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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人不能期望純由概念以擴大吾人之知識,更不能期望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觀的方式即意識,以擴大吾人之知識。誠以單純性之根本概念,以吾人所知即為在任何經驗中所絕不能見及者,故無法以之為客觀有效之概念而到達之也。

第三誤謬推理:關於人格性者

凡意識其自身在不同時間中為數的同一者,在此限度內為人格。(譯者按:數的同一即歷無窮次數其自身仍為同一之事物)

今心意識其自身等等。

故心為人格。

先驗心理學之第三誤謬推理之批判

我如欲由經驗以知外部的物件數的同一,則應該注意現象中之永恆的要素(此為現象之主體,一切其他事物皆與之相關而為其規定),且注意其在一切時間中(即“所有規定”在其中變易之時間)之同一。今“我”為內感之物件而一切時間則僅為內感之方式。因之,我指一切“我之繼續的規定”皆與“數的同一之自我”相關,且在一切時間內(即在“關於我自己之內的直觀”之方式中)皆如是。以此之故,心靈之人格性不應視為推論所得,應視為與“時間中之自覺意識”完全同一之同一命題;此即其所以先天的有效者也。蓋此命題實等於謂在“我意識我自己”之全部時間內,我意識此時間屬於我自己之統一;故我或謂此全部時間在我(