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之解答,除理念以外,實無處可以求之。吾人並非質詢物件自身之性質為何,亦非關於可能的經驗,研究“在任何經驗中所能具體的授與者為何”。吾人之唯一問題乃在其存在理念中者為何之一點(經驗的綜合對於此種理念竭其所能亦僅接近之而已);故此問題必完全能自理念解決之者。蓋因理念純為理性之產物,故理性不能謝絕其責任而委之於不可知之物件也。
謂一種學問應能要求——及期待——其領域中一切問題(quaestiones domesticae)之確實解答云云(其解答或至今尚未能發見),其意義實不如吾人初聞時之極端。先驗哲學以外,尚有兩種純粹理性之學問,其一為純粹思辨的,其一則具有實踐的內容者,即純粹數學及純粹道德學是也。曾聞有人提及,因必然不知其條件,故直徑之於圓周在有理數中或無理數中所有之正確關係,必永為不定者乎?蓋因在有理數之款項內無適當之解決,本為可能,而在無理數之款項中之不能解決,亦已發見,故其結論至少謂此種解決之不可能性,吾人能正確知之,且此種不可能性,郎巴脫(Lambert)已與以所需之證明矣。至在道德之普遍原理中,則無一能以之為不確定者,蓋因此種原理非全然空虛無意義,即必自吾人理性概念而來者。反之,在自然科學中,則有無窮之臆測,不能以之為有正確性者。蓋自然現象乃與吾人之概念無關所授與之物件,解決此等現象之關鍵,不在吾人內部及吾人之純粹思維中,乃在吾人之外者;故在許多事例中,以不能發見其關鍵,因而不能期待其有確實之解答。此處我當然非指先驗分析論所有之種種問題(先驗分析論乃從事於吾人純粹知識之演繹者);今所論者僅為關於物件之判斷所有之確實性,非就吾人所有概念之自身論其根源也。
理性對於自身所提呈之問題,至少應有一批判的解決之責任,故吾人不能由悲嘆理性之狹隘限界,及依據自知之明,謙卑自承非吾人理效能力所能解決云云,以規避此種責任,至所謂理性對於自身提呈之問題,即世界是否自無始存在,抑有一起始;宇宙的空間是否以無限之存在事物充實之,抑包圍於一定之限界中;世界中是否有任何事物為單純的,抑一切事物皆為無限可分割者;是否有自由所產生及創造之事物,抑一切事物皆依存於“自然秩序中所有之事件連鎖”;最後是否有完全不受條件制限及其自身為必然者之任何存在者,抑或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皆為受條件制限者,因而依存於外部的事物而其自身為偶然的。凡此等等問題皆與“除吾人之思維以外無處能見及之物件”相關,即與現象綜合之絕對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相關。設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概念不能確實有所主張及決定,則吾人必不能轉責物件謂其隱蔽自身不令吾人有所知。誠以此種物件除吾人理念以外,無處能遇及之,故此非能授與吾人者。其不能主張及決定之原因,吾人當求之於吾人之理念自身。蓋在吾人固執以為有一“與理念相應之現實物件”時,此問題因其見解如是,固不容有解決者也。明晰闡明吾人概念自身中所有之辯證性質,立即使吾人對於此種問題應如何判斷,有十分確定之態度。
吾人關於此等問題不能獲得確實知識云云之藉口,立即遇及確須明晰答覆之以下問題,即:使吾人陷於難解決之理念,果自何而來?所要求說明者是否為現象,吾人是否依據此等理念僅須探求說明此等現象之原理或規律?即令吾人假定自然全體展開於吾人
之前,以及凡呈顯於吾人之直觀者皆為吾人之感官及意識所及,無隱遁遺漏,但仍無任何經驗能使吾人理念之物件,具體為吾人所知。為達此目的計,在此儘量竭知之直觀以外,吾人尚須有“由任何經驗的知識所不能獲得”之事物,即一種完全之綜合及其絕對的總體之意識是也。因之,吾人之問題,並非在說明任何所與現象時所須有者,故不能視為由物件自身所加於吾人之問題。此種物件絕不能呈顯於吾人之前,蓋因其由任何可能的經驗亦不能授與吾人。在一切可能的知覺中,吾人永為條件所圍繞(不問其在空間或時間),絕不能到達不受條件者,故無須吾人決定此不受條件者是否位置在綜合之絕對的起始中,抑在無始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中。“全體”之名詞在其經驗的意義中,常為比較的。量之絕對的全體(宇宙),分割、由來、及普泛所謂存在條件等之全體,以及關於其是否由有限的綜合所成,抑由“需要無限擴大”之綜合所成等等問題,皆與任何可能的經驗絕無關係。例如吾人即假定物體由單純的部分或由無盡之複合的部分所成,其所說明物體之現象,亦絕不能較善於未假定之時,乃至別有不同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