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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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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所述,顯見宇宙論的推論之大前提,以“純粹範疇之先驗的意義”視此受條件制限者,而小前提則以“僅適用於現象之悟性概念之經驗的意義”視之。故此論證犯“名為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立言方式之誤謬)”之辯證的誤謬(按即中間概念意義含混之誤謬)。但此種誤謬非人為故意之誤謬;乃吾人所有共通理性之十分自然之幻相所引使吾人陷入之誤謬,即當任何事物為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吾人時,並不思索或疑問即在其大前提中假定其條件及此等條件之系列。此僅“吾人對於任何結論,應有適切前提”之邏輯的要求而已。且在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之聯結中,亦並無時間順序可言;蓋此二者已先行假定其為同時授與者。加之,在小前提中,既視現象為物自身,又視為“對於純粹悟性所授與之物件”,非如吾人在大前提中之所為者——即吾人在大前提中抽去“物件所唯一由之始能授與吾人”之一切直觀條件——實未見其有所不自然。顧若如是,吾人實忽視概念間所有之一種重要區別。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及條件之全部系列)之綜合,在大前提中並不附隨有——經由時間或任何繼起概念之——任何制限。反之,經驗的綜合,即包攝於小前提內之“現象中之條件系列”,則必為繼起的系列中之種種專案,其授與吾人,僅為在時間中相互繼起;故在此種事例中,我實無權假定“綜合及由綜合所表現之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在大前提中,系列之一切專案,皆以其自身授與,並無任何時間條件,但在此小前提中,則此等專案,僅由繼續的追溯始能成立,而此種追溯則僅在其現實的實行之程序中授與吾人者。

當已明示正反兩派所同一以為“其宇宙論的主張之基礎”之論證中皆含有此種誤謬時,則正反兩方皆應排斥,以其不能提呈任何充分之正當理由以維護其主張也。但此種爭論並不因此終結——即不能視為“正反兩方或其一”在彼等所主張之實際的學說中(即彼等論證之結論中)已被證明為錯誤者。蓋彼等固不能以有效之證明根據維護其主張,但因二者之中,一為主張世界有起始,一為主張“世界無起始乃自無始以來存在考”,則二者之中必有一是,其事甚明。顧二者之中雖必有一是,惟因兩方論證同等明晰,故不能決定孰是孰非。正反兩派在理性法庭之前,固可使之息爭言和;但此種相反之爭論,則仍繼續存留。故除使兩方皆確信彼等之能如是有力互相排斥,即足證明“彼等所爭,實際乃於虛烏有之事”,以及使之確信有先驗的幻相以“虛無飄渺之實在”愚弄彼等以外,實無一勞永逸解決其爭端,而使兩方滿足之方法。此為吾人在解決至難解決之爭執時所欲遵由之途徑。

芝諾(Zeno)為一精密之辯證論者,大為柏拉圖所責難,視為一惡劣之偽辯家,彼欲顯示其技能,初由使人可信之論證以證明一命題,繼則以其同一有力之論證立即顛覆之。例如芝諾主張神(以芝諾之見解言,神殆即世界)既非有限亦非無限,既不在動亦不在靜,既不與任何其他存在者相類似,亦非不相類似。在批判彼之論證程式者觀之,彼範有否定“互相矛盾的命題之兩方”之誤謬的意向。但此種責難,在我視之,實不正當。彼所有命題之第一部分,我將更詳細論究之。至關於其他部分,若彼之所謂“神”即指宇宙而言,則彼確應謂宇宙既非永久存在於其場處(即靜止),亦非變更其場處(即運動;)蓋一切場處皆在宇宙中,而宇宙自身則不能在任何場處中者。又若宇宙包括一切所存在之事物在其自身中,則自不能與任何其他存在者類似或不類似,蓋因並無其他事物——即在宇宙以外並無任何事物——能與宇宙相比較者。故若兩種相反之判斷,皆以不可容認之條件為其前提,則即二者相反(此種相反並不等於嚴格所謂之矛盾),若其條件(兩方主張皆由此種條件始能維持者)之自身傾覆,則兩方自亦同時傾覆矣。

若謂“一切物體或有香味或有惡臭”,則以能有第三者之情形,即無味之一種物體,故相互矛盾之兩命題,皆可為偽。但若我謂:“一切物體或有香味或無香味”(Vel suaveolens vel non suaveolens),此二種判斷乃直接互相矛盾者,僅前者為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