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論的理念之“純粹理性之統制的原理”
因感性世界中之條件系列並無最高專案(所視為物自身者)能由宇宙論的總體原理授與吾人,而僅能以之為“吾人在條件系列中務須追溯”之應負職務而已,故純粹理性之原理,應就此種意義範圍內修正之;夫然後此種原理始儲存其原理之效力,不視為“吾人思維其總體為實際在物件中”之公理,而視為悟性之問題,因而為主觀之問題,使悟性依據理念所制定之完全程度,進行“任何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系列”之追溯。蓋在吾人感性中(即在空間時間中),吾人在闡明所與現象時所能到達之一切條件,仍為受條件制限者。誠以此等現象,非物件自身——如為物件自身則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自能在其中發見——而僅為經驗的表象,此等經驗的表象則必常在直觀中尋求在空間時間中規定彼等之條件。故理性之原理,質言之,僅為一種規律而已,命定“所與現象之條件系列”之追溯,以及禁阻其以所能到達之任何事物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而使追溯終結。此非“經驗及感官物件之經驗的知識所以可能”之原理;蓋一切經驗與其“所與直觀之方式”相合,皆包圍於限界之內者。且亦非理性之構成的原理,能使吾人擴大吾人“感性世界之概念”越出一切可能的經驗以外者。此寧謂為“經驗最大可能之繼續及擴大”之原理,不容以任何經驗的限界為絕對的限界者也。故此乃用為規律之理性原理,設定吾人在追溯中之所應為者,而非在追溯以前預知所視為自身之物件中之所有者,因之吾人名之為理性之統制的原理,以與“所視為實際存於物件中(即在現象中)條件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之原理相區別,此種原理殆為構成的宇宙論的原理。我已試就此種區別指示實無此種構成的原理,因而以之防阻“由先驗的竊自轉變其意義”所必然發生之事,(苟不指出其無構成的原理,則情形必至如是),即以客觀的實在性歸之於“僅用為規律之理念”是也。
欲適當規定此種“純粹理性規律”之意義,吾人必須首先觀察此種規律不能告知吾人物件為何,而僅能告知欲到達物件之完全概念,經驗的追溯如何進行。設此種規律企圖前一任務,則此規律殆為構成的原理,顧此為純粹理性所絕不能提供者。故不能以此種規律為主張“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系列,其自身或有限或無限”。蓋若此,則是以僅在理念中產生之絕對的總體理念,為等於思維一——在任何經驗中所不能授與之——物件矣。誠以在此意義之範圍內,吾人應以“離經驗的綜合而獨立之客觀的實在性”歸之於現象系列。故此種理性之理念之所能為者,不過對於條件系中之追溯的綜合,規定一種規律而已;依據此種規律,則綜合必須自受條件制限者,經由一切互相隸屬之條件,進行至不受條件制限者,但此種綜合絕不能到達此種標的,蓋以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絕不能在經驗中遇及之也。
故吾人必須首先在其中綜合絕不能完成之事例中,規定吾人所謂系列綜合之意義為何。在此方面,通常有兩種表達之法,其意在標識一區別,——雖未正確的予以其區別之根據。數學家僅言無限前進。哲學家則以任務在檢討概念,不以此種表達法為合理,而以不定前進之名詞代之。吾人無須停留此點,以檢討此種區別之理由,或詳述其用法之當否。吾人僅須以吾人特殊目的所需之精確程度規定此等概念。
關於直線,吾人因能正當謂為能無限延長之者。在此事例中,無限前進與不定前進之區別,殆過於苛細。但當吾人謂“引一直線”,則冠以不定二字,實較之冠以無限二字,更為正確。蓋後者之意,乃指公等務須延長此直線不已(此非意向之所在),而前者之意,則僅在延長此直線一惟公等之所欲;且若吾人僅指吾人力之所能為者而言,則此不定前進之名詞實極正確,蓋吾人固常能使此線更長而無止境者也。在吾人僅就前進而言,即僅就自條件以至受條件制限者之進展而言之一切事例,皆如是:即此可能的進展,在現象系列中進行,實無止境。自一對父母所生之子孫,其世系之下降線,進行實無止境,吾人自能以此線為在世界中實際繼續之情形。蓋在此種事例中,理性絕不要求系列之絕對的總體,蓋因其並未預行假定以此總體為一條件及為所授與者(datum),而僅以之為可以授與(dabile),且遞行增加無止境之受條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耳。
當系列中自視為受條件制限者所授與之某某事物上溯時,其應進展至何種程度之問題,則情形大異於是。吾人能謂此種追溯為無限上溯乎;或僅能謂為推廣至不定之程度乎?例如吾人能自現今生存之人經由其祖先系列無限上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