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必須屬於時間,因而屬於現象——時間僅以其為現象方式而可能者。此種因果作用實不能離構成感官世界之現象總和思維之。是以絕對必然的某某事物包含在世界自身中,不問此某某事物為世界中變化之全部系列或變化之一部分也。反面主張世界中絕不存有絕對必然的存在,世界之外亦無視為其原因之絕對必然的存在。
證明
吾人如假定為:或世界自身乃必然的,或有一必然的存在在世界之中,則僅有兩種可擇之途徑。或在變化系列中有一起始乃絕對必然者,因而並無原因,或此係列自身並無任何起始,且此係列之所有一切部分雖為偶然的及受條件制限者,但就其全體而言,乃絕對必然的及不受條件制限者。但前一途徑與在時間中規定一切現象之力學的法則相背反;後一途徑則與此命題自身相矛盾,蓋若非系列中有單一專案為必然的,則系列之存在決不能為必然的。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假定世界之絕對必然的原因在世界之外,則此種原因以其為世界中變化之原因系列之最高專案,必須創始使“變化及變化系始,僅能由時間中在其先者規列”等之存在。顧此原因必須自身開始活動,則其因果作用當在時間中因而屬於現象之總和,即屬於世界。於是所得結論,則為原因自身不應在世界以外——此點與吾人之假設相矛盾。故世界中及世界外(雖與世界有因果的聯結)皆不存有任何絕對必然的存在。
第四種二律背馳註釋
一、註釋正面主張
在證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時,我應(在此關聯中)專用宇宙論的論證,此種論證即自現象領域中之受條件制限者上升至概念中之不受條件制限者,此種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吾人所視為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之必然的條件。欲自一最高存在之純然理念以求證明此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屬於另一理性原理,應在以後別論之。
純粹宇宙論的證明,在證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時,對於此種存在者是否世界自身或與世界有別之事物,則應置之不為決定。欲證明其為與世界有別之事物,則吾人應需“已非宇宙論的且並不在現象系列中繼續進行”之種種原理。蓋吾人應使用普泛所謂偶然的存在者之概念(惟視為悟性物件)及能使吾人由純然概念聯結此等偶然的存在者與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原理。但此種種屬於超驗的哲學;吾人今尚不能論究之。
吾人若自宇宙論上開始吾人之證明,以“現象系列及依據經驗的因果律在其中追溯”為根據,則吾人以後必不可突然脫離此種論證形相,飛越至不屬系列中所有專案之某某事物。凡以之為條件之任何事物,必須嚴密以“吾人所由以觀察系列中(此係列乃假定為由繼續的前進使吾人達最高之條件者)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之關係”之同一方法觀察之。此種關係如為感性的及在“悟性之可能經驗的使用之領域” 中者,則最高條件或原因僅能依據感性法則而使追溯達一終點,即僅限其自身乃屬於時間系列者。故必然的存在者必須視為宇宙系列之最高專案。
但某某思想家容許其自身有此種突飛之自由。彼等自世界中種種變化推論變化之經驗的偶然性,即變化依存於經驗的規定變化者之原因,因而獲得經驗的條件之上升系列。在此範圍內彼等固完全正當。但因被等在此種系列中不能發見最初的起始或任何最高專案,故彼等突自偶然性之經驗的概念飛越,執持純粹範疇,於是發生嚴格所謂之直悟的系列,此係列之完成乃依據一絕對必然的原因之存在。以此種原因不為感性條件所束縛,故超脫“其所有因果作用自身應有一起始”之時間條件之要求。但此種推論程序極不合理,可自以下所論推知之。
在範疇之嚴格意義中,其所以名為偶然者,因其有矛盾對立者之可能耳。顧吾人不能自經驗的偶然性以論證直悟的偶然性。當任何事物變化時,此事物狀態之相反者,乃別一時間中之現實者,因而為可能的。但此現在狀態並非先一狀態之矛盾對立者。欲得此種矛盾對立者,吾人須設想在先一狀態所在之同一時間內,其相反者即能存在其位置中,故此點絕不能自變化之事實推論之者。在運動中之物體(等於甲)進而靜止(等於非甲)。今自“與甲狀態相反之一狀態,繼甲狀態而起”之事實,吾人不能即此推論謂甲之矛盾對立者可能,因而甲為偶然的。欲證明此種結論,應說明在運動之位置中及在運動發生之時間中,已能有靜止之事。就吾人之所知者而言,靜止在繼運動而起之時間中實現,故亦為可能的。運動在某一時間中,靜止又在別一時間中,其關係並非矛盾對立。因之“相反的規定”之繼起(即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