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無須置慮者也。
人類理性,就其本質而言,本類於建築。蓋即謂理性以吾人之一切知識為屬於一可能的體系,故僅容認此等原理,即其絕不使吾人所能到達之任何知識不能在一體系中與其他知識相聯結者。但反面主張所有之種種命題則為“使知識之建築物絕不能完成”之一類命題。此等命題所主張者為:在世界一切狀態以外常發見有更古之狀態,一切部分中仍含有同一可分割之其他部分,一切事件以前更有其他之事件,而此事件自身復為另一事件所產生者,以及普泛所謂存在中之一切事物,皆為受條件制限者,不受條件制限及最初之存在,實無處可以見及之云云。因反面主張否認能用為建築基礎之第一或起始之任何事物,故在此種經驗論之假定下“知識之建築物”之完成,實完全不可能者。是以理性之建築的實際利益——非要求經驗的統一,乃要求理性之純粹先天的統一者——自足為正面主張所有種種主張之推薦書也。
人若能超脫所有一切此種實際利害關係,不問其結果如何,推就其根據之真實力量以考慮理性所有之種種主張,又若就相反派別擇一而從,為避免彼等煩困之唯一方法,則彼等將常在動搖不定之狀態中矣。在今日,人類之意志自由為彼等所確信;追至明日,則又思及自然之不斷連繫而以自由僅為自欺之談,謂一切事物純為自然而已。但若彼等一旦趨赴行動,則此純為思辨理性之播弄,殆如一夢,立即消失,彼等將專就實踐的利害關係以選擇其原理矣。然因思索及研究之人應費其相當時間以檢討彼自身所有之理性,完全脫離一切偏見,公表其所觀察,一任他人之判斷,為最適當之事,故無一人因其出席於審判相反兩派之法廷而可受責,更不能禁止其出席,一任彼等在與彼等立場相同之法官前(即易陷錯誤微弱人間之立場)不為任何威迫所劫持,盡彼等之所能,以辯護其自身也。
第四節 純粹理性所有之先驗問題、其解決之絕對必然性
自稱能解決一切問題及解答一切疑問,實為不知愧作之自誇,及立即喪失其一切自信之極度自欺。顧有若干種學問,就其本質而言,實要求在其領域內所發生之一切問題,應在所知範圍內完全為能解答之問題,蓋因解答必自問題所由以發生之同一源泉出發。在此等學問中,不容藉口於勢所難免之不可知;皆能要求其解決。吾人必須在一切可能之事例中,能依據一種規律以知何者為正,何者為謬,蓋因此事有關於吾人之責任,凡吾人之所不能知者,吾人即無責任可言。反之,在說明自然現象時,必有許多說明為不確實者,許多問題為不能解決者,蓋因吾人關於自然之所知者,絕不能在一切事例中足以充分說明所應說明之事。於是問題為:在先驗哲學中是否有與“呈顯於純粹理性之物件”相關之任何問題為此理性所不能解決者,以及是否吾人能振振有詞以辯解吾人自身不與以決定之解答。在如是辯解吾人自身時,吾人應說明吾人所能獲得之任何知識,關於所應歸之於物件者吾人仍完全無確實之見解,又應說明吾人因具有充分足以設定問題之概念,但吾人又完全缺乏質料或能力以解答之。
顧我則主張先驗哲學在思辨知識之全體範圍內乃一獨特無比之學問,蓋因並無關於“所授之於純粹理性之物件”之問題,不能為此同一之人類理性所解決,且不能借口於勢所難免之不可知或問題之艱深難測,以解除完全徹底解決此問題之責任。使吾人能提呈此問題之概念,亦必使吾人有資格能解答此問題,蓋因其物件不應在此概念以外見及之(如在正、謬之事例中)。
但在先驗哲學中,關於物件之性質,吾人有權要求充分解答且不容哲學家藉口艱深難測以避免解答之問題,僅為宇宙論的問題。此種關於物件性質之問題,必須專與宇宙論的理念相關。蓋物件必為經驗上所授與,其問題僅在其與理念之相合耳。反之,物件若為先驗的,因而其自身為不可知者;例如問題若為“其現象(在吾人自身中)為思維(心)”之某某事物,其自身是否為單純體,以及一切事物是否有一絕對必然之原因,等等,斯時吾人之所為者乃在每一事例中為吾人之理念探求物件;且吾人亦極可自承此種物件為吾人之所不可知者,雖非因而謂其不可能。唯有宇宙論的理念乃有以下之特質,即此等理念能先行假定其物件及其概念所需要之經驗的綜合,乃已行授與吾人者。自此等理念所發生之問題僅與此種綜合中之進展相關,即是否進展至包含絕對的總體之程度——此種總體,因其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故已非經驗的矣。今因吾人在此處僅論究“視為可能的經驗之物件”之事物,而非物自身,故對於超驗之宇宙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