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所有部分之綜合已全部完成之表象。惟因此種完成乃不可能者,因而“完成”之概念亦不可能。二、註釋反面主張
“所與世界系列及世界全體”之無限性之證明,乃依據此種事實,即就其反面而論(按即以世界為有限的),即必須有一虛空時間及虛空空間以構成世界之限界。我知主張有限說者亦已努力避免此種結論,謂吾人無須設立此種——先於世界起始之絕對時間,或在世界以外之絕對空間——不可能之假定,世界在時間空間中之限界,自極可能。對於萊布尼茲學派所主張此種學說之後一部分,我自十分滿意。蓋空間僅為外部的直觀之方式;非能為吾人外部所直觀之實在的物件;非現象之相應者乃現象自身之方式耳。且因空間非物件而僅為可能的物件之方式,故不能視空間為規定事物存在——其自身為絕對的——之某某事物。所視為現象之事物規定空間,
即就空間所有“量及關係”之一切可能的賓詞,此等事物特規定其中特殊之一賓詞,屬於實在者耳。反之,若以空間為獨立自存之某某事物,則空間自身並非實在的事物;故不能規定現實的事物之量或形象。更進言之,空間不問其為充實或虛空與否,能由現象制限之,但現象則不能由“現象以外之虛空的空間”制限之。此點對於
時間,亦復正確。但即令承認此種種之說,亦不能否定“吾人
如欲假定空間時間中之世界具有限界,則不能不假定世界以外之虛空空間及世界以前之虛空時間之兩種虛構物”。
所自以為能使吾人避免以上所言之結果(即應假定如以世界為有時間空間中之限界, 則必須有無限的虛空規定“現實的事物存在其中之量”)之論證方法,乃竊以吾人絕無所知之直悟世界潛代感性世界而成立者;即以不再預想任何其他條件之“普泛所謂存在”代最初之起始(有一“非存在”之時間在其前之存在);以世界全體之範圍代延擴之限界——於是可置時間空間於不問矣。但吾人今所欲論究者僅為現象界及其量,故若抽去以上所言之感性條件,則不能不破壞世界之存在本質。感性世界如有限界,則必存在無限之虛空中。扣除去虛空以及“所視為現象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之普泛所謂空間,則全部感性世界立即消滅。顧在吾人之問題中所授與吾人之世界,則僅有此感性世界。直悟的世界不過普泛所謂世界之普泛概念而已,其中已抽去其直觀之一切條件,故關於此直悟世界並無綜合的命題—一或肯定的或否定的—— 能有所主張者也。
先驗理念之第二種矛盾
正面主張
世界中一切複合的實體乃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者,故除單純的事物或由單純的事物所構成者以外,任何處所並無事物之存在。
證明
姑任吾人假定為複合的實體非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於是如在思維中除去一切複合,則無複合的部分,且亦無單純的部分(因吾人不容有單純的部分)留存,蓋即謂絕無留存之事物,因而將無實體授與矣。故或在思維中除去一切複合之事為不可能,或在其除去以後必須留存並不複合而存在之某某事物,即單純的事物,在前一事例中則複合事物非由種種實體所成;蓋複合以之應用於實體則僅為偶然的關係,實體則離去此種偶然的關係,仍必保持其為獨立自毫者而永存。今因此點與吾人之假定矛盾,故存留本來之假定,即世界中實體之複合者乃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者也。
由此所得直接的結論,即世界中之事物絕無例外皆為單純的存在物;複合僅為此等存在物之外部狀態;吾人雖絕不能自此種複合狀態中析出此等基本的實體,而使之孤立存在但理性必須思維此等實體為一切複合之基本的主體,故以之為先於一切複合之單純的存在物也。反面主張
世界中複合的事物並非由單純的部分構成,故在世界中並無處所有任何單純的事物之存在。
證明
假定為複合的事物(所視為實體者)由單純的部分所成。則因一切外部的關係,以及實體之一切複合僅在空間中可能,一空間必為佔據此空間之實體中所包含之同一數目之許多部分所成。顧空間非由單純的部分所成,乃由種種空間所成。故複合的事物之一切部分皆必須佔據一空間。但一切複合的事物之絕對的元始部分皆為單純的。故單純的事物佔據一空間。今因佔據空間之一切實在的事物,其自身中包有“並列之構成分子所成之一種雜多”,故為複合的;且因實在的複合體非由種種屬性所構成僅(蓋屬性在無實體時,不能並列存在),乃由種種實體所構成,故單純的事物始為種種實體之複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