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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性而已(此為行動應自負其責之固有根據)。顧在哲學上此實為真實之難點;蓋在容認任何此種型別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因果作用時,其中實有不可逾越之困難。在論究意志自由之問題時所常煩擾思辨理性者,即在其嚴格之先驗方面。質言之,此問題僅為如是:吾人是否必須容認有一種自發的創始“繼續的事物(或狀態)系列”之力量。至此種力量如何可能,在此事例中,其為無須解答之問題,正與依據自然法則之原因性如何可能之無須解答相同。蓋就吾人所見,吾人應永以“必須以自然法則之因果作用為前提”云云之先天的知識為滿足,不再探求;誠以吾人絲毫不能理解“由一事物之存在而其他事物之存在即為其所規定”云云之如何可能,以此之故,此必僅由經驗所指導。現象系列中由自由而來之最初的創始之必然性,吾人僅在使世界起源能為人所考慮所必需之限度內證明之;至一切後繼狀態,則皆能視為依據純粹之自然法則而產生者。但因自發的創始“時間中一系列”之力量由此被證明(雖不能理解之),自亦能容許吾人容認在世界過程內種種不同系列,就其因果作用而言,可視為能自其自身開始者,即以一種自自由而來之活動力量歸之於此等系列所有之實體。且吾人必不容吾人為“由誤解所得之結論”所阻,即其結論謂世界中所發生之系列僅能有相對的最初起始,蓋因在世界中常有其他某種事物狀態在其前,故在世界之過程中實無系列之絕對的最初狀態可能。蓋吾人此處所言之絕對的最初起始,非時間中之起始,乃因果作用中之起始。例如我若在此剎那時自椅起立,完全自由,並無自然的原因之影響必然規定其為如是,故一新系列以及其所有無限之自然結果,在此事件中自有其絕對的起始,至就時間而言,此一事件固為一先在系列之繼續者也。

蓋我所有此種決意及行動,並不構成“純粹自然的結果之繼續系列”之部分,且非此等結果之純然繼續事象。關於此一事件之發生,自然的原因並無任何“決定影響”作用於其上。此一事件在時間上固繼此等自然結果而起,但非由此等自然結果所發生,因之,就因果作用而言(雖非就時間而言),應名之為一現象系列之絕對的最初起始。

理性所有此種要求,即在自然的原因之系列中,吾人訴之於其由自由而來之最初起始,就以下之事觀之,固能充分證實之者,即一切古代哲學家除伊壁鳩魯派以外,在說明世界之運動時,皆覺彼等不得不假定一“元始運動者”,即最初由其自身創始此種狀態系列之自由活動的原因是也。彼等並不企圖由自然自身所有之資源以說明最初起始也。二、註釋反面主張“自然萬能”之擁護者(先驗的自然主義)在其反對自由說之辯證的論證時,其所論證者如下。就時間而言,公等如不容認有世界中所視為數學的最初之任何事物,則就因果作用而言,固無尋求“所視為力學的最初之某某事物”之必要。公等果有何種權威製造世界之絕對最初的狀態,以及“流轉無已之現象系列”之絕對的起始,因而對於“無限之自然”設定一限界為公等想象之止境?蓋因世界中之實體永久存在——至少經驗之統一使此種假設成為必然者——故假定實體狀態之變化即實體變化之系列亦常存在,並無困難,因而不應尋求一最初的起始(不問其為數學的或力學的)。此種無限引申之可能性並無一切其餘事物僅為其後繼者之最初專案云云,就其可能性而言,固為不能令人理解者。但公等即以此故否認此種自然中之繼,則將見公等自身不得不否定許多不容理解之綜合的基本性質及勢力。甚至並變化自身之可能性亦將否定之。蓋公等若不由經驗確證“實際有變化發生”,則絕不能先天的構思思及“存在及不存在”之不絕繼起也。即令容許有“自由之先驗的力量”以提供“世界中所有發生事項之起始”,但此種力量無論如何應在世界之外(雖有某種主張謂在一切可能的直觀總和之上,存在“任何可能的知覺中所不能授與”之一物件,但此仍為一潛妄之主張)。但以此種力量歸之於世界中之實體自身,則為絕不能容許者;蓋若如是,則“依據普遍法則以必然性互相規定”之現象聯結,即吾人之所名為自然者,以及“經驗所由以與夢幻相區別”之經驗的真理之標準,皆將全然消失矣。與此種毫無法則之自由能力並存,其有秩序的體系之自然,殆不能為吾人所思維;蓋以前者之影響將不絕變化後者之法則,因而在其自然過程中常為整齊一致之現象,將成為支離滅裂者矣。

先驗理念之第四種矛盾

正面主張

有一絕對必然的存在屬於世界,或為其部分或為其原因。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