空間為一切外部的現象所以可能之條件”為其前提者。此種適辭實無所益,在先驗感性論中已詳辨之矣。故惟以物體為物自身,單子論者之論證始能有效。
第二之辯證的主張則具有此種特點,即與之相對立者乃一切辯證的主張中僅有之獨斷的主張,即此種主張乃欲在經驗的物件中,明顯證明“吾人僅以之歸之於先驗的理念即實體之絕對的單純”之實在性——我所指者乃內感之物件,即思維之我,為絕對的單純實體之主張。今毋須深論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